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震與火山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震與火山監測活動的管理,提高地震與火山監測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地震與火山監測台網的規劃、建設、運行和管理以及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的保護。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與火山監測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公安、測繪地理信息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地震與火山監測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與火山監測的體系建設,建立地震與火山監測、預警、信息傳輸、災情和地震烈度速報、現場流動監測等系統,並支持地震與火山監測的科學研究、技術研發和推廣套用,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地震與火山監測相關產品的研發和生產等活動。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和火山所在地設區市及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火山監測台網和預警系統建設,提高火山災害監控防禦能力。
第六條 本省地震與火山監測台網由省級地震與火山監測台網和設區的市及縣級地震與火山監測台網組成。
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社會地震監測台站(點)是本省地震與火山監測台網的補充。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設區的市及縣級地震與火山監測台網規劃編制工作的指導,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八條 地震與火山監測台網選址、建設應當符合相關規劃要求,履行基本建設管理程式,執行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在風景名勝區、歷史文物保護區等區域建設的地震與火山監測設施,應當採用景觀化的建設方案。
第九條 建設地震與火山監測台網所採用的儀器設備和軟體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具備地震與火山監測台網入網條件。
第十條 下列建設工程應當建設專用地震監測台網:
(一)壩高100米以上、庫容5億立方米以上,且可能誘發5級以上地震的水庫;
(二)受地震破壞後可能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油田、礦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設工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
第十一條 下列重大建設工程應當設定強震動監測設施:
(一)核電站;
(二)水庫大壩;
(三)特大橋樑;
(四)發射塔;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
第十二條 應當建立專用地震監測台網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專用地震監測台網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情況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向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組織新建、改建地震與火山監測台網的,應當在正式投入運行前,將地震與火山監測設施建設情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本省地震與火山監測台網正式運行後,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終止;確需中止或者終止省級地震與火山監測台網的,應當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批准,確需中止或終止設區的市或縣級地震與火山監測台網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註明理由、時限、相應措施等內容,經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同時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專用地震監測台網中止或者終止運行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社會地震監測台站(點)的建設和運行維護予以指導,並根據需要提供必要的基礎資料和技術支持。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庫地震、礦山地震的監測,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相關信息,並通報相關部門。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地震與火山監測數據備份系統和信息共享平台,為社會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震與火山監測資料質量管理,定期組織開展監測資料質量檢查,及時將地震與火山監測相關信息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並保證監測數據以及監測資料的連續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刪除、篡改或者損毀原始監測資料。
第十九條 本省地震、火山災害預警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地震、火山災害預警信息。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地震與火山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舉報危害、破壞地震與火山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震與火山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規定地震與火山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標誌的樣式,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在地震與火山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事先徵求同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同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意見。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10日內反饋意見。
第二十三條 禁止占用、拆除、損壞下列地震與火山監測設施:
(一)地震與火山監測儀器、設備和裝置;
(二)供地震與火山監測使用的山洞、觀測井(泉);
(三)地震與火山監測台網中心、中繼站、遙測點的用房;
(四)地震與火山監測標誌;
(五)地震與火山監測專用無線通信頻段、信道和通信設施;
(六)用於地震與火山監測的供電、供水設施。
第二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允許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與火山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爆破、採礦、採石、鑽井、抽水、注水;
(二)在測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設定無線信號發射裝置、進行振動作業和往復機械運動;
(三)在電磁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鋪設金屬管線、電力電纜線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設定高頻電磁輻射裝置;
(四)在地形變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進行振動作業;
(五)在地下流體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堆積和填埋垃圾、進行污水處理;
(六)在觀測線和觀測標誌周圍設定障礙物或者擅自移動地震與火山觀測標誌。
第二十五條 地震與火山監測設施需要委託所在地單位或者個人負責保護的,委託方與被委託方應當簽訂地震與火山監測設施委託保護協定。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地震與火山監測台網建設的;
(二)未按照規定採用地震與火山監測設備和軟體的;
(三)擅自中止或者終止地震與火山監測台網運行的;
(四)偽造、刪除、篡改或者損毀原始監測資料的。
第二十七條 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日,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吉林省地震局局長孫亞強解讀《吉林省地震與火山監測管理辦法》的有關情況,出席發布會的還有吉林省法制辦行政法規處處長王繼、吉林省地震局政策法規處處長李征西,他們一併回答了記者提問。
吉林省政府新聞辦新聞發布處處長楊紅軍主持了本場新聞發布會。
我省東部分布有長白山和龍崗火山群
我省處於太平洋板塊向歐亞板塊俯衝的觸角地帶,同時具有發生淺源地震、深源地震和火山活動的構造條件。我省歷史上曾發生多次中強以上地震,2013年底我省發生前郭5.8級震群地震災害,大量房屋建築受損,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琿春、汪清一帶是我國大陸地區典型的深源地震區,自有地震記錄以來,發生過十多次6級以上深源地震。我省東部分布有長白山和龍崗火山群,其中長白山天池火山是我國大陸地區規模最大的活動火山。
目前,我省初步建立了由測震、電磁、地形變、地下流體等多學科觀測台站構成的地震與火山監測網路,取得了大量的觀測數據。但是監測台網密度底、監測手段和能力不足、監測環境受到干擾等問題還比較突出。孫亞強表示,制定本《辦法》,進一步規範全省地震與火山監測活動,加強監測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強化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有利於促進地震與火山監測體系建設,提升監測能力,以強化防震減災工作基礎。同時,也有利於增強我們對地震與火山活動規律的了解和認識,提高政府和社會應對地震與火山災害能力。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地震、火山災害預警信息
針對地震與火山監測台網規劃和建設中存在的問題,《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範了基礎設施建設和儀器設備入網要求,明確了專用地震監測設施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範圍。同時,《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專用地震監測台網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情況,通過建設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向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簡化了行政相對人的備案程式。
地震與火山監測台網的基本任務就是通過持續穩定的運轉,獲得連續、準確、完整的監測資料,向社會提供信息服務。為保證地震與火山監測台網的正常運轉,《辦法》第十四條在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地震與火山監測台網提交中止或者終止申請的時間和提交申請時需要明示的內容,規範了地震與火山監測台網的運行管理。第十五條至十八條,規定了地震主管部門在加強地震與火山監測質量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的職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地震、火山災害預警信息。
發布會問答
記者:請介紹一下我省的地震與火山活動背景情況和監測工作開展情況?
李征西:地震與火山活動是地球內部運動的產物,是一種自然現象。我省地處太平洋板塊向歐亞板塊俯衝的觸角地帶,同時具有發生淺源地震、深源地震與火山活動的條件。淺源地震是指震源深度小於60千米的地震,我們通常說的地震主要是指淺源地震。由於震源淺,因此是產生災害的主要原因。我省主要分布有伊舒、敦密、渾江、嫩江、第二松花江等多條地震構造帶,歷史上曾發生過多次5級以上地震。
時間最近的是2013年在我省前郭與乾安交界處發生的5.8級震群,1個月內先後發生5次5級以上地震,造成了比較嚴重的房屋破壞和經濟損失。深源地震指震源深度大於300千米的地震,琿春、汪清一帶是我國大陸地區最典型的深源地震區,自1972年以來,該區域發生17次6級以上深源地震,由於震源深度都在地下500千米以下,未對地面造成破壞。雖然說深源地震一般不會產生災害,但加強深源地震監測,對於了解地球內部構造運動、開展地球科學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我省東部分布有長白山和龍崗火山群,其中長白山天池火山是我國大陸地區規模最大的火山。據專家考證,天池火山在距今5000年、1000年發生過大規模噴發,公元1668年、1702年發生過中小規模噴發。
我省防震減災工作起步於地震監測,逐步拓展到震害防禦和應急救援領域,構成了防震減災三大體系。截止目前,基本建立由省級台網為主、省市縣三級台網構成的全省地震監測台網。建立了1個省級地震與火山監測台網中心和9市州級測震台網中心,建立了55個各類專業監測台站,專業監測設備達到160多套,並且建立了遍布全省的群測群防網路。通過地震與火山監測網路的建設,地震與火山台網監測能力得到顯著提升,對我省東部地區1.5級以上地震,西部地區2.0級以上地震能夠快速定位。省內地震正式速報時間縮短到10分鐘左右,並且為地震預測預報及科學研究積累了大量的第一手觀測資料。
今後,我們還將繼續加強全省地震與火山監測台網的規劃、建設工作,進一步強化監測台網的運行維護管理和監測成果產出,不斷提升防震減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和水平。
記者:請問《辦法》中的專用地震監測台網是指什麼?在建設和管理方面有哪些要求?
李征西:專用地震監測台網是指由核電站、大型水庫、油田、礦山、石油化工、交通等重大工程建設單位建設和管理的地震監測台網。就是專門為重大工程安全生產、運行服務而專門建設的監測台網。《辦法》明確專用地震監測台網是全省地震與火山監測台網的補充。
國家和我省對專用地震監測台網的建設和管理方面有明確規定:
一是規定了應當建設專用地震監測台網或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工程範圍。
二是明確了專用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資金和運行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三是建設單位應當將專用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建設情況報所在地市(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專用地震台網建設和運行維護給予指導和技術支持。
四是地震監測台網不得擅自中止或終止運行。專用地震監測台網中止或者終止運行的,應當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五是專用監測台網管理單位應當將監測信息及時報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
記者:請介紹一下《辦法》的制定過程,以及為保障《辦法》的貫徹實施,應當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王繼:首先我介紹一下《辦法》的制定過程。為了貫徹落實國家防震減災法律法規,完善我省防震減災地方法規體系,促進我省防震減災事業發展,於2014年啟動了《辦法》的立法程式。
一是納入立法計畫。2015、2016年均將《辦法》納入省政府立法工作計畫,2015年列為調研論證項目,2016年列為完成項目。
二是積極組織起草。列入立法計畫後,省地震局組織力量,在較短時間內完成了送審稿起草工作,並及時報送我辦審核。
三是廣泛徵求意見。我辦按照立法工作程式,徵求了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及省政府法律顧問團的意見,並通過網站公開向社會公眾徵求了意見。四是深入開展調研。我辦會同省地震局到部分市縣進行了立法調研,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考察等方式了解實際情況,聽取各方面意見。五是組織專家論證。我辦邀請部分立法諮詢委員、法學專家對《辦法》送審稿進行了論證。六是報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根據調研情況、徵求意見情況、專家論證意見,按照上位法規定並借鑑其他省份經驗,對送審稿進行了反覆修改,經我辦辦務會討論通過後,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2016年8月22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該《辦法》,並以省政府規章形式公布施行。
立法是基礎,執法是關鍵。為了保證《辦法》得到全面、正確實施,使《辦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任務得到貫徹落實,各項制度措施得到有效執行,我認為應當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推進《辦法》實施,學習宣傳工作要先行。將《辦法》所規定的職責任務、確立的各項制度落到實處,首先要做好學習和宣傳普及工作。要使基層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管理部門,充分認識其意義、熟悉其內容,領會其實質,進一步提高地震與火山監測管理的法律意識和執行能力。要採取形式多樣、切實可行的措施,廣泛開展社會宣傳普及活動,讓民眾了解《辦法》所規範的各項內容,引導民眾廣泛參與防震減災活動,並自覺遵守相關規定,履行法定義務。
二是做好《辦法》實施,嚴格依法行政是關鍵。立法是基礎,執行是關鍵。《辦法》規定了地震與火山監測管理職責,規定了監測設施規劃、建設、運行和管理等相關制度。做好《辦法》實施,各有關部門要提高認識,強化組織領導,落實職責任務;要完善工作制度、規範管理程式;要堅持依法行政,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規範行政執法行為。要加強部門協作,強化社會引導,形成工作合力。
三是促進《辦法》落實,加強檢查監督是保障。為保障各項法定職責得到嚴格履行,各項制度得到有效落實,就必須加強檢查和監督工作。一方面,加強內部監督,保障本部門法定職責的落實。另一方面,要主動接受人大和政協的監督,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聽取各方意見和建議,及時改進不足,規範相關管理活動。各級政府法制部門也將切實強化執法監督檢查,督促各有關部門嚴格依法行政,確保《辦法》全面準確地貫徹實施。
記者:《辦法》中提到的地震災害預警是什麼意思?與我們所說的地震預測預報有什麼區別?
李征西:地震災害預警是指利用地震監測設施、設備及相關技術建立地震信息自動快速處理系統,當發生破壞性地震時,在地震波到達之前(幾秒或者幾十秒),向可能遭受破壞的地區提前發出地震警報信息。地震預測是指對未來地震的發生時間、地點和震級進行估計和推測。地震預報是指政府向社會公告可能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和震級等信息。從概念上可以看出,二者根本區別是:地震預報是震前發布的預測信息。地震預警是地震發生後發布的警報信息。地震預警的原理是利用地震波中的縱波和橫波的速度差、及地震波與電波的速度差。縱波速度快但能量較小,橫波速度相對較慢但能量大,是造成地震破壞的主要因素。地震預警就是利用監測台網自動檢測到縱波後快速估算地震參數,在橫波傳到某地前通過電波發出警報信息。實現地震預警的條件:一是要求具有較高的監測台網密度。二是有準確可靠的自動化處理系統;三是有快速有效的信息發布系統;四是完善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體系保障。目前,國家正在部分多震地區推進地震預警技術系統建設試點。
記者:《辦法》中提到的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是什麼意思?關於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有哪些措施和要求?
李征西:地震與火山監測設施是指開展地震與火山監測的儀器、設備、裝備,以及配套的監測場地、山洞、觀測井等的統稱。觀測環境是保障監測設施能夠正常工作所要求的周圍環境。由於地震與火山監測是利用專業的儀器設備對地下及地面微小運動和變化的觀測,因此對觀測環境要求很高。地震與火山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就是避免和防止人為活動對監測設施、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和干擾。
關於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的保護措施和要求:一是法律法規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監測設施,不得危害觀測環境。明確規定了在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禁止開展可能對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造成危險的活動,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二是在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開展工程建設,相關審批部門應當事先徵得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同意,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保護義務。三是地震部門要將監測設施分布地點和保護範圍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關管理部門,並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在監測設施附近設定保護標誌,明確保護要求。四是發生危害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的行為,相關管理部門要及時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查處。
相關報導
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蔣超良省長簽署第259號省政府令,頒布了《吉林省地震與火山監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28條,明確了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規定了地震與火山監測台網規劃和建設要求,規定了地震與火山監測台網運行管理要求,規定了地震與火山災害監測預警信息發布,規定了地震與火山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的保護要求,並對地震與火山監測管理相關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
《辦法》頒布實施,是吉林省深入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和《吉林省防震減災條例》的重要舉措,是吉林省防震減災法制體系建設的重要成果,將對進一步規範全省地震與火山監測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促進防震減災事業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吉林省政府高度重視防震減災立法工作,連續兩年將《辦法》制定納入政府立法計畫。《辦法》起草過程中,吉林省地震局與省政府法制辦密切配合,深入基層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在多次修改完善後,《辦法》經2016年8月22日省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