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震局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實施細則

根據人事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70號)和《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87號)精神,以及中國地震局《關於印發〈中國地震局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等三個檔案的通知》(中震人發〔2008〕146號)精神,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地震局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實施細則
  • 外文名:無
  • 類別:檔案
  • 印發部門:浙江省地震局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實施範圍,崗位類別設定,崗位等級設定,崗位結構比例設定,崗位基本任職條件,崗位設定程式及審核許可權,崗位聘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國家關於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建立和完善符合地震系統事業單位特點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的崗位設定管理制度,最佳化配置人才資源,激發各類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我省防震減災事業發展、改革、創新提供堅實的人才和組織保證。
2.我局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按需設崗。根據我省防震減災事業發展需要,按照工作性質、工作任務、工作內容等因素設定不同的工作崗位。
(2)提高效能。事業單位應以提高工作效率為前提,體現集約化和一崗多責,保證每個崗位任務飽滿,做到崗位的職、責、權相統一,發揮崗位的最佳效能。
(3)科學合理。根據不同崗位的工作特點、技術要求和責任大小,合理確定崗位結構比例,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最佳化調整。

實施範圍

3.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我局各事業單位、地震台站(以下簡稱事業單位)正式在冊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崗位設定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4.使用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本實施細則,納入崗位設定管理。
5.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人員,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崗位類別設定

6.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各崗位應具有明確的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要求和任職條件。
7.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主要包括事業單位中從事行政事務、黨務等管理的崗位。管理崗位的設定要適應增強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主要包括地震監測、地震預報、地震信息與技術保障、地震科研、地震工程和防震減災教育培訓等地震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以及其它行業通用的專業技術崗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要適應防震減災業務體系建設的要求,要符合專業技術工作的規律和特點,適應發展社會公益事業與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
9.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定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的要求,滿足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
鼓勵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逐步擴大社會化服務的覆蓋面。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定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10.根據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事業單位可設定特設崗位,主要用於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在完成工作任務後,按照管理許可權予以核銷。特設崗位的設定由所在事業單位提出申請,經局人事部門審核,並報中國地震局批准後設定。
11.具體崗位設定按照以下範圍確定:
(1)省地震監測預報研究中心、省工程地震研究所(震害防禦中心)、省防震減災教育與宣傳中心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領導班子正職,按程式報中國地震局人事教育和科技司備案同意後可兼任專業技術崗位。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含副職)、內設的綜合行政崗位可設為管理崗位;內設的業務技術類崗位設定為專業技術崗位;內設的其它崗位根據崗位性質確定崗位類別。
(2)地震台主要負責人可設定為專業技術崗位,也可設定為管理崗位。

崗位等級設定

(一)管理崗位
12.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根據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隸屬關係,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許可權確定。
事業單位現行的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五到十級職員。其中,事業單位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設為五級職員,溫州地震台管理崗位最高等級設為六級職員,其他地震台管理崗位最高等級設為七級職員。
(二)專業技術崗位
13.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包括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和初級崗位。高級崗位分7個等級,即由高到低設定為一至七級,其中正高級崗位包括一至四級,副高級崗位包括五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由高到低設定為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由高到低設定為十一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為員級崗位。
14.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按照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係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確定。根據現行專業技術職務管理的有關規定,我局的專業技術崗位最高等級設為三級。
15.按照規定我局評聘的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最高等級原則上不得超過三級;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最高等級不得超過五級。
16.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暫定為高級工程師一級崗位、高級工程師二級崗位、高級工程師三級崗位、高級工程師四級崗位、高級工程師五級崗位、高級工程師六級崗位、高級工程師七級崗位,分別對應專業技術一至七級崗位;中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工程師一級崗位、工程師二級崗位、工程師三級崗位,分別對應專業技術八至十級崗位;初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助理工程師一級崗位、助理工程師二級崗位,分別對應專業技術十一至十二級崗位,技術員崗位對應專業技術十三級崗位。其他系列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和對應等級參照相關行業指導意見和標準執行,原則上沿用現有專業技術名稱。
(三)工勤技能崗位
17.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等級,即一至五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事業單位中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一至五級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最高等級按照崗位等級規範、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主要應在專業技術輔助崗位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職責等對技能水平要求較高的領域設定。

崗位結構比例設定

(一)總體控制
18.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總量、結構比例和總體控制目標是:
崗位總量不超過事業編制總數,其中,管理崗位不超過崗位總量的16%,專業技術崗位不低於崗位總量的76%,工勤技能崗位不超過崗位總量的8%。
省地震監測預報研究中心、省工程地震研究所(省地震災害防禦中心)等業務單位管理崗位總體不超過崗位總量的16%,專業技術崗位不低於崗位總量的84%,不設工勤技能崗位。
省防震減災教育與宣傳中心管理崗位不超過崗位總量的30%,專業技術崗位不低於崗位總量的60%,工勤技能崗位不超過崗位總量的10%。
省地震應急保障中心(局機關服務中心)管理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結構比例分別為:50%、50%。
地震台站管理崗位不超過崗位總量的10%,專業技術崗位不低於崗位總量的90%,原則上不設工勤技能崗位。
19.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由於人員少,分布不均勻,崗位設定管理中的結構比例實行由局集中調控。
(二)管理崗位
20.事業單位各等級管理崗位的職員數量和結構比例,根據單位的規格、規模和隸屬關係,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五、六級職員的崗位由局集中調控,七級以下職員按照下述控制標準執行:
(1)省地震監測預報研究中心,七級職員管理崗位不超過2個。
(2)省工程地震研究所(省地震災害防禦中心),七級職員管理崗位不超過1個。
(3)省防震減災教育與宣傳中心,七級職員管理崗位不超過1個、八級職員管理崗位不超過1個。
(4)省地震應急保障中心(局機關服務中心),七級職員管理崗位不超過3個。
(5)各地震台,具有領導職責六級職員管理崗位不超過1個,七級職員管理崗位不超過1個。
(三)專業技術崗位
21.專業技術崗位的總量和結構比例,按照中國地震局規定的控制標準執行;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總體控制目標不能突破中國局下達的指標,其中,正高級崗位不得超過高級崗位總量的10%。
22.事業單位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之間的結構比例,總體控制目標為:二級、三級、四級崗位之間控制比例為1:3:6;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控制比例為2:4:4;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控制比例為3:4:3;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控制比例為5:5。
(四)工勤技能崗位
23.工勤技能崗位的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控制在60%以內,其中,一級、二級崗位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控制在5%以內。
(五)特設崗位
24.事業單位特設崗位是事業單位中的非常設崗位,可根據工作和任務需要設立,不受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務後,按照管理許可權予以核銷。特設崗位只在事業單位設定,特設崗位的等級和數量根據實際需要由所在事業單位提出,並填寫《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定審核表》(附表1),經省局審核後報中國地震局批准。

崗位基本任職條件

25.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條件,主要根據事業單位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確定。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基本條件是: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26.管理崗位基本任期條件。管理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八級以上管理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六級以上管理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級管理崗位的任職年限還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三級、五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四級、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2)四級、六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五級、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級、八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新錄用的管理崗位人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後,博士研究生畢業的定為七級職員,碩士研究生畢業的定為八級職員,大學本科畢業的定為九級職員。
27.專業技術崗位基本任期條件,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應包括準入控制的要求。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的條件,還應體現在任職年限、職責任務、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其中任職年限規定如下:
(1)專業技術十二級、十一級崗位,須在下一級技術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2)專業技術九級、八級崗位,須在下一級技術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3)專業技術六級、五級崗位,須在下一級技術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專業技術三級、二級崗位,須在下一級技術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
(5)中國地震局專業技術主體系列崗位以外的專業技術崗位,其基本任職條件參照局專業技術主體系列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執行。
(6)新錄用的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人員,碩士及博士畢業生試用期滿6個月、本科畢業生試用期滿12個月後經考核合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位相應級別崗位。
28.工勤技能崗位基本任職條件:
(1)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2)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3)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後,可確定為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29.對引進的特別優秀的人才、做出重大創新貢獻的人員以及重大項目的骨幹,可進行破格聘用,具體操作程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0.對兼有專業技術崗位職責要求的管理崗位,如執行專業技術系列,所聘人員應同時滿足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相關任職條件。
31.離崗安置、待崗、長期病休等在冊不在崗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在工人崗位的,按照2006年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時套定的專業技術崗位工資等級確定,不再參加此次崗位分級。
32.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間退休的專業技術人員,根據本人退休前的崗位,按照任職條件要求,可參加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崗位首次分級,占本單位當年的專業技術崗位職數,退休時間不變。

崗位設定程式及審核許可權

33.事業單位設定崗位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制定崗位設定方案,填寫崗位設定方案表和崗位設定審核表,報中國地震局核准;
(2)中國地震局核准的崗位設定方案,作為我局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
(3)制定我局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4)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實施細則由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通過,報中國地震局備案;
(5)各事業單位制定崗位設定方案,填寫崗位設定方案表(見附表3)和崗位設定審核表(附表4),報局人事處核准;
(6)在核准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編制崗位說明書(附表5);
(7)成立局事業單位高級、中級(含初級)職稱崗位聘用委員會、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工作監督委員會;
(8)組織實施。
34.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應保持相對穩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定方案可按照許可權申請變更:
(1)事業單位出現分立、合併,須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重新設定的;
(2)根據中國地震局或省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檔案,增減機構編制的;
(3)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定的。
其中,符合第(1)款規定的,須按照第33條的規定重新核准崗位設定方案;符合第(2)、(3)款規定的,填寫崗位變更(增設)審核表(附表6),報崗位設定管理主管部門核准。

崗位聘用

35.公布崗位
將崗位名稱、等級、職責、任職條件和待遇等,按一定的程式對外公布。涉密崗位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人員的除外。
36.競聘上崗
(1)應聘人員提出申請並填寫《中國地震局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審核登記表》(附表2);
(2)局人事處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3)用人部門審核;
(4)崗位聘用委員會對應聘人員進行考核、評議,擇優推薦聘用人選。
(5)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擬聘人選。
37.公示
(1)對擬聘人員在適當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2)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與受聘人員簽訂崗位聘用契約。
38.根據事業單位管理許可權確定崗位聘用契約關係,實現聘、用、考核一致。聘用契約年限按以下標準設定:
職員系列崗位
五級、六級職員聘用契約年限一般為5年;
七級及以下職員聘用契約年限一般為3年。
專業技術系列崗位
八級及以下專業技術崗位聘用年限一般為3年;
五、六、七級專業技術崗位聘用年限一般為5年;
四級及以上專業技術崗位聘用年限一般為5年;
工勤技能系列崗位聘用年限一般為5年。
在專業技術崗位上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經過不少於10年的崗位聘用,可簽訂長期崗位聘用契約(距離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2個聘期的,可聘用至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其他簽訂長期崗位聘用契約的人員總量應控制在本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總量的20%以內)。
簽訂崗位聘用契約後,每年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崗位續聘和上一級崗位競聘重要參考依據。
39.因我局事業單位已經實行聘用制並簽訂了聘用契約,根據國家和中國地震局的要求以及我局崗位設定方案,按照職工首次確定的崗位類別和等級,變更契約相應內容。
40.事業單位首次進行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後,若要招聘新的人員,必須在崗位有空缺的條件下,按照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有關規定擇優聘用,確定具體崗位,明確崗位等級,簽訂聘用契約和崗位契約。
41.事業單位要嚴格按照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按照不低於國家和中國地震局規定的基本任職條件要求聘用人員。對確有真才實學,崗位急需且具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技人才,可適當放寬任職年限,在本層級的專業技術崗位等級內可高聘一級。放寬條件規定如下:
高聘正高二級任職年限至多放寬2年;正高三級任職年限至多放寬1年;正高級高聘年齡要求在45歲以下。高聘副高五級任職年限至多放寬2年,副高六級任職年限至多放寬1年;副高級高聘年齡要求在40歲以下。
在崗位聘用實施後,高聘時在下一級崗位的任職年限至多放寬1年。
梵谷聘一級的人員需報中國地震局人事教育和科技司備案審批。
42.事業單位必須按照聘用契約管理的有關規定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契約,確定相應的工資待遇。聘用契約期限內調整崗位的,必須對聘用契約的相關內容做出相應變更。
43.事業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能由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兼職完成管理任務的,一般不再配備專職管理崗位。能由管理崗位或專業技術崗位兼職完成工勤技能任務的,一般不再配備專職工勤技能崗位。只在5級職員領導崗位上設定雙肩挑崗位,其主體崗位為管理崗位,並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
44.事業單位進行首次設崗和崗位聘用時,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間的結構比例和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的結構比例不得突破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
45.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不得突破批准的專業技術三級、五級、六級、八級、九級和十一級崗位數量。一般按照5年左右的時間,採取適當方式,逐年逐步平穩過渡到批准的結構比例。
46.對於上一級崗位有空缺情況下,可以調劑使用到下一級崗位。在過渡期內,專業技術崗位中的正高級崗位可以調劑使用到七級崗位,副高級崗位可以調劑使用到十級崗位,中級崗位可以調劑使用到十二級崗位。
47.尚未達到核准的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根據事業發展要求和人員隊伍狀況等情況逐年逐步到位,同時還要為引進急需人才保留適當的空間。
48.崗位類別未發生變動的,所執行的工資系列不得變更;崗位類別發生變動的,可根據有關政策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系列。
49.各事業單位在崗位設定聘用工作完成後,專業技術人員按新崗位等級,統一從2008年4月起兌現工資;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間退休的專業技術人員,從2008年4月起按新崗位等級工資重新計發退休費。

監督管理

50.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實行核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和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核。
51.我局崗位設定管理工作接受中國地震局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並組建由紀檢監察、職工代表等人員構成的崗位聘用工作監督委員會,對我局崗位設定及聘用工作進行監督。
52.局設立意見箱,接受幹部職工對崗位設定工作進行監督,對聘用程式、聘用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向局人事部門反映,有關部門接到反映後,要及時研究、提出處理意見並回復。

組織實施

53.局人事處是局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的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對全局事業單位崗位設定進行工作指導、巨觀調控和監督管理。
54.根據崗位設定的有關規定,各事業單位要按照核准的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設定好本單位的具體工作崗位,明確崗位等級和崗位要求。在管理許可權範圍內,負責本單位的崗位聘用工作與聘用人員的管理和考核。
55.根據國家和中國地震局有關規定,本實施細則,各事業單位要按照現有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按照現聘職務或崗位進入相應等級的工作崗位。
56.本實施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實施,由局人事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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