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地震局震情分析預報工作管理條例

我國有計畫地大規模開展地震預報研究和實踐已經二十年了。此間,在我國大陸發生了一系列強震,使我國地震工作者研究地震預報問題提供了反覆實踐的機會,使我國地震預報研究獲得很大進展,同時也使人們逐漸加深了對地震預報困難性的認識。地震預報作為自然科學領域裡一個難度很大的科學問題,目前仍處在研究、探索階段。但是,作為地震工作部門,在邊觀測、邊研究的基礎上,做好震情監視和預報工作是我們的首要任務。為了最大可能地減輕地震災害,必須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地震局震情分析預報工作管理條例
  • 類別:管理條例
  • 實施日期:1986年04月01日
  • 發布部門:國家地震局
基本概況,條例全文,

基本概況

國家地震局震情分析預報工作管理條例
(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

條例全文

總則
1、地震工作部門的全體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為搞好地震監測預報工作努力奮鬥。各級領導務必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地震監測預報工作,在計畫和工作安排上,採取切實可行的有效措施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工作,在人力、物力、財力方面優先保證地震監測預報工作的順利開展,在政策上鼓勵科技人員和廣大職工努力搞好地震監測預報工作。
2、地震監測預報以觀測為基礎。地震監測預報水平的提高,在科學上主要依賴於各有關學科領域研究的深入和技術的進步。各級地震工作部門必須抓好台網和流動觀測的觀測質量,抓好觀測資料的傳遞、流通和管理。注意套用現代技術不斷改善地震觀測、信息收集及處理系統,加強地震監測預報的科學研究。分析預報人員應努力吸收和套用有關學科領域的研究成果,並針對分析預報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開展必要的套用研究,不斷改進監測預報方法,提高地震監測預報的科學水平。
3、分析預報部門是地震監測預報工作的具體的主要承擔者。各級領導務必加強分析預報系統的建設,加強思想政治領導和業務、組織領導,充實研究技術力量,保持分析預報隊伍適宜的梯隊結構,保持震情分析預報人員的相對穩定。分析預報人員應兢兢業業地做好本職工作,以嚴謹的科學態度對震情進行分析判斷,並注意地震的社會學問題,努力提高地震監測預報工作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一章 震情分析預報工作機構及職責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和國家地震局分析預報中心設震情(綜合)分析預報室(組)作為承擔日常地震觀測資料的收集、處理、分析,對震情進行綜合判斷的專門機構。其他研究室(組)應積極配合震情(綜合)分析預報室(組)搞好地震監測預報工作,參加重大異常的調查核實、短臨預報現場和大震現場的震情監視預報工作,研究年度地震活動趨勢和重大震情事件,並參加分析判斷工作。
5、局屬研究所、隊應把研究成果用於地震監測預報,參加全國年度震情會商和其他重要震情會商,根據局的統一安排參加重大異常的調查研究和地震現場監視預報、考察等工作。各單位應安排專門科技人員負責收集、匯總和研究各研究室提出的地震監視預報意見。
6、地震台站主要承擔日常觀測工作,要嚴格按規範要求,為地震監視預報和科研提供連續可靠的觀測資料。地區(市)、縣地震辦公室主要任務是做好地震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和所屬台、點的組織管理工作,及時收集並核實各台、點觀測資料的異常變化和各種巨觀異常現象,為地震的短臨預報提供依據。台站和各級地震辦公室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基礎上,也應根據所掌握的資料對本區及鄰區的震情進行分析判斷,並將意見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震情(綜合)分析預報室(組)。
7、國家地震局分析預報中心震情綜合分析預報室負責全國震情趨勢的分析研究,並匯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局屬研究所、隊及中心各研究室的意見,提出全國中強以上地震的中期預報意見和京津地區的短臨預報意見,協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做好短臨預報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震情(綜合)分析預報室(組)負責本區日常震情的分析判斷工作,提出短臨預報意見,研究本區震情趨勢,全國或大區域地震活動對本區地震活動可能的影響,並負責匯總本單位各研究室(組)及局屬有關研究所、隊的意見,提出本區及近鄰地區地震的中期預報意見。為更有效地完成以上任務,震情(綜合)分析預報室(組)應實行定編、定員、定崗,建立崗位責任制。
8、震情(綜合)分析預報室(組)的人員編制主要根據各單位日常的工作量確定,可留有適當的餘地,以保證可開展必要的套用研究,但應力求精幹,切忌臃腫。國家地震局分析預報中心震情綜合分析預報室為40人左右。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震情(綜合)分析預報室(組)按人員編制,原則上分三類,人員編制暫定如下:(1)觀測台、點較多的多震區一般為20~30人;(2)一般地區為10~20人;(3)觀測台、點較少的地區為5~10人。有些單位的震情(綜合)分析預報室若含地震圖分析、編目或主要從事科研的人員,人數可相應增加,但必須定員,明確各部分人的任務。
9、震情(綜合)分析預報室(組)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本室工作的組織、管理;組織本室的震情會商,並負責匯總,提出綜合判斷意見,起草會商意見的報告;匯總本單位年度震情會商意見,並起草相應的報告。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在主任因故不能執行上述職責時,由副主任執行。其他人員從工作內容和職責上分兩類:一類是負責資料的收集、整理、繪製規定的圖件,完成規定的日常數據處理、計算工作;根據室主任的安排,承擔本室存檔的震情會商記錄,會商報告,異常調查核實報告,地震考察、總結報告等地震預測預報科技檔案的保管和其他行政工作。另一類人員,在此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研究,提出對震情的分析判斷意見;參加重大異常的調查、核實和短臨預報現場及地震現場的震情監視預報等工作。這兩類人員既有分工,又要協作。
10、各單位領導應保證震情(綜合)分析預報室人員的素質。室主任和副主任應由事業心、責任感強、思想作風正派、組織管理能力較強,在本單位有一定的學術水平,並從事多年震情分析預報工作的科技人員擔任。直接從事震情綜合分析研究的人員應由事業心和責任感強,有一定的專業基礎知識、思維清楚。並多年從事震情分析預報工作,有較強的獨立工作能力和一定綜合分析能力的科技人員擔任。人員配備尚應考慮專業結構、年齡結構和工作經歷。應配一定數量的年青科技人員,並注意培養和提高他們的工作能力。但有五年以上地震預報研究經歷的科技人員,一般不應少於分析預報人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尤其(1)、(2)類單位必須達到這一要求。
第二章 資料的上報和異常的核實
11、台站和流動觀測資料的上報必須嚴格按規定的內容、時間、方式和報送單位執行。凡屬日報的資料,觀測人員在完成日觀測後,即應及時對數據進行處理、核實、上報,做到準確無誤不拖延時間。規定以電報方式上報的資料,不論是觀測人員,還是單位領導均不得擅自改為郵寄。如儀器故障,中斷觀測,必須及時電告上報單位。若需改造環境,暫時中斷觀測,必須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科技監測部門批准,方可停測。科技監測主管部門在做出決定前,應徵求震情(綜合)分析預報室的意見,屬給國家地震局分析預報中心報資料的觀測項目,尚應徵求局分析預報中心震情綜合分析預報室的意見。
1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和地球物理研究所應於每月25日前將上個月所屬區域台網(含台站和傳輸台網)測定的地震月報目錄寄國家地震局分析預報中心,對與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地區的地震,應附本區台網台站記錄到的震相參數(主要震相的到時和最大地動位移)。凡是有計算機的,均應郵寄計算機輸出的目錄,沒有的可郵寄印刷品或複印件。國家地震局分析預報中心在收到各單位的目錄後一個月內完成全國月報目錄的編印,並立即將彙編目錄寄局系統各單位,並附全國月M1≥3.0級地震震中分布圖。
13、台站和各級地震辦公室發現的疑為地震的短期和臨震的異常應立即上報,同時抓緊進行核實。“短期異常”必須在一周內報告核實結果。“臨震異常”必須在24小時內報告核實結果。對動物、地下水等巨觀的“臨震異常”必須同時了解、報告周圍地區是否發現類似的異常現象。台站和地(市)一級地震辦公室發現的異常(含縣地震辦公室上報的)及相應的分析判斷意見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震情(綜合)分析預報室。縣地震辦公室發現的異常及相應的分析判斷意見,屬“短期異常”的,一般報地(市)地震辦公室,屬“臨震異常”的,應同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震情(綜合)分析預報室。京津唐張地區發現的異常及相應的分析判斷意見在報本省(市)地震局(辦)的同時應立即報國家地震局分析預報中心震情綜合分析預報室。
14、震情(綜合)分析預報室值班人員收到的台站、各級地震辦公室上報的“短臨異常”和分析預報人員在資料分析中發現的“短臨異常”均應立即向室主任報告。室主任在充分聽取分析預報人員意見的基礎上,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決定是否召開臨時會商會,對性質不明的重大“短臨異常”,應派人到現場,與台站或地震辦公室共同對異常進行核實研究,儘快做出判斷。對性質不明的重大“中期異常”,也應派人到現場進行核實研究。核實異常,如需其他室參加,由室主任報告單位領導,予以安排,有關的研究室和業務、行政主管部門必須予以支持,積極配合。
15、不論是震情(綜合)分析預報室、其他研究室,還是台站、地震辦公室的人員在異常調查核實工作結束後,除首先口頭報告核實結果外,均應寫出異常調查核實研究報告並附相應的資料、照片、圖件,交震情(綜合)分析預報室,室主任一般應組織全室有關人員進行討論,提出處理意見,並登記、存檔。
第三章 震情會商制度
16、震情會商會是地震工作部門內部討論震情、確定綜合分析判斷意見的主要形式,承擔震情監視預報和預報研究的單位都必須認真堅持震情會商制度。各單位和國家地震局每年均應召開年度震情會商會。國家地震局分析預報中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必須定期召開月會商會、周會商會,並在需要時召開臨時會商會,要做為一種制度堅持執行,並簡要寫出會商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下屬的台站、地震辦公室的會商制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決定。
17、年度震情會商會分兩級召開。各單位的年度會商會和全國會商會,一般分別於每年11月上中旬和12月中下旬召開。年度會商會的主要任務是:總結近年地震監視預報工作情況,尤其是重點監視區震情的發展變化情況;對近年地震活動和其他各種觀測資料的變化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討論下一年度或稍長時間全國和各地區地震活動的可能趨勢,對可能發生的破壞性地震進行預測,確定重點加強監視的地區。
18、月震情會商會和周震情會商會的主要任務分別是:對上次月會商會、周會商的結論進行檢查、小結;研究地震活動和其他觀測資料變化的新情況,對下月、下周的震情做出綜合分析判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的月會商會一般在每月25日前後召開,周會商會一般在每星期五召開。國家地震局分析預報中心的月會商會一般在每月底召開,周會商會一般在每星期六召開。臨時會商會是在出現特殊的震情事件的情況下召開的。其任務視具體情況確定。各單位的月會商會的結果先用電話或傳真機報國家地震局分析預報中心,書面意見隨即寄出。1、2類單位還必須按同樣原則報周會商的結果。
19、各單位月會商會和周會商會由室主任主持,參加的人員一般為震情(綜合)分析預報室(組)的有關人員,必要時可邀請其他研究室的代表參加。月會商、單位主管震情分析預報工作的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的負責人,一般也應參加。年度會商會由單位領導主持,震情(綜合)分析預報室(組)和其他各研究室,各業務主管部門,以及有關台站、地(市)地震辦公室的代表參加。局屬研究所、隊則按第5條辦理。全國年度震情會商會由國家地震局領導主持,局有關業務部門和各單位年度會商意見匯總人等代表參加。會商意見由局分析預報中心負責匯總、編寫報告。
20、各種會商會均應認真做好記錄,包括會商的日期、地點、參加人員(大型會商會附會議代表名單)、主持人、會議議程、發言的要點、會商總結和領導講話要點等。會商會前必須認真地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各單位年度會商意見必須列印,提交全國年度會商會。報告應附有關的圖件。其中,作為預報主要依據的重大異常必須在全國會商會前作好異常核實工作,並附異常調查核實報告。各單位的報告應於全國年度會商會前一個月寄到國家地震局科技監測司和局分析預報中心各二份。分析預報中心應進行研究、匯總、編寫下一年度全國地震趨勢意見的綜合報告,提交全國年度會商會討論。報告一般應包括全國地震活動的總形勢、重點監視區和需要會議著重討論的問題三個部分。
21、各種震情會商會的結論意見,原則上分為以下四類,其代號分別為A、B、C、D。
A、短臨預報意見:明確地指出了地震可能發生的時間段、區域範圍和震級範圍,且預報的區域僅包含若干地(市)、縣,預報的時間尺度較短,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B、中期預測意見:明確地指出了地震可能發生的區域範圍和震級範圍。區域範圍雖然也僅包含若干地(市)、縣,但預報的時間尺度較長,至少為幾個月以上,甚至達二、三年。
C、趨勢估計意見:只指出未來一定時間內可能發生中強以上或較大地震,但區域範圍較大。
D、安全判斷意見:明確地指出未來一定時間內在某區域範圍內沒有破壞性地震或可能引起較強社會反應的地震發生。
以上四類意見分別填寫分類會商卡片,並附相應的文字報告。各單位會商的A、B兩類意見的卡片和報告一式四份,本單位科技檔案管理部門、震情綜合分析預報室、國家地震局分析預報中心、局科技監測司各保存一份。D類中的平息因特殊震情事件引起強烈社會反應的安全判斷意見,也依此辦理。D類的其他意見和C類意見的卡片和報告由單位存檔。
第四章 地震預報意見的處理
22、按照國務院(1977)85號檔案批轉的《國家地震局關於發布地震預報的暫行規定》,中期預測意見不向民眾宣布,發布地震預報主要是指短臨預報。各地區的短臨預報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布;北京市的短臨預報須經國務院批准後,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地區(市)、縣人民政府只有在已接到上級政府部門的短期預報意見的通知,並發現了明顯的臨震異常、情況緊急、來不及請示報告時,方有權決定發布短臨預報;任何個人或單位都無權發布預報。地震工作部門有責任向政府提出對震情的分析預報意見,並就是否正式向社會發布預報,以及何時發布,怎樣發布,應採取的措施提出建議,但地震工作部門的任何單位和任何個人也無權向社會發布地震預報,在政府正式發布預報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泄漏預報意見。
23、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會商提出的短臨預報意見只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是否通知預報地區的政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所屬單位提出的短臨預報意見,在一般情況下只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只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已發出短期預報,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已發出短期預報意見的內部通知,並已發現了明顯的臨震異常、情況緊急、來不及請示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的情況下,方可直接將臨震預報意見報告當地政府。地區(市)、縣地震辦公室提出的短臨預報意見,在向當地政府匯報前,一般應先報告並徵求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的意見,同時將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的意見告當地政府,並將國務院(1977)85號文批准的地震預報的發布許可權向當地政府作出說明,以便當地政府做妥善的處理。
24、對於京津唐張地區的短臨預報意見,在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之前,一般應首先徵求局分析預報中心的意見,儘可能取得一致的意見,如不一致,上報時應說明不同的意見,以便省、市人民政府作妥善處理。局屬研究所、隊提出的京津唐張地區的短臨預報意見不直接報國務院當地人民政府,只提交局分析預報中心匯總,作綜合分析判斷的依據。局分析預報中心會商提出的短臨預報意見,經國家地震局領導批准後報國務院,對京津唐張地區的短臨預報意見應及時通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會商提出的短臨預報意見,如預報的區域涉及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務必事先與鄰省、市、自治區地震局(辦)商討,在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短臨預報意見時,務必說明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的意見,以便政府作妥善處理。
2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在提出對本區的短臨預報意見後,局分析預報中心在提出對京津地區的短臨預報意見後,不論其預報意見是否經政府批准公開發布,均務必按各單位制定的“中強震應急方案”採取相應的措施,加強震情監視和分析預報工作。特別是應儘快派出由單位領導帶隊,由有分析預報經驗的科技人員組成的隊伍到所預報的地區加強現場的監視預報工作是:加強對現場及鄰區台站的技術指導,確保觀測的正常化;及時收集和分析台站和各種巨觀的資料,適時地對震情進行綜合判斷。如果在所預報的時間裡沒有發生所預報的地震,應及時對震情作進一步判斷,向原上報的政府做出說明,以便政府做妥善處理。同時抓緊從學術上和工作上進行認真的總結,寫出總結報告,並附有關的資料、圖件,除本單位存檔外,報國家地震局科技監測司和局分析預報中心各一份。
第五章 中強以上地震發生後的工作
26、快速、準確地確定地震參數。有關地震速報按原規定執行。為保證在對外發布地震訊息時,參數統一,特作如下補充規定:Ms≥6級地震和區域台網記錄多數限幅的5-6級地震。以全國速報台網測定的結果為準。為此,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在震後向政府初報地震參數時,必須說明,參數還須與全國台網的記錄進一步核定,待核定後再報最後結果。局分析預報中心應及時將全國速報台網測定的結果電告地震震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區域台網記錄多數未限幅的5-6級地震,原則上以區域台網測定的結果為準報出,並告局分析預報中心。
27、震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和國家地震局分析預報中心必須及時了解震害,各級政府和地震工作部門採取的措施等有關情況,編寫有關的地震簡報,其內容務必準確。地震簡報定為機密級,必須嚴格控制發放的範圍。對詢問災情的電話,屬上級政府領導部門的詢問,應如實報告,對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詢問,只作有無破壞和傷亡的一般性回答。如對方詢問具體傷亡人數,應婉言謝絕,說明根據職能部門的分工、災情不由地震部門匯總。
28、Ms≥5級地震發生後,除震中位於交通極不方便的山區或遠離陸地的海域,沒有造成明顯破壞的情況外,震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應立即執行“中強震應急方案”,派出隊伍趕赴現場,開展巨觀考察和現場監視預報工作。必要時,國家地震局可從其他單位派人參加現場工作。但為保證現場工作秩序,並減輕災區的壓力,震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以外的其他單位,未經國家地震局同意,不得擅自派人到現場。在現場工作的所有地震工作人員一律由震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領導統一安排工作。
29、震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震情(綜合)分析預報室和其他有關的研究室應與震區震情分析組密切配合,做好震區的震情監視預報工作。國家地震局分析預報中心也應立即了解研究震區震情發展變化情況,並及時將震區震情趨勢判斷意見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在震後一周內每天向局分析預報中心報告震區震情的發展變化情況及其分析判斷意見,並提供餘震序列和其它短臨資料。地震序列類型的判斷是震區震情判斷的首要問題,也是政府作出決策的重要依據。既應儘快作出判斷,又應加強科學性,把結論建立在震後地震活動資料分析研究的基礎上。序列類型的判斷,原則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與現場地震工作隊伍共同研究商定,而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會商為主確定。但震區的臨震預報以現場地震工作隊伍為主。現場地震工作隊伍提出的臨震預報意見可直接報當地政府,同時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
30、認真做好震區工作總結和科學技術總結。總結工作可在現場工作結束前後由震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領導負責。總結原則上包括以下三部分:地震的可能性前兆和地震序列的基本特徵及預報情況,震害、烈度和地震構造。震區地震工作部門的工作和社會效益等。報告應附相應的資料、圖書。為此,參加現場工作的各單位的所有工作人員應把本人收集和整理的原始資料交震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震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應提交複印件交本人帶回,並儘快將所收集的資料進行整理、彙編、連同總結報告,報國家地震局科技監測司和局分析預報中心各一份。
第六章 分析預報工作的獎懲
31、凡符合《國家地震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件》的地震監視預報成果,按相應的規定申報成果,經有關部門評審、批准後授獎。對其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的地震監視預報成果,由國家地震局向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推薦,經評審、批准後授獎。
32、為鼓勵各級地震工作部門和廣大地震科技人員努力搞好震情分析預報工作。國家地震局每年對各單位的震情分析預報工作進行一次評比,對兢兢業業,努力搞好震情分析預報工作的優秀單位,由國家地震局通報表揚,並給予適當的獎勵。各單位每年也應對本單位從事分析預報工作的集體和個人進行一次評比,對在震情分析預報工作中兢兢業業搞好工作的優秀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國家地震局對各單位震情分析預報工作的評比,將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各項基本要求制定具體細則頒布執行。
33、各單位應於每年年底認真做好年度震情分析預報工作的總結。總結應包括本條例所規定的各項要求的執行情況和所取得的經驗,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的措施。總結報告隨同年度會商會意見一起報國家地震局科技監測司和國家地震局分析預報中心各一份。
第七章 分析預報工作的統一技術管理
34、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本條例,在做好日常監視預報工作的同時,進一步提高地震預報水平,國家地震局特委託國家地震局分析預報中心負責全國震情監測分析預報的業務牽頭和技術的統一管理工作。
附:關於人員編制的說明
第8條中所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辦)震情(綜合)分析室按人員編制分為三類,結合到具體單位暫作如下劃分:
(1)類:東北中心(遼寧省地震局)、河北省地震局、四川省地震局、雲南省地震局,甘肅省地震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震局
(2)類: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山西省地震局、山東省地震局,寧夏回族自治區地震局,河南省地震局,天津市地震局,廣東省地震局、安徽省地震局,江蘇省地震局,福建省地震局
(3)類:上海市地震局、浙江省地震局、湖北省地震局、陝西省地震局、青海省地震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地震辦公室、湖南省地震辦公室、黑龍江省地震辦公室、吉林省地震辦公室、西藏自治區地震辦公室。
發布部門:國家地震局 發布日期:1986年04月01日 實施日期:1986年04月01日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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