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地震系統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健全地震事業計畫管理制度,提
高管理水平,促進地震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地震事業計畫管理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是:貫徹中央關於科學技術為
第三條
地震工作是從事地震災害防治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地震事業計畫遵循“
以預防為主,專群結合,多路探索,加強地震預報和工程地震的研究,推進地震科
學技術現代化,不斷提高監測預報水平,減輕地震災害,發揮地震科學在國民經濟
建設和社會進步中的作用”的新時期地震工作方針。
第四條
地震事業計畫是地震工作管理的核心,主要任務是:制訂地震事業長遠
規劃、中期計畫和年度計畫;組織其實施,並進行檢查和總結;強化科技成果和工
作成果的管理、套用;培訓地震事業計畫管理專門人才。
第五條
地震事業計畫管理採用指令性計畫、指導性計畫和上述計畫外任務的市
場調節三種形式,並隨著體制改革的深入,不斷縮小指令性計畫,擴大指導性計畫。
地震事業計畫管理體制實行責任包乾制、契約制和科學基金制。責任包乾制是地
震事業計畫的主體。
承包契約制項目為指令性計畫,科學基金及招標契約制項目為指導性計畫,這
兩類性質計畫均屬國家地震局管理。責任包乾制項目採用國家地震局和省、自治區、
直轄市地震局(辦)與局直屬單位兩級管理,並以各單位為主的管理辦法,其中
監測預報任務具有指令性計畫的性質。
第二章 地震事業計畫的分類
第六條
地震事業計畫按編制期限分為長遠規劃、中期計畫和年度計畫。
長遠規劃是指十年以上的遠景計畫,是屬於地震事業發展的戰略部署。主要是
確定計畫期內的地震事業發展方向、目標、布局和重大的比例關係、重大建設和科
研項目及制定實施計畫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它在地震事業發展計畫體系中處指導地
位。
中期計畫是指三至五年計畫,是把長遠規劃任務具體化,以指導近期地震事業
的發展,是地震事業計畫的主體,是實現長遠規劃的重要步驟。中期計畫要對計畫
期內的地震事業發展基本任務、具體目標、主要的建設和科研項目,各項重要指標,
以及實現計畫的重要經濟技術政策、措施等,進行綜合平衡,作出具體安排,規
定出分年度的指標和進度。中期計畫是聯繫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的紐帶,是地震事
業計畫體系中的中心環節。
年度計畫是中期計畫的執行計畫,並結合震情發展趨勢,可能提供的各種條件,
以及中期計畫確定的年度任務、指標和進度制定的當年實施計畫。
第七條
地震事業計畫按縱向層次關係分國家地震局系統計畫和各單位計畫。系
統計畫是單位計畫的有機組合,體現了地震事業的總任務、總目標,具有全局意義;
單位計畫是系統計畫在某一局部、某一目標的分解。單位計畫必須服從系統計畫
的指導和協調;系統計畫須以單位計畫為基礎。
第八條
地震事業計畫按橫向管理關係分綜合計畫和專項(部門)計畫。綜合計
劃是國家地震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局直屬各單位,按照地震
事業發展的客觀規律和可能提供的客觀條件,在綜合平衡的基礎上編制的地震事業
計畫。專項(部門)計畫是某一專業或某一部門事業的發展計畫。
地震事業計畫的主要內容是:
1.地震監測與科技計畫;
2.物資裝備和技術引進計畫;
3.基本建設及固定資產購置計畫;
4.機構設定和人員發展計畫;
5.地震教育和人才培養計畫;
6.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計畫;
7.科技開發和成果推廣套用計畫;
8.科技情報、圖書、出版計畫;
9.其他專項事業發展與保障計畫;
10.地震事業經費計畫。
綜合計畫必須以專項(部門)計畫為基礎,專項(部門)計畫必須服從綜合計
劃的指導和協調。
第三章 地震事業計畫的編制
第九條 長遠規劃的編制
1.國家地震局計畫部門根據國家關於編制長遠規劃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
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地震工作實際,提出編制長遠規劃的方案和要求,
經局長辦公會議審定,下發有關單位。
2.國家地震局計畫與業務主管部門按照長遠規劃編制方案,組織有關單位和
專家進行現狀的調查,並認真分析研究和科學預測,提出長遠規劃編制大綱。依據
大綱編制各專業及各項事業的專項規劃,在各項規劃的基礎上,經過綜合平衡,編
制綜合性長遠規劃草案。
3.綜合性的及各專項的長遠規劃草案,經局學術委員會審議,局黨組審查批
準,下達各單位各部門執行。
第十條 中期計畫的編制
1.在前期計畫的第三年六月份之前,國家地震局計畫部門在各業務部門的配
合下,根據國家關於編制中期計畫的要求,廣泛聽取專家意見後,提出中期計畫編
制方案,經局長辦公會議審定下發。
2.各單位、各部門按照國家地震局中期計畫編制方案和地震系統長遠規劃的
要求,編制各單位、各部門(專項)中期計畫草案,報國家地震局。
3.國家地震局計畫與業務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和專業,在各單位、各部門
(專項)中期計畫草案的基礎上,經過綜合平衡和科學論證,編制地震系統綜合性
中期計畫草案,經局學術委員會審議,局黨組審查批准下達各單位、各部門執行。
4.地震系統中期計畫的編制,應在計畫實施期前半年完成。
第十一條 年度計畫的編制
1.國家地震局計畫部門每月六月提出編制下年度計畫建議大綱,經局長辦公
會議審定下發,用於指導各單位、各部門年度計畫的編制工作。國家地震局業務主
管部門於每年五月底前公布下年度地震科學基金指南、地震科技招標契約項目及標
書。
2.各單位根據國家地震局的部署和年度計畫建議大綱的要求,編制本單位年
度計畫(包括承包契約項目和責任包乾項目)建議草案,於每年八月一式八份上報
國家地震局。
根據地震科學基金和地震科技契約項目管理辦法的要求,於每年七月上報科學
基金和招標契約項目的申請。
3.國家地震局各業務主管部門,對各單位上報的計畫草案分別進行審查、平
衡和匯總,於十月十五日前分別提出本條例第八條所列各專項計畫之草案,交計畫
部門綜合平衡,編制出地震系統年度地震事業綜合計畫,經局長辦公會議審查批准
後,於每年十二月統一下達。
契約制項目和科學基金制項目計畫,亦應於年底前辦完手續。 第四章 地震事業計畫的綜合平衡
第十二條
地震事業計畫的綜合平衡是計畫編制和管理的核心。做好地震事業計
劃的綜合平衡是保證地震事業持續穩步發展、防止各種項目安排比例失調和發展速
度出現不平衡的重要環節。
各計畫編制單位在提出項目、任務時必須樹立綜合平衡的觀點,並注意運用現
代科學管理的方法。地震事業的系統(或綜合,下同)計畫,要以單位(或專項,下同)計畫的綜合平衡為基礎;各單位計畫要服從於系統計畫的綜合平衡,必要時
單位計畫要在系統計畫綜合平衡的指導下進行相應地調整。
第十三條
地震事業計畫綜合平衡的基本任務是:按項目的任務和性質,合理分
配人力、物力、財力,求得各類項目投資比例的大致平衡,發展速度的基本協調,
投資與效益的一致。
第十四條
地震事業計畫綜合平衡的主要內容
1.注意研究並把握地震事業發展與國家給予條件的協調一致,管理體制與監
測科研任務的相適應,科技開發與國家任務的協調,學科(或專業)之間的橫向聯
系與相互滲透等重大問題。
2.以長遠規劃為指導,中期計畫為依據,合理安排年度計畫。加強監測預報、
科研、教育、基本建設及生活福利之間的巨觀比例協調。
3.按照本條例第二條的原則和當前科技發展水平與對地震趨勢的認識能力,
統籌考慮並及時調整監測預報系統的布局,各類項目資金安排的比例,管理機構的
設定和人員的配備。
4.加強包括統計工作在內的各種信息收集與反饋系統的建設,做到信息資料
的迅速分析,準確掌握計畫執行情況,並及時組織計畫調度。 第五章 地震事業計畫的實施
第十五條
各級計畫、業務管理部門,均應切實抓好計畫的組織實施。計畫的實
施包括計畫的執行、檢查和總結等環節。
計畫的實施由項目任務的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計畫執行情況由各級計畫部門總
結匯總。
第十六條
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檢查,原則上每年進行兩次。每年七月份檢查上
半年計畫執行情況,以簡表形式報上級有關業務部門和同級計畫部門。十二月,進
行計畫執行情況的總結,經各單位計畫部門匯總後上報國家地震局。
各級計畫、業務部門應加強對中期計畫執行情況的檢查。檢查一般在中期計畫
執行期內進行一至二次。
第十七條
計畫的檢查分兩級進行
國家地震局管理的項目任務由國家地震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檢查;各單位
管理的項目任務由各單位自行檢查,國家地震局可視情況進行抽查。
計畫檢查可採取自檢、互檢、組織專家評議或委託有關單位代檢等多種形式。
檢查時可根據不同情況,採用工作匯報、工作報告、學術報告和現場了解等方式進
行。
計畫項目任務結束,業務主管部門須組織驗審或委託有關單位驗收。
第十八條
要維護計畫的嚴肅性。凡計畫確定的項目任務,執行單位不得擅自變
更任務目標、完成時間、經費預算等指標。未經原計畫審批部門或項目主管部門批
準,擅自變更上述任一指標者,均視為未完成任務對待。當年未完成任務者,次年
不再安排任何項目任務。
確因條件改變,需變更年度計畫確定的任務指標時,一般需提前三個月提出申
請,經原計畫審批部門或項目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生效。
項目主管部門亦不得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更改計畫確定的各項指標和變更計畫期
內所確定的項目任務。確需變更的,應獲得原計畫審批部門的批准,否則項目執行
單位有權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項目任務一經完成,應按計畫提交成果報告。成果管理是計畫管理的
一個重要環節,是計畫總結的主要內容。
對從事科研、監測、預報、技術、開發、管理等不同的工作任務,應有不同的
成果評定標準和評審辦法。
當前應特彆強調成果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抓好成果的推廣和套用。
第二十條
各級計畫財務部門要接受同級和上級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計畫管理機構及其職能
第二十一條
地震系統計畫管理機構分為國家地震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
震局(辦)、局直屬單位兩級。
第二十二條
綜合計畫管理部門是國家地震局的計畫工作職能部門,主管綜合計
劃的編制和各專項(部門)計畫的綜合平衡,其主要職能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頒布的各項方針、政策,結合地震系統實際情
況,制定相應的措施,規章制度和辦法。
2.組織和指導地震事業各類計畫的編制,進行總體綜合平衡。
3.匯總國家地震局地震事業規劃、計畫執行情況和總結。
4.編報、編制和調整地震事業經費與科研經費計畫,並監督其經費的使用。
5.負責國家地震局下屬各單位方向任務、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及人員發展計
劃的管理。
6.組織計畫管理幹部培訓。
第二十三條
國家地震局有關業務部門是專項計畫的管理單位,其計畫管理的主
要職責是:
1.研究本部門業務工作的發展方向,技術體制和技術政策,擬定總體發展布
局方案,編好專項(部門)規劃和計畫。
2.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地震系統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業務範圍的
規章制度。
3.負責本部門業務範圍的國家地震局管理的計畫項目的立項、評審和實施。
4.指導國家地震局下屬各單位專項(部門)計畫的編制和實施。
5.組織局屬各單位之間的重大科技項目任務的合作與協調,做好國家地震局
系統計畫和專項計畫內部各分支計畫之間的綜合平衡。
6.做好本部門局管計畫項目的執行情況和成果的評價與驗收。
第二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和局直屬單位計畫管理部門的
職能是:
1.根據國家地震局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地震特點、發展趨勢和本單位的優勢,
編制中期計畫和年度執行計畫,並搞好綜合平衡。
2.根據本單位的方向任務、科研力量和技術條件,組織國家地震局管理計畫
項目的申請和實施。
3.負責組織本單位責任包乾計畫項目的管理。
4.負責本單位計畫內與計畫外項目的統一管理。
5.督促檢查計畫項目工作進展情況,組織好計畫項目的總結,科技成果的初
審及科技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
第二十五條
地震系統各級領導要重視和加強計畫管理工作的領導,加強計畫管
理幹部隊伍的建設,選配一些政治素質好、熟悉業務、有一定組織才能的科技骨幹
到計畫管理部門工作。
計畫管理幹部要努力學習黨的方針政策,注意掌握現代科技發展的趨勢與信息,
利用現代科學管理的方法,不斷提高業務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條
地震系統各級學術委員會對長遠規劃、中期計畫的編制和科技項目
的確定,要充分發揮其諮詢、評議和把關作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國家地震局以往所發的有關計畫管理條例、規定和辦法,如與本條
例規定有矛盾的,一律以本條例為準。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國家地震局。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件2
第一條
地震事業是為減輕地震災害,促進社會進步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又是一
項處在探索階段的、綜合性科學研究工作。通過地震科研、監測、預報等工作可以
為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地震事業的特殊性質及任務的要求,決定我們的
工作必須首先注重提高社會效益。
第二條
地震監測預報系統的維持和發展,是我們事業最根本的任務。國家地震
局決定對這部分任務採用責任包乾制的管理形式,表明責任包乾制是計畫管理中的
主體,必須優先予以保證和加強。
第三條
責任包乾制的管理,既要給予項目任務承擔者一定的權利,又需要明確
承擔者的責任。採用這種管理形式,有利於增強責任心,擴大單位自主權,調動各
級部門和科技人員的積極性。
第四條
責任包乾制的管理,要貫徹巨觀控制,微觀放活的原則。責任包乾項目
任務計畫和經費,實行“保證日常監測、預報及相應的科研工作,預算包乾,超虧
不補,節餘留用”的管理辦法。
第五條
內容要求
(一)人員編制和人員經費方面:
1、在人員定編數的控制下,做好人員的補充、調整和交流。
2、人員經費開支計畫包括:
(1)基本工資
(2)補助工資
(3)職工福利費用
(4)離退休人員費用:含離退休人員的工資、公用費及特需費
(二)行政事業、公用項目及經費方面:
要按單位的方向、任務要求做好行政業務管理和正常的生活保障工作,保證各
項計畫項目任務的完成。
1、管理機關日常活動開支,包括辦公、郵電、會議、差旅、市內交通、運雜、
零星修理、行政管理車輛的維護消耗,辦公用品、設備購置及其雜項,其經費基
本按機關定編人數核定。
2、公用取暖、水電項目的開支(不含業務項目的消耗部分),其經費根據地
區情況按單位(除台站人員外)的定編人數核定。
3、房屋修繕及小型改擴建工程項目。
4、車輛更新和補充的部分補助。
5、其它。
(三)監測預報科技等項目及經費方面:
1、保證國家局已核定的台站及傳輸台網、地下水網各觀測手段正常運轉、維
護及觀測質量的提高;保證這些台站(台網)的零星改擴建項目任務安排;保證台
站(台網)已有的正常觀測手段和工作裝備的部分更換及補充。
2、保質保量地完成國家局核定的常規流動監測、探測工作任務及必要的設備
更新。
3、按有關規定及時完成觀測資料的傳遞匯總任務,保證震情分析預報工作的
開展,特別要重點加強已劃定地震危險區段的工作任務。
4、安排並完成國家局提出的指導性科技項目及本單位根據其方向任務自行安
排的一般科研監測項目和課題。
5、在職人員的教育培訓。
6、情報、聲像設備及圖書資料的購置、維護及部分期刊出版工作。
7、實驗室和計算機的維護、維修、零配件購置及部分補充。
8、支持學會開展一定的學術活動。
9、其它。
(四)其他任務
第六條
編制原則和依據
(一)安排符合各單位方向任務的重點工作,對各省(自治區、市)來講,首
先要保證監測預報任務。
(二)注重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的銜接和實施。
(三)結合年度震情會商的意見,確保其重點監視區的監測預報工作。
(四)注意多震區和少震區以及大中小地震造成的不同經濟、社會影響效果;
承擔全國基本監測網和一般區域監測網;一般手段和重點手段不同的任務區別。
(五)考慮上一年度任務完成的情況及效益,並確定其支持程度。
(六)有統一定額、標準的項目任務,原則應按統一定額標準核定(各種定額標準待發)。
(七)、原則上尊重上級領導部門明確的各類計畫項目間的經費切塊比例關係。
第七條 編審程式要求
(一)每年八月各單位應按國家地震局有關規定要求申報下一年度責任包乾制
項目任務建議計畫。
(二)國家地震局在第四季度對各單位申報計畫進行審核,並於十二月底前向
各單位下達下一年度責任包乾制項目和任務及經費總額與各項各類經費劃分控制指
標。
(三)各單位根據國家地震局下達的計畫,按有關要求編制年度實施計畫和預
算,並於一月底上報國家地震局主管部門審定或備案。國家局如無異議,即按計畫
預算申請撥款。
第八條
責任包乾制項目採用國家地震局和省(自治區、市)地震局(辦)、直
屬單位兩級管理,並以各單位為主的管理辦法。管理中要堅持保證重點、兼顧一般
的原則。
(一)國家地震局一級的管理內容主要包括:
1、確定下屬各單位的方向、任務、人員編制及主要工作要求(如,可提出台站改造、儀器更新、流動測量、指導性科研項目的基本要求和必須確保完成的主要項目)。
2、負責制定和調整責任包乾制各項各類任務經費的定額標準,和切塊比例的
控制指標。
3、負責組織對全國一、二類基本台站和重點監測流動觀測質量成果的檢查和
評比工作。
負責對全國重點監視區的震情分析預報工作及全國大震速報工作的檢查和監督。
4、負責制定適合地震系統實際、又有利於推動改革的各項規章制度。
5、負責協調各單位在執行責任包乾制項目任務中的有關業務、技術標準和經
費標準事宜。
6、有權檢查和監督各單位責任包乾制計畫項目執行情況,如發現有關單位安
排的項目和經費不當,可採取干預措施。
(二)各省(自治區、市)地震局(辦),直屬單位的管理內容包括:
1、根據國家地震局下達的責任包乾制任務的要求和經費指標,確定具體項目
及相應的經費限額。為確保監測、預報任務的完成,業務經費和人員行政事業公用
經費間的比例,原則上不宜變更國家地震局下達的核定數。如需調整,幅度不宜太
大。
2、負責組織責任包乾制項目的實施、檢查、驗收和評比工作,並每年向國家
地震局報告計畫執行情況。
3、在實施中,各單位可根據不同的工作性質,在不違反上級有關政策和規定
的前提下,採取不同的計畫管理方式。
4、除國家地震局負責驗收的項目任務外,均由各單位負責檢查驗收責任包乾
任務。各單位應根據項目的不同特點,制定不同的檢查、驗收標準,完善檢查、驗
收制度,提高工作質量。
成果評定和獎勵按國家地震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5、根據上級的政策和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實施細則和相應的規章制度,並報
國家地震局備案。
6、負責對本單位結餘經費的安排和使用。
第九條
責任包乾制項目涉及範圍廣、牽涉部門多,管理中要突出加強計畫的綜
合管理環節,並注意搞好各部門的協調。各部門均要及時向計畫部門提供各種信息,
計畫部門應將綜合計畫平衡和執行情況及時提供領導和有關部門。
第十條
在責任包乾制中,對一些定額、指標明確的項目任務,應逐步建立健全
統一的定額核算和質量檢查驗收標準,以提高經濟效益,並要協調好橫向業務部門
的平衡工作。對一些定額不明確的項目任務,也應逐步健全其崗位責任制,明確其
工作內容、工作量、質量標準、負責人、時間進度及完成任務的要求。
第十一條
責任包乾制經費的管理按《國家地震局地震事業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責任包乾制項目的器材設備管理按《國家地震局物資工作改革試行方案》執行。執行中要注意加強對設備的購置、使用、維護等環節的統一管理。 第五章 檢查和獎勵
第十三條
責任包乾制項目任務的檢查驗收工作,原則上分三級進行,國家局、
各省局(辦、所、隊、中心)、台站(處、室)級。各級檢查驗收工作,必須按原
下達計畫的內容和要求及已統一的標準、條例、規範、規定進行。檢驗中應實事求
是,台站級的檢驗工作對省局級負責,省局級的檢驗工作對國家局級負責。各級檢
驗情況均應向上級呈報責任包乾任務的執行和完成情況簡表。上級主管部門有權檢
驗、複查或抽查下級的檢驗結果。
第十四條
各省局(辦、所、隊、中心)應明確專門部門負責定期檢查各責任包
乾任務工作完成情況。建立和健全其正常的觀測質量和成果的檢驗系統,健全相應
的管理制度或辦法。
根據不同性質的工作項目和任務,可採用不同的評審標準和檢驗形式。
第十五條
對完成任務好、成績突出的個人,要實行精神和物質獎勵相結合。單
位獎勵基金的分配比例與單位和個人工作成果掛鈎。
第十六條
完成年度責任包乾項目計畫未達到75%以上的單位,無正當理由,
上級主管部門要考慮調整下一年度的任務和經費的安排,並追究其負責人的責任,
視情節輕重考慮是否酌情扣回其職務工資和獎金。
對那些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造成重大工作失誤或偽造成果者,各級主管部
門也要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通報,直至扣發獎金和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業經一九八七年度全國地震計畫工作會議審定通過。自公
布之日起正式執行。
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屬國家地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