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地震預報管理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和《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4工作原則
在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體系總體框架下,充分發揮市防震減災聯席會議功能,貫徹“以防為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的防震減災方針,依託應急聯動工作機制,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指揮、分級負責,依靠科技、整合資源,協同行動、專群結合的工作原則。
2組織機構及職責
2.1領導機構
《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明確,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市政府是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市應急委決定和部署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務由市應急辦負責。
2.2應急聯動機構
市應急聯動中心設在市公安局,作為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的職能機構和指揮平台,履行應急聯動處置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組織聯動單位對特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先期處置等職責。各聯動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工作。
2.3工作機構
2.3.1市防震減災聯席會議
市防震減災聯席會議作為市政府領導下的市級議事協調機構,是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機構之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的防震減災工作。
2.3.2市防震減災聯席會議辦公室
市防震減災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防震減災辦)設在市地震局。
2.3.3市地震災害應急處置指揮部
鑒於地震災害具有其特殊性、嚴重性,本市一旦發生地震災害,市防震減災聯席會議即自動轉為市地震災害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指揮和協調震情應急處置與救災工作。根據震情(有感地震或破壞性地震),分別實施二級啟動和一級啟動。應急處置行動結束,市應急處置指揮部報請市政府批准後恢復為市防震減災聯席會議,轉入常態管理。
2.3.3.1二級啟動(有感地震時)
市地震應急處置指揮部實施二級啟動時,指揮部通常設在市地震局,特殊情況時根據震情處置需要確定設立地點。
2.3.3.2一級啟動(破壞性地震時)
市地震應急處置指揮部實施一級啟動時,指揮部開設位置根據地震災害應急處置需要確定。
2.3.3.3市應急處置指揮部各專業組
根據需要,市應急處置指揮部可視情設定搶險救援、醫療救治、災害救助、人口疏散、物資保障、交通保障、新聞宣傳、綜合協調等專業組,各專業組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實施處置。
2.3.4現場指揮部
根據抗震救災的發展態勢和實際需要,事發地所在區縣負責成立現場指揮部,必要時也可由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組織開設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2.4專家機構
市防震減災專家庫由相關領域專家組成,並與其他相關的專家機構建立聯繫,負責提供有關防震減災的決策諮詢和技術支持。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監測預報
市地震監測預報中心對本市及其鄰近地區各類地震觀測信息進行接收、質量監控、存儲和常規分析處理與震情跟蹤。
3.2預警預防
3.2.1在全國地震重點危險區劃分的基礎上,市地震局進行震情跟蹤,提出地震預測意見和發布短期地震預報的建議,向市政府報告。
3.2.2在短期地震預報的基礎上,市地震局組織專家進行震情跟蹤研究,提出臨震預測意見報市政府;市政府決策發布臨震預報,宣布進入臨震應急期。各區縣政府採取應急防禦措施。
3.3預警信息支持系統
3.3.1市地震局負責全市地震、海嘯監測系統並與國家相關資料庫實行聯網,為地震預警提供信息支持系統。
3.3.2建立市生命線工程緊急處置系統。依託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體系,根據應對地震災害和保障城市基礎運行的需求,建立地震緊急處置系統,避免發生地震次生災害。
3.4預警級別及信息發布
3.4.1預報級別
依據地震災害特點及其緊迫程度,對本市及其鄰近地區可能發生的地震分為3級預報:“地震重點危險區劃分”劃定未來一年或稍長時間內可能發生5級以上地震的區域;“地震短期預報”對3個月內將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作出預報;“臨震預報”對10日內將要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作出預報。
3.4.2信息發布
依據國務院《地震預報管理條例》,嚴格管理地震預報。全國地震重點危險區劃分,由國務院辦公廳發布;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預報,由市政府對外發布。
3.5臨震應急
3.5.1臨震預報發布許可權
市地震局作出臨震預測,並按照法定程式及時向市政府、中國地震局報告。
臨震預報由市政府依照國務院有關發布地震預報的規定統一發布。
3.5.2臨震應急期
市政府發布地震臨震預報後,即可宣布全市或部分地區進入臨震應急期,並公告臨震應急期的起止時間。
臨震應急期一般為十天,必要時可以延長十天。
4應急處置
4.1應急回響
4.1.1分級回響
(1)特別重大破壞性地震災害,實施Ⅰ級回響。行政區內烈度Ⅶ度以上(含Ⅶ度),有300人以上人員死亡,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占全年生產總值1%以上)。
(2)重大破壞性地震災害,實施Ⅱ級回響。行政區內烈度Ⅵ度,地震死亡人數3人以上,較多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有破壞,造成一定規模的直接經濟損失。
(3)較大地震災害,實施Ⅲ級回響。行政區烈度Ⅴ度以上,有人員死亡並有大量人員受傷,建築物和構築物有損壞,造成一定的直接經濟損失。
(4)一般地震災害級,實施Ⅳ回響。行政區烈度Ⅴ度以下,震感明顯,無直接人員傷亡。
4.1.2地震應急等級標準
應急等級
進入條件
有感地震應急
(一般應急)
IV級
1、本市周邊地區140公里外發生大於等於Ms5.0地震,本市有震感;
2、距本市周邊地區和海域30-140公里發生大於等於Ms4.0地震;
3、本市行政區內發生大於等於Ms2.5地震;
4、本市行政區內遭受到較大的有感地震(烈度Ⅳ以上)。
破壞性地震應急
(緊急應急)
I級、II、III級
1、本市中心區域發生Ms4.0以上地震,烈度VI度以上;
2、周邊地區發生大於Ms5.0地震,市內烈度VI度以上,發生一定的災害損失;
3、本市行政區域內有建築物、構築物破壞和人員傷亡。4.1.3有感地震應急啟動條件
本市及其鄰近地區發生地震並明顯有感,達到一般應急等級(Ⅳ級),由市地震局向市政府建議市應急處置指揮部二級啟動。4.1.4破壞性地震應急啟動條件
本市及其鄰近地區發生中強以上地震,並有人員傷亡和建築物、構築物倒塌,達到緊急應急等級(Ⅰ級、Ⅱ級、Ⅲ級),由市地震局向市政府建議市應急處置指揮部一級啟動,必要時建議中國地震局請示國務院啟動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4.1.5臨震應急啟動條件
市政府發布地震臨震預報後,即可宣布進入臨震應急期,啟動臨震應急程式。
4.2應急處置指揮系統
發生破壞性或有感地震時,市地震局信息技術系統啟動,並提供震情信息技術支持。
4.3應急處置程式
地震應急處置程式分有感地震應急處置程式和破壞性地震應急處置程式。
4.3.1發生嚴重破壞性地震,市應急處置指揮部可按規定程式請求部隊、武警參加搶險救災工作。市地震緊急救援隊、部隊和武警搶險救災由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調配和指揮。
4.3.2震後20分鐘內,由市應急處置指揮部指令啟動各分預案和各區縣地震應急處置程式,按預案要求和程式實施搶險救災行動。
4.3.3區縣政府及街道、鄉鎮應急指揮遵循應急工作屬地化原則,按照本區域相關預案或規程,實施搶險救災行動。4.4震害實時評估與速報4.4.1震害評估
震害評估分為震時評估和震後評估兩個階段。震時評估是指震情發生後15分鐘至4小時內,進行不間斷的速報;震後評估是指震情4小時後進行的報告。
市地震局與市民政局聯合進行震害評估,區縣地震辦公室和區縣民政局協助。4.4.2震害評估速報程式與要求
震害評估負責部門必須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向中國地震局、市委、市政府、市應急處置指揮部報告;根據中國地震局關於震害評估規定和要素,進行公正、客觀的評估。
4.5震情災情信息發布4.5.1震情新聞發布規定
4.5.1.1市地震局負責根據初步掌握情況,組織完成震情趨勢判定意見和災情新聞稿。
4.5.1.2災情與救災新聞稿以及震情趨勢判定意見由市政府新聞辦統一發布。
4.5.1.3信息發布要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4.5.2災情及地震預報
4.5.2.1市應急處置指揮部將掌握的災情、震情及時報告國務院,並抄送民政部和中國地震局,同時與鄰近省市及時溝通和傳送相關信息。
4.5.2.2根據中國地震局《發布地震預報的規定》程式許可權和要求,嚴格管理破壞性地震預測工作。
4.6通信
4.6.1啟動市應急處置指揮部信息技術系統,保持與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聯絡。實時保持與各區縣現場指揮部和市地震應急現場工作隊的通信聯絡,獲取地震災害現場情況。
4.6.2地震現場的應急通信方式:地震現場專業隊伍攜帶各種通信設備趕赴災害現場,保持災害現場與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的實時聯絡。4.7指揮與協調4.7.1Ⅰ級、Ⅱ級回響
(1)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全市地震應急工作,指揮部根據災情程度和規模,有權處置事項:調動市地震緊急救援隊和其它專業及志願者等救援力量參加搶險救災;請求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兄弟省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和醫療救護隊伍支援;各類搶險救災物資、裝備的調配和徵用;指揮各成員單位和各區縣搶險救災的行動;協助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
(2)各區縣政府負責轄區內地震應急工作,並接受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指揮。
4.7.2Ⅲ、IV級回響
(1)各區縣政府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地震應急工作,區縣地震辦負責了解震情、災情和民情,並按規定時間報告本級政府和市地震局。
(2)市地震局按規定時間向市政府報告震情、災情,提出地震趨勢估計,派出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開展工作。
4.8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指揮部負責及時向救援人員發出警告,採取防範措施。
4.9民眾的安全防護
4.9.1各區縣政府根據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的指令負責本轄區民眾疏散撤離和避險,街道(鄉鎮)、居委會負責具體實施。震前應制訂疏散撤離避難預案,保證避難場所的作用。
4.9.2民政部門負責災民的生活救助物品的發放。
4.9.3公安部門負責維護民眾聚集點現場的秩序。
4.10次生災害防禦
4.10.1市消防局協助災區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發生,處置地震次生災害事故。
4.10.2相關職能部門對處在災區的易於發生次生災害的設施採取緊急處置措施並加強監控,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4.10.3市環保局加強環境的監測、控制,重點為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化學品,以及放射源的存放保護。
4.10.4市房地資源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
4.10.5市安全生產監管局督導和協調對災區易於發生次生災害的地區、行業和設施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4.11現場監測與分析預報
市地震局迅速派出地震現場應急隊伍,在現場增加布設地震測震和前兆台站,增強震區的監測能力,協調震區與鄰省的監測工作,對震區地震類型、地震趨勢、短臨預報提出初步判定意見。
4.12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12.1破壞性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各區縣政府根據預案組織本轄區搶險工作,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
4.12.2根據震情適時開展對口支援、救災捐贈活動,動員和鼓勵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及社會各界參與救災捐贈工作。
4.13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
4.13.1市地震局組織開展地震烈度調查,確定發震構造,調查地震巨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徵、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等。
4.13.2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區縣政府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評估。
4.14應急結束
應急結束的條件是:地震災害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完成;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後果基本消除;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達到上述條件,由市政府宣布應急處置結束。
5後期處置
5.1補償
因救災需要臨時徵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應當及時歸還,並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適當補償。
5.2社會救助
5.2.1市民政局負責接受和安排國際社會和外省市提供的緊急援助。
5.2.2全市救災捐贈活動實行歸口管理,由市民政局根據受災情況和災民救濟需求情況,經市政府批准後,統一組織實施。鼓勵社會各界和市民參與災害救援和救災捐贈活動。
5.3保險
5.3.1上海保監局做好有關保險理賠和給付的監管工作。
5.3.2建立地震社會應急志願者與市地震緊急救援隊工作人員的保險機制。
5.4調查和總結
按照中國地震局制定的《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工作規定》和《地震現場工作規定》要求,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迅速提交震害、直接經濟損失、人員傷亡綜合評估報告,市政府及時向國務院呈報震災評估報告,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當發生嚴重破壞性地震時,市地震局請求中國地震局地震損失評定委員會和有關單位的相關地震災害評估專家,協助做好全市的震害最終評估與統計工作。
6應急保障
6.1信息與通信保障
6.1.1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本市相關電信企業對抗震救災指揮部門的通信保障,組織協調對受損通信線路、設施進行搶修和臨時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6.1.2市有關部門負責建設本市地震台網與中國地震台網、鄰省震情信息的快速聯網工程,確保與鄰省震情信息的暢通。
6.1.3由市信息委和市應急聯動中心通過無線集群通信網實施市應急處置指揮部和市應急處置指揮中心的應急指揮通信保障。發生破壞性地震時,根據抗震救災需要,組織協調災害現場的應急通信保障。
6.2應急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合理配置城市地震救援需要的大型機械和特種技術裝備,加快建設以地震救援為主並具備其它災害搶險功能的市地震緊急救援隊。
6.3隊伍保障
6.3.1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震後救災和重建以及地震科普隊伍的建設與投入,建設一支與本市地震應急、地震科學技術研究以及防震減災綜合管理相適應的隊伍。
6.3.2公安、消防、武警、醫救和生命線工程等部門是本市發生破壞性地震時的主要救援力量,承擔本市的搶險救災任務。必要時,由市應急處置指揮部向中國地震局請求國家地震緊急救援隊或與駐滬部隊協調參與搶險救援工作。6.4交通運輸保障
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保證抗震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的緊急輸送,保障抗震救災工作需要。條件成熟時可啟用搶險救災專用直升機進行空中救援和指揮。6.5電力保障
市電力公司負責確保地震應急處置重要部門配電設施和電力調度系統功能的正常運轉。6.6醫療衛生保障
6.6.1醫療救護是抗震救災中一支主要力量。地震時,市衛生局協調全市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搶險救援,市醫療急救中心組織開展傷員院前急救和轉送。
6.6.2醫療機構應及時開通急救綠色通道,做好傷員的收治工作,保證地震時受傷人員的搶救治療。
6.6.3市衛生局協調組織有關醫療機構組建應急救援醫療隊,配備藥品、醫療器械,必要時參與做好傷員的現場救治工作。
6.6.4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市環保局積極做好災害事故現場傳染病疫情的監測工作,及時控制傳染源,必要時組織做好現場衛生消毒工作。
6.6.5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協調組織儲備一定數量的醫療器械與藥品,以備震時搶救傷員所需。市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加強食品衛生等監管工作。6.7社會治安保障
6.7.1市公安局負責震時的社會治安維護和組織實施,防止和打擊受災區域各種犯罪行為。
6.7.2地震發生後,公安部門迅速組織力量加強對重要目標的警戒;防範以及治保工作,在救災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維持秩序,必要時及時疏散受災民眾;維持地面道路交通秩序,視震情採取交通管制措施,並保持應急救災物資運輸道路交通的暢通。
6.7.3開展群防聯防,積極發揮社會保全組織在治安管理和維護穩定工作中的作用。6.8物資保障
6.8.1市、區縣兩級政府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中預留相應資金,用於地震監測、工程抗震防禦、地震應急、科普宣傳、救災救濟和災後恢復重建。
6.8.2在本市統一的救災物資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中,確保抗震救災所需的救災器材和生活必需用品的應急供應。
6.8.3發生破壞性地震時,市應急處置指揮部依法配置、統籌、徵用救災所需的各類裝備、器材、物資等資源,以保障抗震救災工作正常進行。6.9技術儲備系統保障
6.9.1市地震局負責組建地震應急專家組,其中包括市、區縣兩級指揮部技術系統建設與維護隊伍、市地震應急現場工作隊和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的應急技術專家組。
6.9.2市、區縣兩級抗震救災指揮部技術系統是地震應急指揮的技術平台,保證應急工作科學決策和準確指揮。
6.9.3地震應急指揮決策要實現智慧型化、數據化和網路化,確保決策科學高效。
6.9.4不斷完善現有的陸域地震監測預報網路,逐步建設面向海域的地震觀測網路,提高本市地震快速定位和預警能力。
6.10供水保障
6.10.1市水務局、市城投公司負責保障全市生活飲用水和消防用水的供給,承擔全市供水管網的搶修與維護。
6.10.2市水務局負責協調組織防汛堤牆和海塘的加固與維修。
6.11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市地震局配合相關部門共同做好建立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工作;鼓勵公共場所和家庭配置避險救生設施和應急物品。
7監督管理
7.1公眾信息交流
各級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廣播電視、新聞等相關部門通力協作,開展防震減災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在提高公眾減災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礎上,逐步實行把地震判定信息向社會發布,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市、區縣防震減災職能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積極開展防震減災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的防震減災意識,加強市民避震、自救和互救技能的培訓,提高搶險救災能力。加強市民尤其是青少年的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市地震局會同市教委編寫系列防震減災和自救互救科普讀物,將防震防災科學知識與相關學科結合起來,使市民尤其是青少年知曉、掌握防震減災基本知識和技能。
7.2培訓
市地震局負責地震應急管理與救援和地震應急志願者業務知識及技能的培訓。各區縣地震辦公室負責轄區內地震應急人員和志願者相關業務培訓工作。
7.3演練
市、區縣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行業、單位要按照預案要求,協調整合各種應急救援資源,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不同形式和規模的地震應急演練。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市地震局負責全市地震演練的組織、指導和協調工作,普及自救互救技能及避險手段和方法,提高各部門綜合協同能力,根據演練中出現的問題對地震預案及時進行修改和調整。
7.4獎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本預案實施中的行為進行獎懲。
7.5監督檢查由市地震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預案實施監督檢查,保證各項應急措施到位。
7.6預案管理
7.6.1預案制定
本預案由市地震局負責編制和解釋,報市政府審定,並報中國地震局備案。
區縣政府防震減災主管部門參照本預案制定各區縣地震應急預案,報同級政府批准,並報市地震局備案。
7.6.2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