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地震災害是地球上最嚴重的自然災害之一。為了加強對破壞性地震應急工作的管理,使各級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有關部門在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地震應急工作能夠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根據國務院《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和《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結合自治區的實際制定本預案。 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發布和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按照本應急預案,組織、指揮和實施震區、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

【發布單位】80502
【發布文號】內政發[1998]55號
【發布日期】1998-05-25
【生效日期】1998-05-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內蒙古自治區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內政發〔1998〕55號1998年5月2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地震災害是地球上最嚴重的自然災害之一。為了加強對破壞性地震應急工作的管理,使各級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有關部門在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地震應急工作能夠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根據國務院《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和《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結合自治區的實際制定本預案。
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發布和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按照本應急預案,組織、指揮和實施震區、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
第一章 破壞性地震的類型與地震應急原則
一、破壞性地震類型
破壞性地震分為:一般破壞性地震;中等破壞性地震;嚴重破壞性地震;特大破壞性地震四類。
(一)一般破壞性地震。造成人員傷亡數10人以內,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下的地震,為一般破壞性地震。
(二)中等破壞性地震。造成人員死亡200人以內,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的地震為中等破壞性地震。
(三)嚴重破壞性地震。造成人員傷亡200人至1000人,直接經濟損失5億元以上30億元以下的地震或大中城市發生6.5至7.0級地震,或在人口稠密地區或旗縣及城鎮發生7.0至7.5級地震,為嚴重破壞性地震。
(四)特大破壞性地震。造成人員死亡數超過1000人,直接經濟損失在30億元以上的地震,或大中城市發生7.0級以上地震,或人口稠密地區,旗縣城鎮發生7.5級以上地震,為特大破壞性地震。
二、地震應急原則
地震應急是指破壞性地震發生後或震級較高的臨震預報發布後,各級人民政府迅速、高效地開展抗震救災、搶險或緊急防災行為。
(一)自治區範圍內發生一般破壞性地震,由震區所在地旗縣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地震應急工作。所在地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要積極指導、協調和支持。
(二)自治區範圍內發生中等破壞性地震,由震區所在地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地震應急工作。震區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地震應急工作,自治區人民政府給予指導、協調和支持。
(三)自治區範圍內發生嚴重破壞性地震、特大破壞性地震,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直接組織領導地震應急工作。震區所在地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擔和負責實施地震應急工作,請求國務院給予指導、協調和支持。
(四)如果地震發生在幾個盟市或旗縣交界處,由地震震中所在地的盟市或旗縣人民政府和主要受災區的人民政府負責,其相鄰地區的人民政府要大力協助,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地震應急工作。如果地震發生在自治區與其它省區交界處,由地震震中所在地的盟市或旗縣人民政府負責,其相鄰地區的盟市或旗縣人民政府要大力協助,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地震應急工作。
第二章 地震應急機構體系與職責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內蒙古自治區防震減災領導小組”。破壞性地震發生後或臨震地震預報發布後,自治區防震減災領導小組立即轉為“內蒙古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領導地震應急工作。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和十三個應急專業工作組(具體見附表)。
第三章 一般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一般破壞性地震發生後,震區所在盟市、旗縣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迅速成立盟市或旗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按當地應急預案立即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抗震救災工作。
盟市或旗縣地震部門,要迅速了解災情震情,同時將情況上報自治區地震局和同級抗震救災指揮部。
自治區地震局要在30分鐘內測定出地震三要素(時間、地點、震級),快速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家地震局,並派出地震現場考察隊、地震流動監測台,確定或委託當地地震部門進行地震現場考察與震害評估。在地震發生48小時內,震區所在盟市及旗縣的地震部門,要及時提出地震類型和趨勢的初步判斷意見,向當地抗震救災指揮部通報震情。
自治區人民政府視震情、災情協調有關部門支持地震應急工作,並對災區進行慰問。
第四章 中等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中等破壞性地震發生後,震區所在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地震應急預案,迅速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開展抗震救災工作。當地地震部門要立即啟動本部門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向自治區地震局和當地抗震救災指揮部提出準確震情信息,加強地震監測,確保觀測資料的連續可靠。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應及時定期向自治區防震減災指揮部辦公室報告震情、災情和建議。
自治區地震局立即啟動本部門應急預案,迅速測定地震的震級、發震時間和震中位置。迅速派出地震現場工作隊,趕赴災區進行地震考察和震害損失調查與評估。組織專家召開緊急會商會,在48小時內提出地震類型和趨勢判斷意見。
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成員要迅速到位,按各自的職責和分工,服從統一指揮。指揮部辦公室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家地震局速報震情、災情概況,通知自治區防震減災領導小組成員做好應急準備,並視災情程度,確定是否全面啟動指揮系統。根據震害調查情況、匯總災情,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災指揮部提出抗震救災方案,報告國務院並抄送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自治區人民政府視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宣布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部署抗震救災工作。
第五章 嚴重破壞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損失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一、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後,自治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自治區防震減災領導小組立即轉為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迅速召開指揮部全體成員參加的緊急會議。依據地震部門確定的震情和所掌握的災情,確定應急規模,宣布災區進入地震應急狀態,同時將所掌握的震情、災情上報國務院,請求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的支持和援助。
自治區人民政府向災區發慰問電,快速派出自治區領導同志帶隊的慰問團和抗震救災應急工作隊,赴災區領導、指揮、協調現場地震應急工作。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和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組織召開指揮部成員會議,通報震情、災情,部署應急行動,視災情協調駐軍、武警,調集部隊參加搶險救災。並根據災情和所在地盟市人民政府的請求,確定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的部門和單位。
二、震區所在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迅速設立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啟動本地區的應急預案,迅速了解震情、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及時將震區情況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並抄送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同時通報當地駐軍領導機關,宣布進入震後應急狀態。必要時實行特別管制措施。按本地區大震應急預案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做到統一指揮。自治區領導到達地震現場後,震區地震應急工作統一由自治區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領導、指揮、協調。
三、自治區地震局應迅速啟動內部應急方案,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家地震局報告震情、災情。並向自治區防震減災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通報,提出地震趨勢判斷意見和應急工作的建議,定時向指揮部匯報震情和災情發展趨勢,並負責全面做好指揮部辦公室指定的其它工作。
四、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立即啟動本單位地震應急預案,迅速投入抗震救災工作。指揮部各專業組迅速到位,按照各自職責,在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確保整個抗震救災工作有序、高效的運行。
五、各專業應急工作組應急工作
(一)地震監測工作組。按照大震應急預案,迅速測定地震震級、發震時間和震中位置,迅速派出地震現場考察隊(組)、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組和流動監測台。組織專家召開緊急會商會,在48小時內提出地震類型和趨勢判斷意見。加強監測,做好餘震序列的分析和強餘震預報。開展防震減災知識宣傳,平息地震謠傳,穩定社會秩序。
(二)醫療衛生工作組。組織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迅速派出急救隊伍搶救傷員,幫助災區及時檢查、監測災區飲用水源、食品,做好衛生防疫、救治和污染源、傳染源的處理工作,並迅速向災區提供所需藥品、醫療器械,必要時組建震區中心醫院。
(三)人員搶救與工程搶救、搶修組。調動駐軍、武警以及地方力量,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搶救國家重要財物、機關檔案、搶修被毀道路、橋樑、水庫及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協助有關部門負責急救物資運輸、存放和看管等工作。完成指揮部部署的其它救災搶險工作。
(四)交通運輸組。組織交通、鐵路、民航部門,調集本系統人員、物資,儘快恢復被毀壞的公路、鐵路、機場和有關設施,調集本系統和社會有關部門的交通運輸工具,迅速調運搶險、救災物資,迅速輸送救援人員和災區傷病員。
(五)通信保障組。組織郵電等有關部門,迅速恢復被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經批准可調用其他有關部門的通信設備等。其他有關部門要迅速恢複本部門被破壞的通信設施,保障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六)電力保障組。組織電力系統及有關部門,迅速恢復被破壞的發、送、變、配電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功能等,保證災區用電供應。
(七)糧食、食品、物資供應組。組織商貿、糧食物資等部門,調運糧食、食品與物資,保證災區生活必需品及臨時抗震設施建材的供應。
(八)民政工作組。組織民政、紅十字會等部門迅速調配救濟物品,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及時調撥、組織救災物資,會同交通運輸組,迅速安排救災物資的運送和發放、登記工作。負責安排災民的轉移和死難者及其家屬的善後工作。會同紅十字會及有關部門積極爭取外援。
(九)次生災害防禦組。組織武警、消防、水利、電力、石油化工、煤炭、冶金、城建、民航、環保等有關部門,對本系統處在災區的易於發生次生災害的地段和設施,採取緊急措施,並加強監視和控制,防止災害擴展,消除或減輕污染危害。
(十)治安保衛組。組織公安、武警部門,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十一)宣傳工作組。組織新聞部門,按照規定及時向公眾發布震情、災情等有關信息。緊密配合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工作,在有利於穩定災區秩序及爭取國際援助的前提下,對災區情況及時、準確、實事求是地進行宣傳報導。及時宣傳地震知識,以穩定社會秩序。及時宣傳報導災區抗震救災工作中的先進事跡。
(十二)資金保障組。組織財政、金融等部門,做好應急資金以及應急撥款的準備,及時採取措施,搶救財政、金融系統的物資、設備,做好重要金融部門的消防和物資轉移工作,做好爭取外援和保險理賠、信貸工作。
(十三)涉外工作組。組織外事辦、旅遊局及有關部門,做好有關涉外事務工作。負責與有關部門決定,可否允許外國專家和外國救災人員到地震現場進行考察、救災,是否允許外國新聞記者到現場採訪。對外賓的接待,原則上一律由對口單位負責安排。在國家政策允許的情況下,外國新聞記者和科學考察專家入境手續,經涉外工作組與有關部門協商,可作特殊處理。運送救災物資的外國飛機經國務院、外交部批准,允許直接飛往災區就近的對外開放機場降落。負責安排防疫部門做好外援物資的檢疫等事宜。
第六章 臨震應急反應

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嚴重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後,即可宣布預報區進入臨震應急期,並指明臨震應急期的起止時間(臨震應急期一般為10日,必要時可延長10日)。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反應
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召開緊急會議,研究部署應急準備工作,對預報區所在的盟市、旗縣人民政府和指揮部所屬各工作組提出具體要求。指揮部所屬各工作組、各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積極主動,無條件地做好搶險救災的各項準備工作,並將有關工作情況及時向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
具體應急工作如下:
(一)震情分析預報與震害預測。由地震工作組負責,地震局要加強震情信息追蹤、分析和會商,根據震害預測數據資料,對未來地震損失估計做好準備,力爭較準確地預報地震發生的時間、地點、震級,為各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提供可靠依據。
(二)醫療衛生保障。由醫療衛生工作組負責,會同衛生部門和各大醫院要備足搶救藥品、器械和救護車輛,組織醫療急救隊,做好衛生防疫的各項準備工作。
(三)工程搶修與搶險保障。由搶險與工程搶修組負責,會同石油化工、水利、鐵路、公路、電力、城建、輕工、煤炭、地礦等部門和重要工程、重大工程主管部門,做好工程搶險的應急準備,對大型建築工程和大型廠礦、水庫、電站等生命工程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必要時可採取臨時加固或停用等措施。
(四)交通運輸保障。由交通運輸組負責,會同自治區交通廳、民航局、呼鐵局和有交通運輸工具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搶修、維護好運輸工具和設施,無條件地服從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徵用或調用。
(五)通信保障。由通信保障組負責,會同自治區郵電管理局和其它有通信設施的部門,檢查維護好通信設施,保證搶險救災和震情通信的暢通。
(六)電力保障。由電力保障組負責,會同自治區電管局,指導、協調震區所在地電力主管部門和各電廠、電站儘快檢查和檢修發、送、變、配電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設備,做好應急電源的啟動和搶險方案的準備工作。
(七)糧食、食品、物資供應,由糧食、食品物資供應組負責,會同自治區商務、物資、糧食等部門,準備好災區所需的生活用品、食品及臨時防震設施所需的建築材料,做好各種物資的儲備工作。
(八)災民疏散安置。由民政工作組負責,會同自治區民政廳、教育廳、建設廳等部門,協助政府部門組織安排好震時人口疏散的路線及避難場所。
(九)大型生命線工程及次生災害源防禦。由次生災害防禦組負責,會同自治區建設廳對城市基礎設施、大型企業、生命線工程、重要部門進行檢查,對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地段和設施採取保障措施。
(十)安全保衛保障。由治安保衛組負責,會同自治區公安廳、消防隊,備足消防用具和車輛。做好槍枝彈藥及易燃、有毒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工作。加強對勞改、在押人員的管理,必要時做好轉移工作。加強對重要物資倉庫、金庫、軍事等設施的保衛工作。
(十一)宣傳保障。由宣傳工作組負責,會同自治區宣傳部、廣電廳、報社、地震局等有關單位,按照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發布震情,做好穩定民心、穩定社會的宣傳輿論工作,向社會宣傳、報導防震減災、避震疏散知識。
(十二)資金物資保障。由資金保障組負責,會同財政、金融、保險、物資等部門,加強對金融系統重要場所與金庫的管理,做好震時金融貨幣轉移的準備工作,籌措提供抗震救災經費,保證經費及時到位。
(十三)涉外事務保障。由涉外工作組負責,會同自治區外事辦公室、旅遊局以及各大賓館,安排好外國來賓的安全轉移和保衛工作。負責處理好一切涉外事務工作。
第七章 其他事項

自治區政府各有關部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地處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旗縣級人民政府,應參加本預案,從當地的實際出發,制定和完善本地區、本部門的應急預案。
本預案適用於發布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後或發生破壞性地震後的應急階段。
本預案從發布之日起實施,1990年制定的《內蒙古自治區抗震救災對策方案》(內政發〔1990〕7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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