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地震應急預案

遼寧省地震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科學依法統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實施地震應急,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遼寧省防震減災條例》、《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和《遼寧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檔案。
1.3適用範圍
適用於應對全省境內陸地、近海海域以及鄰省(區)發生(對省內產生重大影響)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地震災害事件。
1.4工作原則
抗震救災工作堅持以人為本、減少危害,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管理、屬地為主,部門協作、軍地聯動,資源共享、協同行動、快速反應的工作原則。
2組織指揮體系
省抗震救災應急指揮體系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工作組)和受災地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2.1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和職責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省政府成立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總指揮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地震局局長、省軍區和省武警總隊負責同志及受災地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當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時,總指揮由省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分管副省長擔任。
成員由省委宣傳部、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應急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教育廳、省民委、省公安廳、省公安消防總隊、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交通廳、省農委、省水利廳、省海洋漁業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審計廳、省外辦、省質監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安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旅遊局、省人防辦、省煤管局、省測繪地理信息局、省紅十字會、省地震局、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瀋陽鐵路局、民航東北管理局、遼寧保監局、大連海關、瀋陽海關、省軍區、省武警總隊、省電力公司、中石油遼寧公司、中石化遼寧公司等有關單位和部門負責同志組成。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職責
(1)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省抗震救災工作;
(2)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和省委、省政府對抗震救災工作的指示,視災情與震情確定抗震救災工作方案;
(3)部署和組織省政府有關部門與有關地區對受災地區開展緊急援救;
(4)協調省軍區和省武警總隊迅速組織指揮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5)必要時,向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提出跨省緊急應急措施及幹線交通管制、封鎖國境等特別管制措施的建議;
(6)視災情向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提出救援請求。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時,直接向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提出救援請求;
(7)負責其他有關地震應急和救災的重大事項的決策。
(8)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抗震救災工作的對外新聞宣傳報導工作。
2.2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和職責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省地震局,是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省地震局局長兼任。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匯總抗震救災相關信息,上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並通報受災地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
(2)負責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與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及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工作組)的聯繫工作;
(3)督促、落實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抗震救災工作指示和措施;
(4)協調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的應急工作;
(5)協調有關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應急工作;
(6)組織協調災區現場抗震救災的具體工作;
(7)負責聯繫抗震救災相關新聞宣傳報導工作;
(8)完成省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3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省委宣傳部:按照《遼寧省突發事件新聞報導應急預案》(遼委辦發[2015]38號)要求,省突發事件應急新聞中心視情況組織相關成員單位組件現場應急新聞協調機構,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開展工作。
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應急辦):負責統一收集、匯總報送省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時向省領導報告,向相關地區和部門通報;負責傳達省領導的批示指示;協助省政府領導做好重特大地震災害搶險救援的綜合協調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災後重建中央預算內資金爭取工作。
省工信委:協調救災物資的緊急生產,做好災區核設施場外應急工作。
省教育廳:迅速了解災區學校受災情況,做好災區師生的穩定工作;統計、上報危險校舍情況,提供複課所需保障條件。
省民委:負責救災過程中少數民族的協調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組織警力加強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時,採取交通管制措施,優先保證搶險救災人員、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疏散。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救濟物資集散點、監獄等重要目標的警戒。
省公安消防總隊:負責組織搶險救災隊伍,迅速搶救被壓埋人員,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人員搶救和工程設施搶險搶修。
省民政廳:負責指導災區轉移安置受災民眾;組織協調調撥救災物資,指導災區做好救災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指導受災地區處理遇難人員善後事宜,做好遇難人員家屬的撫慰;指導災區做好受災民眾過渡期生活救助,確保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收集災情信息,並上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
省司法廳:切實加強對抗震救災工作中警察職工的管理,迅速有序地將罪犯、戒毒人員疏散到安全地帶,維護獄(所)內安全穩定。
省財政廳:負責及時安排、撥付搶險救災的補助資金和災區救濟補助資金。
省國土資源廳:全力做好安置點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為地質災害治理和因災搬遷避讓提供技術服務。
省環保廳:防止災區各類污染事件的發生,對災區進行環境應急監測,組織專家提出有關建議。
省住建廳:負責組織或協調對災區城市被破壞的供排水、燃氣熱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設施進行搶險、排險,儘快恢復城市基礎設施功能;負責組織對災區開展房屋抗震性能鑑定工作。
省交通廳:組織或協調各級工程搶險隊伍,儘快修復被毀壞的公路、橋樑、港口等設施;收集公路、橋樑、港口等災情信息,並上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
省農委:負責保障災區糧食應急供應,統計農業基礎設施受災情況,幫助恢復災區農業生產。
省水利廳:迅速組織搶險救災力量,配合救災隊伍,對災區遭受破壞的水庫、大壩等水利工程進行搶險搶修;對易發生次生水災的地區和設施採取緊急處置措施,防止災害擴大。
省海洋漁業廳:負責震時全省海洋環境監視監測和預報。
省商務廳:負責組織災區的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加強市場監測和調控。
省文化廳:負責震時省內的文物保護和震後的文物修復工作。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協調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趕赴災區搶救、轉運和醫治傷員;採取疾病預防控制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暴發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飲用水等,確保災區飲水衛生。迅速向災區提供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
省審計廳:以援建資金為主線,監督資金使用全過程,保證災後恢復重建的實施。
省外辦:負責與外交部、我國駐外使領館、外國駐華使領館、各級外事部門的相互聯繫,向駐省外國機構通報地震有關情況,按規定處理相關涉外工作。
省質監局:為災後恢復重建產品質量安全提供技術保障。
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審核、指導新聞媒體的宣傳工作,引導好地震輿情、輿論。
省安監局:會同省工信委、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環保廳以及石化、冶金、建材、機械、電力等企業防範和處置次生災害,根據各自職責採取相應的緊急處置措施,防止因地震引發生產安全事故。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災區食品和藥品的監管工作。
省旅遊局:負責收集和統計景區、星級飯店人員傷亡、滯留等信息,及時發布預警信息並組織遊客疏散,統計、評估旅遊行業的損失情況。
省人防辦:實時採集災區現狀、民眾受災情況、部隊官兵救援進展情況等各類圖像資料。
省煤管局:負責災區煤礦的監察管理工作。
省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地震應急地圖和震區基礎圖件的製作,災情信息收集工作。
省紅十字會:募集管理救災款物,興建和管理救災備災設施;開展救助活動,及時向災區民眾和受難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省地震局:負責震情、災情速報工作;提出震情趨勢判定意見;提供震區的人文基本情況、震害快速評估結果;會同省民政廳、省住建廳等部門開展地震現場災情調查、經濟損失評估工作,並將評估結果及時上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和中國地震局等相關部門。向省政府提出派遣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的建議;經批准後,組織、管理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趕赴災區實施緊急救援行動;視情況請求中國地震局派遣工作組指導、支援工作。
省氣象局:提供災區氣象監測,為應急救援輔助決策提供幫助。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省內各電信運營企業開展應急通信保障及搶修工作,優先保障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與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通信指揮暢通;收集災情信息,並上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
瀋陽鐵路局:組織或協調各級工程搶險隊伍,儘快修復被毀壞的鐵路、橋樑等設施。
民航東北管理局:組織或協調各級工程搶險隊伍,儘快修復被毀壞的機場、空港等設施。
遼寧保監會:派專人進駐災區臨時辦公,密切關注事態發展,與地方政府積極溝通協調,果斷有效地督促和開展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大連海關:部署和組織實施大連關區的地震災害應急救援工作。
瀋陽海關:按規定部署和組織實施瀋陽關區範圍內運輸工具及救援物資的快速通關、救災捐贈物資的進口免稅審批以及後續管理工作。
省軍區:負責組織搶險救災隊伍,迅速搶救被壓埋人員,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人員搶救和工程設施搶險搶修。
省武警總隊:負責組織搶險救災隊伍,迅速搶救被壓埋人員,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人員搶救和工程設施搶險搶修。
省電力公司:負責組織或協調災區供電企業儘快恢復被毀壞的輸、變配電設施和電力調度通訊系統等,保證災區用電。
中石油遼寧公司:及時派出流動加油車趕赴災區,保障搶險救援車輛油料供應。
中石化遼寧公司:及時派出流動加油車趕赴災區,保障搶險救援車輛油料供應。
2.4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工作組)組成和職責
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組成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抗震救災需要,成立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或工作組。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授權或指派相關人員擔任。
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一般下設:綜合協調組、搶險救災組、民眾生活組、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組、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組、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範與處置組、社會治安組、救災捐贈與涉外涉港澳台事務組、國外救援隊伍協調事務組、地震災害調查及災情損失評估組、信息發布及宣傳報導組等若干工作組,按照職責和分工,承擔抗震救災相關工作。
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職責
(1)分析、判斷地震趨勢,確定應急搶險救援工作方案;
(2)部署和組織各應急救援小組按職責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提出震區特別管制措施的建議;
(3)及時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匯報地震災情,傳達落實上級有關抗震救災指示;
(4)擬定新聞報導工作方案,經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授權後,組織現場新聞發布會。
現場專項工作組組成及職責
(1)綜合協調組。由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應急辦)、省地震局牽頭,由省軍區、省公安廳、省武警總隊、省民政廳等單位和部門組成。
負責擬定抗震救災方案,提出具體措施建議;傳達和貫徹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震區市政府、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並督促落實,協調各救援隊伍的救援行動;匯集、上報災情和抗震救災進展情況;負責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檔案、簡報等各類文書資料的起草、準備和整理歸檔。
(2)搶險救災組。由省軍區牽頭,省公安廳、省工信委、省地震局、省安監局、民航東北管理局、省公安消防總隊、省武警總隊、省紅十字會等單位和部門組成。
負責制訂實施搶險救災力量配置方案,調配救援隊伍和裝備,搜救被困民眾和受傷人員,發動基層幹部民眾開展自救互救,組織救援人員和物資的運送工作,清理災區現場。
(3)民眾生活組。由省民政廳牽頭,省教育廳、省工信委、省民委、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農委、省商務廳、省旅遊局、省紅十字會等單位和部門組成。
負責制訂實施受災民眾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措施,組織調集、轉運帳篷和災區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災物資,指導有關地區做好受災民眾的緊急轉移和安置,保障災區民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
(4)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組。由省衛生計生委牽頭,省工信委、省質監局、省食藥監局、省畜牧獸醫局、省軍區、省武警總隊、省紅十字會等單位和部門組成。
負責組派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調集醫療器械、藥品等物資,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和轉移,檢查、監測災區飲用水和食品,防範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做好傷員、災區民眾和救援人員的醫療服務與心理援助;制定實施災後動物防疫方案,根據當地動物疫病流行情況開展相應重大動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防控。
(5)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組。由省發改委牽頭,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通信管理局、瀋陽鐵路局、民航東北管理局、省電力公司等單位和部門組成。
負責搶修維護鐵路、公路、橋樑、隧道等交通設施和供電、供水、供氣、防洪、通信、廣播電視等設施,指導制訂科學恢復生產方案,積極落實有關扶持資金、物資,開展恢復生產工作。
(6)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範與處置組。由省地震局牽頭,省公安廳、省安監局、省水利廳、省住建廳、省工信委、省交通廳、省科技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質監局、省氣象局、民航東北管理局等單位和部門組成。
負責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做好餘震防範;及時撲救火災,處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災區防火以及災區安全生產隱患和環境風險排查、防範工作;對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進行監測預警,一旦發生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險情,及時通知當地政府組織疏散民眾,並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加強河湖水質監測和危險化學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災區水庫安全和飲用水源安全。對易發生次生災害的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物、重大關鍵基礎設施,採取緊急處置措施並加強監控,特別要保障核設施等關鍵設施運行安全;加強災區環境監測,減輕或消除環境污染危害。
(7)地震災害調查及災情損失評估組。由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建廳、省工信委等單位和部門組成。
負責開展地震烈度、發震構造、災區範圍、建構築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工程結構震害特徵、人員傷亡數量、地震巨觀異常現象、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等調查,對地震災害損失進行評估。
(8)信息發布及宣傳報導組。由省委宣傳部牽頭,省外辦、省民政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旅遊局、省地震局等單位和部門組成。
負責組織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發布,及時準確發布災情;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導,加強輿情收集分析,正確引導國內外輿論;適時組織安排境外新聞媒體進行採訪報導。
(9)社會治安組。由省公安廳牽頭,省教育廳、省民委、省司法廳、省武警總隊等單位和部門組成。
負責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嚴密防範、嚴厲打擊趁機進行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以賑災募捐名義詐欺斂取不義之財、藉機傳播各種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場所的警戒,積極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10)救災捐贈與涉外、涉港澳台事務組。由省民政廳和省外辦牽頭,瀋陽海關、大連海關、省食藥監局、省旅遊局、民航東北管理局、省紅十字會等單位和部門組成。
負責接受和安排國內外捐贈,處理其他涉外事務和涉港澳台事務。
(11)國外救援隊伍協調事務組。由省外辦和省地震局牽頭,省委宣傳部、省公安廳、省商務廳、省質監局、民航東北管理局等單位和部門組成。
負責協調國外地震救援隊在災區的活動及現場救援工作。
3回響機制
3.1災害分級
地震災害按震情和受災程度由低到高分為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四個級別。
3.1.1一般地震災害
(1)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嚴重影響或者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2)當發生4.0≤M<5.0級地震,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3.1.2較大地震災害
(1)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較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2)當發生5.0≤M<6.0級地震,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3.1.3重大地震災害
(1)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2)當發生6.0≤M<7.0級地震,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3.1.4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地震全省上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災害。
(2)當發生M≥7.0級地震,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3.2分級回響與級別調整
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的應急回響級別分別對應Ⅳ級、Ⅲ級、Ⅱ級、Ⅰ級。
當災區市政府無能力有效開展抗震救災活動,或者地震災害發生在人口稠密的城鎮、經濟發達地區和其他特殊地區,災區救災能力不能滿足救災需求,需要省政府組織、協調時,或地震發生在邊境地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其他特殊地區,可根據災區市政府的請求,提高回響級別。
當地震災害未達到相應預計的受災程度,災區市政府有能力處置,為避免應急回響過度,應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回響級別。
省級地震應急回響級別的調整由省政府決定、宣布。
3.3 回響終止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災區救援情況,決定回響終止。
4監測與預警
4.1信息監測
全省各級地震監測台網和台站以及社會地震監測台站對地震信息進行監測、傳遞、分析、處理、存貯和報送;省地震局對全省各類地震觀測信息進行接收、監控、存儲、分析處理並開展震情跟蹤工作。
4.2地震預警
(1)全省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預報和預警,由省政府發布。(2)地震預報預警發布後,當地政府按要求立即組織人員疏散、隱患排查和抗震加固工作。
(3)新聞媒體刊登或者播發地震預報訊息,必須依照《地震預報管理條例》的規定,以省政府發布的地震預報為準。
5回響內容
地震發生後,相關單位立即報送災情,組織救援隊伍搶救被掩埋人員,動員廣大民眾自救互救;組織協調應急醫療隊伍搶救受傷民眾,開展災區衛生防疫工作;組織人員,調運物資做好災民安置工作;積極開展基礎設施搶修,保障災區民眾基本生活需要和應急工作需要;加強地震、氣象、環境、次生災害監測預警,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防止次生災害發生、擴散;加強災區治安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積極開展社會動員,發動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加強涉外事務管理,協調安排國外救援隊入境救援行動;快速準確發布災情信息回應社會關切,維護社會穩定;開展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為災後重建提供依據。
6應急指揮與應急處置
6.1Ⅳ級回響
6.1.1啟動條件
當省內發生4.0≤M<5.0級地震時,震區有感強烈,有部分建築物破壞,災區的基礎設施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壞。可初步判定為一般地震災害事件,省地震局建議省政府啟動省地震應急Ⅳ級回響。
6.1.2指揮體系
省抗震救災指揮體系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現場工作組、災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現場工作組組長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派。Ⅳ級應急回響由災區市政府統一指揮並組織實施。
6.1.3應急處置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應急處置
(1)省地震局迅速向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通報震情災情。視震情和災情,派出由綜合協調組、地震災害調查及災情損失評估組組成的現場工作組趕赴災區。
(2)做好地震趨勢判斷等有關工作。
(3)做好地震知識宣傳,防止地震謠傳和誤傳,穩定社會,保持良好的生活生產秩序。
現場工作組應急處置
(1)向省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災情和現場工作情況。
(2)指導協調災區應急救援工作;
(3)開展地震監測、震害調查和災害損失評估
6.2Ⅲ級回響
6.2.1啟動條件
當省內發生5.0≤M<6.0級地震時,災區有建築物倒塌、人員傷亡,災區的基礎設施受到不同程度破壞。可初步判定為較大地震災害事件,省地震局建議省政府啟動省地震應急Ⅲ級回響。
6.2.2指揮體系
省抗震救災指揮體系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現場工作組和災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由主管地震工作的副省長任總指揮。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現場工作組組長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派。
6.2.3應急處置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
除Ⅳ級回響應急處置外,視需求,派遣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醫療救護隊伍趕赴災區。
6.2.4現場工作組應急處置
除Ⅳ級回響應急處置外,視需求,組織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醫療救護隊伍開展現場搜尋搶救被埋壓人員,醫療救護等工作。
6.3Ⅱ級回響
6.3.1啟動條件
當省內發生6≤M<7級地震時,災區有大量建築物倒塌、人員傷亡嚴重,災區的基礎設施受災程度非常嚴重。可初步判定為重大以上地震災害事件,省地震局建議省政府啟動省地震應急Ⅱ級回響。
6.3.2指揮體系
省抗震救災指揮體系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災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由省長擔任總指揮,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任命。
6.3.3應急處置
6.3.3.1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應急處置
除Ⅲ級回響應急處置外:
(1)收集匯總震情、災情、救援的各種信息,及時上報國務院。
(2)派出除救災捐贈與涉外涉港澳台事務組、國外救援隊伍協調事務組外現場指揮部趕赴災區。
(3)依據地震災害的破壞程度,確定搶險救災的力量和規模。調遣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省公安消防部隊、武警地震應急救援隊、礦山救護隊、危化品救護隊、醫療救護隊伍等各類專業搶險救援隊伍趕赴災區;
(4)組織實施跨地區轉移救治傷員,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
(5)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和搶險救援產品等抗震救災物資,轉移和安置受災民眾,解決受災民眾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問題;
(6)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非災區市政府以及企事業單位、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7)組織實施限制前往或途經災區旅遊、幹線交通管制等特別管制措施;
(8)組織權威信息發布與媒體新聞報導。
6.3.3.2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應急處置
除Ⅲ級回響應急處置外:
(1)按照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部署,綜合指揮協調抗震救災工作;
(2)迅速組織有關專家分析、研判地震趨勢,做好災害評估,提出救災需求,確定現場救援工作方案;
(3)搶險救災組迅速調集救援隊伍,搜救被埋壓民眾,全面組織展開救援工作;
(4)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組組織醫療衛生救援隊伍按職責分工開展醫療救護工作。
(5)民眾生活組迅速組織人員、物資做好災民安置、轉移工作。
(6)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組組織開展災區基礎設施搶修,保障搶險救援通信、電力以及救災人員和救災物資交通運輸的暢通;
(7)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範與處置組按職責要求,迅速開展地震監測,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物、重大關鍵基礎設施隱患排查與監測預警,防範次生衍生災害。
(8)社會治安組按職責分工開展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必要時根據指揮部指示開展震區交通和社會治安特別管制。
(9)及時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匯報震情、災情,迅速傳達落實上級搶險救災要求;
(10)信息發布及宣傳報導組組織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發布,及時準確發布災情,正確引導國內外輿論。
(11)負責協調國家和省領導對災區的救災工作檢查指導、災民慰問的現場有關工作安排;協調與震區政府和震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有關溝通聯繫工作;
(12)組織民眾自救互救,做好宣傳,安定民心,保持震區社會穩定;
(13)完成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其他任務。
6.4Ⅰ級回響
6.4.1啟動條件
當省內發生M≥7.0級地震時,有大量建築物倒塌、毀壞,橋樑破壞,人員傷亡非常嚴重,災區的基礎設施功能基本癱瘓。可初步判定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省地震局建議省政府啟動省地震應急Ⅰ級回響。
6.4.2指揮體系
省抗震救災指揮體系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災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由省長擔任總指揮,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任命。
當國務院啟動地震應急Ⅰ級回響時,在指揮體系中增加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派省領導參加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開展工作。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認真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6.4.3應急處置
6.4.3.1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應急處置
除Ⅱ級回響應急處置外:
(1)協調北方戰區、省軍區和省武警總隊調集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2)派出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及其全部工作組立即趕赴現場,進行搶險救援工作;
(3)必要時,向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提出跨省(區、市)的特別管制措施以及幹線交通管制或者封鎖國境等特別管制措施的建議,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4)指派人員參加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開展工作。
(5)完成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工作。
6.4.3.2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應急處置
除Ⅱ級回響應急處置外:
(1)救災捐贈與涉外、涉港澳台事務組按職責負責接受和安排國內外捐贈,處理其他涉外事務和涉港澳台事務。
(2)國外救援隊伍協調事務組按職責負責協調國外地震救援隊在災區的活動及現場救援工作。
7恢復重建
7.1恢復重建規劃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重大、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省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
7.2恢復重建實施
災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畫、分步驟地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災後恢復重建。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災區恢復重建規劃的實施給予支持和指導。
8應急保障
8.1應急隊伍保障
省有關部門、駐軍、武警部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公安消防、礦山和危險品救護、醫療衛生救援等專業搶險救災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經常性開展協同演練,提高共同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
充分發揮紅十字會作用,依託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8.2指揮平台保障
完善省抗震救災指揮技術系統建設。強化抗震救災信息系統管理和地震應急基礎資料庫更新。
8.3物資與資金保障
省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路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保障地震災害應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資、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醫療器械和藥品等的生產供應。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省級藥品儲備;省工信委負責協調組織工業品應急生產以及緊急調運工作;省民政部門做好救災物資準備和儲備,負責接受的國際社會和國內非災區提供的緊急救援物資;省紅十字會負責接受的國內紅十字會和國際社會通過中國紅十字會提供的緊急救援物資;對口部門接受的其他慈善機構提供的緊急救援物品,在充分尊重捐贈者意願的前提下,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研究後統一安排使用。
省財政廳、省民政廳負責救災應急資金和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的申請、撥付;社會捐贈資金在充分尊重捐贈者意願的前提下,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研究後統一安排使用。
8.4避難場所保障
各市、縣(市、區)要規劃和設立緊急避難場所,積極提倡公共場所和家庭配置避險救生設施和應急物品。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設定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證通道、出口的暢通。
8.5基礎設施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定期排查通信設施和線路,消除地震安全隱患保障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省交通廳、瀋陽鐵路局、民航東北管理局要根據地震應急需要制定交通應急預案,形成快速、高效、順暢、相互協調支持的應急運輸系統;對達不到抗震設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壞的重要幹線公路運輸工程設施逐步進行除險加固;根據需要和可能,組織開闢便捷應急通道,按照要求優先運送應急人員、物資和裝備。民航東北管理局協調做好空中航線的保障工作。
公路、鐵路、機場、橋涵、碼頭等設施受損時,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協調運力,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物資的優先運輸和災民的疏散。
省電力公司儘快恢復被破壞的電力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功能,保障災區電力供應。
8.6醫療衛生保障
省衛生計生委做好應急救援隊伍、藥品、醫療器械、傷員安置場所等各項準備,定期進行培訓、演練。
8.7社會動員保障
各級地方政府開展防震減災科學、法律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提高全社會防震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8.8培訓與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結合實際,組織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志願者等進行地震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並定期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演練。
9附則
9.1獎勵與責任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按照有關法律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2預案編修與管理
本預案由省地震局牽頭制定和管理,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各成員單位應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制定與本預案配套的部門工作方案並抄省地震局,由省地震局統一彙編。
本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9.3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地震局負責解釋。
9.4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預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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