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地震應急預案

汕頭市地震應急預案
(2014年1月2日)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依法、科學、統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實施地震災害應急救援,最大限度減少地震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姜精匪社會正常秩序,為建設平安汕頭提供保障。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防震減災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廣東省地震應急預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地震災害(含火山災害,下同),以及相鄰市(縣)發生、對我市造成重大影響的地震災害應對工作。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損失。堅持把保障公眾生命安全作為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分工合作,協同應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同行動,充分發揮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和公安消防部隊在地震災害應急處置中的作用,建立廣泛的社會動員機制。
(3)快速反應,科學處置。堅持“快速、高效”的原則,科學決策,依靠先進裝備和先艱立踏她進技術手段,充分發揮符挨舉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地震災害的科學處置水平。
2  組織體系
較大以上地震發生後,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防震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立即轉為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市抗震救災工作。
總指揮: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汕頭警備區分管領導,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地震局局長。
2.1市指揮部辦公室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地震局,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
(1)迅速了解、收集和匯總震情、災情,向市指揮部、市委辦、市政府辦報告;
(2)負責與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及市各有關部門的聯繫,協調各應急工作組的工作;
(3)負責審查地震新聞宣傳報導,組織抗震救災新聞發布會;
(4)負責處理市指揮部的日常事務;
(5)辦理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組
市指揮部下設17個工作組,各工作組按市指揮部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1)搶險救援組
負責單位:汕頭警備區
協助單位:汕頭水警區、駐汕空軍、武警汕頭支隊
負責組織駐汕部隊、武警官兵及民兵預備役人員趕赴災區開展營救;視情況需要增派空軍支援。
(2)震情監視組
負責單位:市地震局
負責加強強餘震監測跟蹤、分析地震發展趨勢,提出強餘震防範意見;協調地震現場監測工作。
(3)震害評估組
負責單位:市地震局
協助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民政局、國土資源局、房管局、農業局、交通運輸局、公路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汕頭分公司
負責進行震害調查,確定地震烈度,災情評估;負責地震傷亡和財產損失統計工作,評估建築物和路橋安全性能,提出救災意見。
(4)財務管理組
負責單位:市財政局
負責籌集、翻淚管理、調度使用抗震救災經費;統一管理、分配、發放國內外援助和捐贈的救災款物,負責提出向省、中央申請救災經費或對外請求援助的計畫。
(5)生活安置組
負責單位:市民政局
協助單位:市經信局、糧食局、農業局、台灣事務局、外事僑務局
負責指導協助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轉移安置受災民眾,設定救濟物資供應點,保障困難災民的吃、穿、住問題,協助災情調查、統計工作;做好死難者的善後工作。
(6)醫療衛生組
負責單位:市衛生局
負責組織醫療、防疫隊伍進入災區,組建震區臨時治療站(點),搶救、轉運和醫治傷病員;並向災民提供心理衛生方面的幫助;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質,籌備必要的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藥品、器械。
(7)治安保衛組
負責單位:市公安局
協助單位:武警汕頭支隊
負責加強災區的治安管理和災區黨政機關、機要、金融等重要部位的棄屑阿保衛工作;打擊在特殊情況下的違法行為影鑽放,控制和制止犯罪;做好災區及相關店灶檔漏區域交通管制和疏導工作;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負責救災物資、救濟物品的保衛。
(8)消防救災組
負責單位:市公安消防局
負責協助災區做好火災的撲救、制止火災蔓延擴大;督促檢查有關單位妥善處理危險物品,防止火災發生;搜尋與營救被埋壓人員及財產。
(9)防化救災組
負責單位:市直人武部
負責做好災區有毒、生物毒劑、核輻射物質泄漏、擴散的觀測、偵檢和洗消,控制災情蔓延擴大。
(10)應急通信組
負責單位:市經信局
協助單位:市無線電管理辦公室、中國電信汕頭分公司、中國移動汕頭分公司、中國聯通汕頭分公司
負責組織搶修和恢復被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市委、市政府、市指揮部、各應急工作組、各重點部門的通信暢通;負責抗震救災專用通信線路的架設和開通,保證指令和災情傳遞通暢。
(11)物資供應組
負責單位:市經信局
協助單位:市民政局、地震局、質監局、審計局、監察局、紅十字會
負責制訂救災物資儲備計畫;負責協調災區救災物資的應急供應工作;管理、調配國內外救援物資、保證地震救災物資不被任何組織和個人截留、挪用。
(12)糧油供應組
負責單位:市糧食局
負責制訂糧油應急供應計畫;負責災區糧油的應急供應工作;組織災區現場糧食的搶救、搶運和管理。
(13)交通運輸組
負責單位:市交通運輸局
協助單位:市公路局、港口管理局
負責各種運輸工具的徵用和運輸隊伍的組建;做好疏散人員運送,搶運重要物資和傷員,運送救災物資;組織相關單位做好毀壞公路、橋樑、港口、渡口和有關設施的搶修搶通工作。
(14)電力工程搶險組
負責單位:廣東電網公司汕頭供電局
負責組織對災區受損供電線路和設施進行緊急處理和修復工作,保證災區用電供應。
(15)水利工程搶險組
負責單位:市水務局
協助單位:市國資委
負責組織對市區受損的供水設施和受災山塘水庫、堤圍涵閘等水利設施的排險搶修工作。
(16)市政工程搶險組
負責單位:市城市綜合管理局
負責監測、處置災區市政公共服務設施和附屬設施的安全隱患;組織對市區受損的排水、路燈、樹木、市區道路橋樑等市政設施搶修排險,儘快恢復城市基礎設施功能。
(17)宣傳報導組
負責單位:市委宣傳部
協助單位: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地震局
負責組織新聞單位進行抗震救災工作宣傳報導;宣傳防震減災知識。
2.3 地方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應的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回響,組織做好應對工作。市有關單位及時進行指導。
3  運行機制
3.1應急處置
3.1.1先期處置
(1)地震發生後,市人民政府及受災區(縣)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先期應急救援工作。
(2)向省人民政府上報包括地震破壞、人員傷亡和被壓埋情況,災民自救互救情況,應急行動進展情況,經濟社會影響等信息。
(3)按地震分級回響提請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做出地震應急反應。
(4)市人民政府宣布啟動汕頭市地震應急預案。召開防震抗震救災領導小組全體成員和有關領導參加的緊急抗震救災會議,研究部署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3.1.2分級回響
(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市人民政府組織做好先期處置工作。由國務院啟動Ⅰ級回響。
(2)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市人民政府組織做好先期處置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啟動Ⅱ級回響。
(3)較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市人民政府啟動Ⅲ級回響。
(4)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災區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啟動Ⅳ級回響。啟動Ⅲ、Ⅳ級回響,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3.1.3現場處置
(1)地震災害現場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地震部門綜合協調、有關單位參與的應急救援工作體制。
(2)現場應急處置的主要內容:匯集上報各類信息;分配救援任務;協調各類救援隊伍行動;組織勘查次生災害危害或威脅,消除次生災害影響;組織救援物資的接收和分配,轉移安置災民;組織協調搶修通信、交通、供電、供水、供氣等生命線設施;組織災害損失評估。
3.1.4保障行動
發生較大以上地震災害事件,市防震抗震救災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根據工作職責,實施通信信息、應急隊伍、搶險救援裝備、交通運輸、電力、醫療衛生、治安、物資和經費等保障行動。
3.1.5信息發布
按照《汕頭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執行。
3.1.6社會動員
市人民政府根據地震災害的危害程度和範圍,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地震災害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監察部門對捐贈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3.1.7回響終止
符合以下條件,由市人民政府按程式宣布災區地震應急期結束:地震災害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完成;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後果基本消除;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大地震的可能;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
3.2回響程式
按照地震災害影響範圍、嚴重程度等,地震災害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
3.2.1Ⅰ級Ⅱ級回響啟動後
3.2.1.1市人民政府宣布啟動汕頭市地震應急預案。各職能部門按各自製定的地震應急保障計畫立即投入搶險救災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地震應急工作。
3.2.1.2召開市防震抗震救災領導小組全體成員和有關領導參加的緊急抗震救災會議,研究部署以下事項:
(1)市地震局和有關部門報告震情和災情;
(2)市指揮部組織開展緊急救援行動,動員社會力量進行搶險救災,部署救災工作;
(3)發出救災命令,派出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組織救援力量;
(4)配合國家、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5)向軍事機關請求支援;
(6)市長或副市長赴地震現場指揮,組成地震現場工作組,統籌指揮、協調搶險救災工作,儘量將地震災害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7)決定啟用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指令各有關職能部門按職責進入地震應急避難場所開展工作。
3.2.1.3有關部門各司其職,通力合作,並採取如下應急工作措施:
(1)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指導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的新聞發布及抗震救災法規、政策及防震減災科普知識的宣傳報導工作,引導社會輿論。
(2)市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局:負責組織糧、油的應急供應和儲備管理;防震減災項目立項及納入規劃。
(3)市經信局、無線電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做好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供應;組織食鹽的應急調撥計畫管理;組織協調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搶修和恢復被破壞的通信設施;架設開通專用的有線、無線通信網,確保各級抗震救災指揮機關指令和災情的傳遞通暢。
(4)市教育局:負責市直及協調指導配合各區縣和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學校(不含技校,下同)校舍和附屬設施安全的地震隱患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地震災害發生時在校師生安全管理和組織疏散;妥善解決災區學生就學問題;開展學生防震減災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5)市公安局 (市公安消防局):負責組織消防隊伍實施應急救援;組織、指揮、協調災區公安機關維護地震災區現場治安;實施警戒和保護;做好災區及相關區域交通管制和疏導工作。
(6)市監察局:負責監察相關單位及人員抗震救災職責履行情況;監督救災物資、資金的使用;調查、核實、處理抗震救災違紀、違規事件。
(7)市民政局:負責核定、報告和發布災情信息;組織、指導災區民政部門做好災民的基本生活救助;指導做好災後民房恢復重建;協助做好遇難人員善後處置工作。
(8)市司法局:負責災區司法行政系統特殊單位及群體的監控和安置。
(9)市財政局:負責做好應急資金的保障工作;監督、檢查應急資金的使用。
(10)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技工學校校舍和附屬設施安全的地震隱患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地震災害發生時技校師生安全管理和組織疏散;妥善解決技校學生就學問題;開展技校學生防震減災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11)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次生地質災害排查,加強監測預警,防範次生地質災害。
(12)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災區環境的監測、監控與評價,組織開展災後環境影響調查、評估工作;組織開展地震災害引發的重大環境事件調查處理和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及時有效處置環境污染事故。
(13)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災區做好城市燃氣保障工作;做好災後恢復重建工程建設的管理和實施。
(14)市房管局:負責指導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開展評估受災建築物的損壞程度等工作;監測、處置災區直管公房房屋建築安全隱患。
(15)市國資委:負責指導災區做好城市供水等工作。
(16)市規劃局:負責做好災後城鄉恢復重建規劃;督促災區重建規劃的實施。
(17)市交通運輸局、公路局: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搶修損毀的交通公路設施,危險路段設立警示標誌;辦理應急車輛優先通行國省道路橋收費站的手續,配合做好搶險救災人員、物資以及撤離人員的緊急運輸工作。
(18)市水務局:負責組織水情、汛情監測以及地震引發的次生洪澇災害的處置,水利工程、供水設施搶險和毀壞水利設施的修復等工作。
(19)市農業局(林業局):負責組織災區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防止和控制動物疫病爆發流行;加強動物疫情監測,及時組織開展災後農牧業查災、生產恢復和自救工作;組織修復損毀的林業生產設施,支持、協助、指導災區的林業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20)市衛生局:負責組織、調配醫療衛生資源對災區進行醫療救護、衛生防疫。
(21)市審計局:負責救災資金、物資使用審計。
(22)市外事僑務局、台灣事務局:負責協調、督促、指導外國、台港澳地區公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地震災害的處理工作。
(23)市國稅局、地稅局:負責落實有關針對災區災後恢復重建的稅收政策。
(24)市工商局:負責加強市場監管,維護災區市場穩定;改進登記註冊工作,支持災區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參與抗震救災。
(25)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負責監測、處置災區市政公共服務設施和附屬設施的安全隱患;組織對市區受損的排水、路燈、樹木、市區道路橋樑等市政設施搶修排險,儘快恢復城市基礎設施功能。
(26)市質監局:負責依法打擊制售假冒偽劣救災物資違法行為。
(27)市安監局:負責督促、指導有關企業做好地震災害後的隱患排查和安全生產工作。
(28)市旅遊局:負責協助做好遊客的疏散、安置;指導災區內旅行社、星級旅遊飯店和A級旅遊景區的抗震救災及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29)市金融工作局:負責組織、協調、處置災區的金融突發事件。
(30)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加強災區食品、藥品及其相關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確保災區食品、藥品安全。
(31)團市委:負責根據抗震救災工作需要,組織志願者隊伍參與應急救援、心理援助等工作。
(32)中國銀監會汕頭監管分局:負責組織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儘快恢復營業,保障災區金融服務,及時安排信貸資金支持救災。
(33)中國保監會汕頭監管分局:負責督促有關保險公司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34)市地震局:負責匯總地震災情速報、開展震區地震監測及趨勢分析,提出應急回響級別建議;協調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工作;做好地震災害調查及損失評估;組織科研力量開展地震預測、預報、預警和地震應急救援相關技術科研攻關。
(35)市氣象局:負責組織做好地震災區氣象服務保障工作。
(36)市海事局:負責協助轉移受災民眾,統一組織海難搜尋救助、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組織、指導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維護水上交通秩序。
(37)汕頭警備區:根據市指揮部的申請,組織所屬部隊和民兵預備役,必要時,協調駐地解放軍參加搶險救災行動。
(38)武警汕頭支隊:根據市指揮部的要求,組織、指揮所屬部隊參與搶險救災工作;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災區社會秩序,保衛重要目標。
(39)廣東電網公司汕頭供電局:負責做好因災損毀電力設施的恢復及電力調度工作,確保災區電力供應。
(40)市紅十字會:負責組織專業志願者隊伍參與醫療衛生救援、心理援助等工作;向社會公開募集、接收抗震救災及恢復重建所需要的物資、資金和技術支持。
(41)其他有關部門,執行各自製定的具體地震應急保障計畫,在市指揮部統一指揮下,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3.2.2Ⅲ級回響啟動後
(1)市人民政府宣布啟動汕頭市地震應急預案。各職能部門按各自製定的地震應急保障計畫立即投入搶險救災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地震應急工作。
(2)召開市防震抗震救災領導小組全體成員和有關領導參加的緊急抗震救災會議,聽取市地震局和有關部門報告震情和災情。
(3)市指揮部組織開展緊急救援行動,部署救災工作。
(4)配合國家、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做好應急工作。
(5)向軍事機關請求支援。
(6)市長或副市長赴地震現場指揮,成立地震現場臨時抗震救災指揮部。
(7)視地震破壞情況決定是否啟用地震應急避難場所。
(8)市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對區(縣)級對口部門的搶險救災工作進行支援。
(9)市直各部門(單位)按照應急工作組職責和部門地震應急保障計畫,組織抗震救災工作。
3.2.3Ⅳ級回響啟動後
(1)市地震局立即派出工作小組赴震區現場了解震情、災情,會同有關部門對震情做出初步的評估,密切監視震情變化情況。
(2)市地震局立即向市防震抗震救災領導小組組長匯報震情和災情,並提出搶險救災工作事項的有關建議。
(3)市人民政府視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部署應急工作。
(4)市人民政府授權有關新聞單位向社會公眾通報震情和災情,做好安定民心工作。
(5)市直各部門(單位)按照應急工作組職責和部門地震應急保障計畫,赴震區現場配合震區區(縣)人民政府及對口部門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3.2.4臨震應急程式
(1)市人民政府發布臨震預報後,市人民政府宣布預報區進入臨震應急期。
(2)臨震應急期一般為10天;必要時,可以延長10天。
(3)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做好各項地震應急準備工作。
(4)地震部門加強震情跟蹤監視、隨時報告震情動態。
(5)市防震抗震救災領導小組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築物抗震能力,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
(6)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採取緊急安全防範措施。
(7)有關部門檢查落實搶險救災各項準備工作。
(8)宣傳、公安、地震等部門強化地震知識的應急宣傳,做好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保持社會穩定。
4  監督管理
4.1預案演練
市地震局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
4.2宣教培訓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做好防震減災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眾的防震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各區(縣)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媒體等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報紙等各種媒體,加大對防震減災工作的宣傳、培訓力度。
4.3責任與獎懲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附則
5.1 名詞術語
(1)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次生災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以及水災、土石流和滑坡等對居民生產、生活的破壞。
(3)生命線設施是指電力、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設施。
(4)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地震及地震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物品等破壞引起的經濟損失,建築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置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文物古蹟和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場地和文物古蹟破壞不折算為經濟損失,只描述破壞狀態。
5.2 本預案由市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市地震局負責解釋。
5.3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並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5.4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1年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汕頭市地震應急預案》自即日起廢止。
6  附屬檔案
地震災害分級標準
6.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Ⅰ級)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直接經濟損失占我市上年生產總值 5%以上的地震災害。
(2)我市發生7.0級以上地震,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6.2重大地震災害(Ⅱ級)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直接經濟損失占我市上年生產總值 1%-5%的地震災害。
(2)我市發生6.0級以上、7.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6.3較大地震災害(Ⅲ級)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直接經濟損失占我市上年生產總值 1%以下的地震災害。
(2)我市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6.4一般地震災害(Ⅳ級)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2)我市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負責進行震害調查,確定地震烈度,災情評估;負責地震傷亡和財產損失統計工作,評估建築物和路橋安全性能,提出救災意見。
(4)財務管理組
負責單位:市財政局
負責籌集、管理、調度使用抗震救災經費;統一管理、分配、發放國內外援助和捐贈的救災款物,負責提出向省、中央申請救災經費或對外請求援助的計畫。
(5)生活安置組
負責單位:市民政局
協助單位:市經信局、糧食局、農業局、台灣事務局、外事僑務局
負責指導協助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轉移安置受災民眾,設定救濟物資供應點,保障困難災民的吃、穿、住問題,協助災情調查、統計工作;做好死難者的善後工作。
(6)醫療衛生組
負責單位:市衛生局
負責組織醫療、防疫隊伍進入災區,組建震區臨時治療站(點),搶救、轉運和醫治傷病員;並向災民提供心理衛生方面的幫助;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質,籌備必要的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藥品、器械。
(7)治安保衛組
負責單位:市公安局
協助單位:武警汕頭支隊
負責加強災區的治安管理和災區黨政機關、機要、金融等重要部位的保衛工作;打擊在特殊情況下的違法行為,控制和制止犯罪;做好災區及相關區域交通管制和疏導工作;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負責救災物資、救濟物品的保衛。
(8)消防救災組
負責單位:市公安消防局
負責協助災區做好火災的撲救、制止火災蔓延擴大;督促檢查有關單位妥善處理危險物品,防止火災發生;搜尋與營救被埋壓人員及財產。
(9)防化救災組
負責單位:市直人武部
負責做好災區有毒、生物毒劑、核輻射物質泄漏、擴散的觀測、偵檢和洗消,控制災情蔓延擴大。
(10)應急通信組
負責單位:市經信局
協助單位:市無線電管理辦公室、中國電信汕頭分公司、中國移動汕頭分公司、中國聯通汕頭分公司
負責組織搶修和恢復被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市委、市政府、市指揮部、各應急工作組、各重點部門的通信暢通;負責抗震救災專用通信線路的架設和開通,保證指令和災情傳遞通暢。
(11)物資供應組
負責單位:市經信局
協助單位:市民政局、地震局、質監局、審計局、監察局、紅十字會
負責制訂救災物資儲備計畫;負責協調災區救災物資的應急供應工作;管理、調配國內外救援物資、保證地震救災物資不被任何組織和個人截留、挪用。
(12)糧油供應組
負責單位:市糧食局
負責制訂糧油應急供應計畫;負責災區糧油的應急供應工作;組織災區現場糧食的搶救、搶運和管理。
(13)交通運輸組
負責單位:市交通運輸局
協助單位:市公路局、港口管理局
負責各種運輸工具的徵用和運輸隊伍的組建;做好疏散人員運送,搶運重要物資和傷員,運送救災物資;組織相關單位做好毀壞公路、橋樑、港口、渡口和有關設施的搶修搶通工作。
(14)電力工程搶險組
負責單位:廣東電網公司汕頭供電局
負責組織對災區受損供電線路和設施進行緊急處理和修復工作,保證災區用電供應。
(15)水利工程搶險組
負責單位:市水務局
協助單位:市國資委
負責組織對市區受損的供水設施和受災山塘水庫、堤圍涵閘等水利設施的排險搶修工作。
(16)市政工程搶險組
負責單位:市城市綜合管理局
負責監測、處置災區市政公共服務設施和附屬設施的安全隱患;組織對市區受損的排水、路燈、樹木、市區道路橋樑等市政設施搶修排險,儘快恢復城市基礎設施功能。
(17)宣傳報導組
負責單位:市委宣傳部
協助單位: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地震局
負責組織新聞單位進行抗震救災工作宣傳報導;宣傳防震減災知識。
2.3 地方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應的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回響,組織做好應對工作。市有關單位及時進行指導。
3  運行機制
3.1應急處置
3.1.1先期處置
(1)地震發生後,市人民政府及受災區(縣)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先期應急救援工作。
(2)向省人民政府上報包括地震破壞、人員傷亡和被壓埋情況,災民自救互救情況,應急行動進展情況,經濟社會影響等信息。
(3)按地震分級回響提請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做出地震應急反應。
(4)市人民政府宣布啟動汕頭市地震應急預案。召開防震抗震救災領導小組全體成員和有關領導參加的緊急抗震救災會議,研究部署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3.1.2分級回響
(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市人民政府組織做好先期處置工作。由國務院啟動Ⅰ級回響。
(2)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市人民政府組織做好先期處置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啟動Ⅱ級回響。
(3)較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市人民政府啟動Ⅲ級回響。
(4)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災區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啟動Ⅳ級回響。啟動Ⅲ、Ⅳ級回響,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3.1.3現場處置
(1)地震災害現場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地震部門綜合協調、有關單位參與的應急救援工作體制。
(2)現場應急處置的主要內容:匯集上報各類信息;分配救援任務;協調各類救援隊伍行動;組織勘查次生災害危害或威脅,消除次生災害影響;組織救援物資的接收和分配,轉移安置災民;組織協調搶修通信、交通、供電、供水、供氣等生命線設施;組織災害損失評估。
3.1.4保障行動
發生較大以上地震災害事件,市防震抗震救災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根據工作職責,實施通信信息、應急隊伍、搶險救援裝備、交通運輸、電力、醫療衛生、治安、物資和經費等保障行動。
3.1.5信息發布
按照《汕頭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執行。
3.1.6社會動員
市人民政府根據地震災害的危害程度和範圍,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地震災害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監察部門對捐贈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3.1.7回響終止
符合以下條件,由市人民政府按程式宣布災區地震應急期結束:地震災害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完成;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後果基本消除;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大地震的可能;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
3.2回響程式
按照地震災害影響範圍、嚴重程度等,地震災害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
3.2.1Ⅰ級Ⅱ級回響啟動後
3.2.1.1市人民政府宣布啟動汕頭市地震應急預案。各職能部門按各自製定的地震應急保障計畫立即投入搶險救災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地震應急工作。
3.2.1.2召開市防震抗震救災領導小組全體成員和有關領導參加的緊急抗震救災會議,研究部署以下事項:
(1)市地震局和有關部門報告震情和災情;
(2)市指揮部組織開展緊急救援行動,動員社會力量進行搶險救災,部署救災工作;
(3)發出救災命令,派出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組織救援力量;
(4)配合國家、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5)向軍事機關請求支援;
(6)市長或副市長赴地震現場指揮,組成地震現場工作組,統籌指揮、協調搶險救災工作,儘量將地震災害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7)決定啟用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指令各有關職能部門按職責進入地震應急避難場所開展工作。
3.2.1.3有關部門各司其職,通力合作,並採取如下應急工作措施:
(1)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指導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的新聞發布及抗震救災法規、政策及防震減災科普知識的宣傳報導工作,引導社會輿論。
(2)市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局:負責組織糧、油的應急供應和儲備管理;防震減災項目立項及納入規劃。
(3)市經信局、無線電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做好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供應;組織食鹽的應急調撥計畫管理;組織協調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搶修和恢復被破壞的通信設施;架設開通專用的有線、無線通信網,確保各級抗震救災指揮機關指令和災情的傳遞通暢。
(4)市教育局:負責市直及協調指導配合各區縣和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學校(不含技校,下同)校舍和附屬設施安全的地震隱患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地震災害發生時在校師生安全管理和組織疏散;妥善解決災區學生就學問題;開展學生防震減災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5)市公安局 (市公安消防局):負責組織消防隊伍實施應急救援;組織、指揮、協調災區公安機關維護地震災區現場治安;實施警戒和保護;做好災區及相關區域交通管制和疏導工作。
(6)市監察局:負責監察相關單位及人員抗震救災職責履行情況;監督救災物資、資金的使用;調查、核實、處理抗震救災違紀、違規事件。
(7)市民政局:負責核定、報告和發布災情信息;組織、指導災區民政部門做好災民的基本生活救助;指導做好災後民房恢復重建;協助做好遇難人員善後處置工作。
(8)市司法局:負責災區司法行政系統特殊單位及群體的監控和安置。
(9)市財政局:負責做好應急資金的保障工作;監督、檢查應急資金的使用。
(10)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技工學校校舍和附屬設施安全的地震隱患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地震災害發生時技校師生安全管理和組織疏散;妥善解決技校學生就學問題;開展技校學生防震減災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11)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次生地質災害排查,加強監測預警,防範次生地質災害。
(12)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災區環境的監測、監控與評價,組織開展災後環境影響調查、評估工作;組織開展地震災害引發的重大環境事件調查處理和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及時有效處置環境污染事故。
(13)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災區做好城市燃氣保障工作;做好災後恢復重建工程建設的管理和實施。
(14)市房管局:負責指導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開展評估受災建築物的損壞程度等工作;監測、處置災區直管公房房屋建築安全隱患。
(15)市國資委:負責指導災區做好城市供水等工作。
(16)市規劃局:負責做好災後城鄉恢復重建規劃;督促災區重建規劃的實施。
(17)市交通運輸局、公路局: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搶修損毀的交通公路設施,危險路段設立警示標誌;辦理應急車輛優先通行國省道路橋收費站的手續,配合做好搶險救災人員、物資以及撤離人員的緊急運輸工作。
(18)市水務局:負責組織水情、汛情監測以及地震引發的次生洪澇災害的處置,水利工程、供水設施搶險和毀壞水利設施的修復等工作。
(19)市農業局(林業局):負責組織災區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防止和控制動物疫病爆發流行;加強動物疫情監測,及時組織開展災後農牧業查災、生產恢復和自救工作;組織修復損毀的林業生產設施,支持、協助、指導災區的林業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20)市衛生局:負責組織、調配醫療衛生資源對災區進行醫療救護、衛生防疫。
(21)市審計局:負責救災資金、物資使用審計。
(22)市外事僑務局、台灣事務局:負責協調、督促、指導外國、台港澳地區公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地震災害的處理工作。
(23)市國稅局、地稅局:負責落實有關針對災區災後恢復重建的稅收政策。
(24)市工商局:負責加強市場監管,維護災區市場穩定;改進登記註冊工作,支持災區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參與抗震救災。
(25)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負責監測、處置災區市政公共服務設施和附屬設施的安全隱患;組織對市區受損的排水、路燈、樹木、市區道路橋樑等市政設施搶修排險,儘快恢復城市基礎設施功能。
(26)市質監局:負責依法打擊制售假冒偽劣救災物資違法行為。
(27)市安監局:負責督促、指導有關企業做好地震災害後的隱患排查和安全生產工作。
(28)市旅遊局:負責協助做好遊客的疏散、安置;指導災區內旅行社、星級旅遊飯店和A級旅遊景區的抗震救災及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29)市金融工作局:負責組織、協調、處置災區的金融突發事件。
(30)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加強災區食品、藥品及其相關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確保災區食品、藥品安全。
(31)團市委:負責根據抗震救災工作需要,組織志願者隊伍參與應急救援、心理援助等工作。
(32)中國銀監會汕頭監管分局:負責組織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儘快恢復營業,保障災區金融服務,及時安排信貸資金支持救災。
(33)中國保監會汕頭監管分局:負責督促有關保險公司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34)市地震局:負責匯總地震災情速報、開展震區地震監測及趨勢分析,提出應急回響級別建議;協調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工作;做好地震災害調查及損失評估;組織科研力量開展地震預測、預報、預警和地震應急救援相關技術科研攻關。
(35)市氣象局:負責組織做好地震災區氣象服務保障工作。
(36)市海事局:負責協助轉移受災民眾,統一組織海難搜尋救助、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組織、指導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維護水上交通秩序。
(37)汕頭警備區:根據市指揮部的申請,組織所屬部隊和民兵預備役,必要時,協調駐地解放軍參加搶險救災行動。
(38)武警汕頭支隊:根據市指揮部的要求,組織、指揮所屬部隊參與搶險救災工作;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災區社會秩序,保衛重要目標。
(39)廣東電網公司汕頭供電局:負責做好因災損毀電力設施的恢復及電力調度工作,確保災區電力供應。
(40)市紅十字會:負責組織專業志願者隊伍參與醫療衛生救援、心理援助等工作;向社會公開募集、接收抗震救災及恢復重建所需要的物資、資金和技術支持。
(41)其他有關部門,執行各自製定的具體地震應急保障計畫,在市指揮部統一指揮下,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3.2.2Ⅲ級回響啟動後
(1)市人民政府宣布啟動汕頭市地震應急預案。各職能部門按各自製定的地震應急保障計畫立即投入搶險救災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地震應急工作。
(2)召開市防震抗震救災領導小組全體成員和有關領導參加的緊急抗震救災會議,聽取市地震局和有關部門報告震情和災情。
(3)市指揮部組織開展緊急救援行動,部署救災工作。
(4)配合國家、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做好應急工作。
(5)向軍事機關請求支援。
(6)市長或副市長赴地震現場指揮,成立地震現場臨時抗震救災指揮部。
(7)視地震破壞情況決定是否啟用地震應急避難場所。
(8)市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對區(縣)級對口部門的搶險救災工作進行支援。
(9)市直各部門(單位)按照應急工作組職責和部門地震應急保障計畫,組織抗震救災工作。
3.2.3Ⅳ級回響啟動後
(1)市地震局立即派出工作小組赴震區現場了解震情、災情,會同有關部門對震情做出初步的評估,密切監視震情變化情況。
(2)市地震局立即向市防震抗震救災領導小組組長匯報震情和災情,並提出搶險救災工作事項的有關建議。
(3)市人民政府視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部署應急工作。
(4)市人民政府授權有關新聞單位向社會公眾通報震情和災情,做好安定民心工作。
(5)市直各部門(單位)按照應急工作組職責和部門地震應急保障計畫,赴震區現場配合震區區(縣)人民政府及對口部門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3.2.4臨震應急程式
(1)市人民政府發布臨震預報後,市人民政府宣布預報區進入臨震應急期。
(2)臨震應急期一般為10天;必要時,可以延長10天。
(3)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做好各項地震應急準備工作。
(4)地震部門加強震情跟蹤監視、隨時報告震情動態。
(5)市防震抗震救災領導小組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築物抗震能力,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
(6)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採取緊急安全防範措施。
(7)有關部門檢查落實搶險救災各項準備工作。
(8)宣傳、公安、地震等部門強化地震知識的應急宣傳,做好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保持社會穩定。
4  監督管理
4.1預案演練
市地震局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
4.2宣教培訓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做好防震減災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眾的防震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各區(縣)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媒體等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報紙等各種媒體,加大對防震減災工作的宣傳、培訓力度。
4.3責任與獎懲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附則
5.1 名詞術語
(1)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次生災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以及水災、土石流和滑坡等對居民生產、生活的破壞。
(3)生命線設施是指電力、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設施。
(4)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地震及地震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物品等破壞引起的經濟損失,建築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置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文物古蹟和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場地和文物古蹟破壞不折算為經濟損失,只描述破壞狀態。
5.2 本預案由市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市地震局負責解釋。
5.3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並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5.4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1年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汕頭市地震應急預案》自即日起廢止。
6  附屬檔案
地震災害分級標準
6.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Ⅰ級)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直接經濟損失占我市上年生產總值 5%以上的地震災害。
(2)我市發生7.0級以上地震,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6.2重大地震災害(Ⅱ級)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直接經濟損失占我市上年生產總值 1%-5%的地震災害。
(2)我市發生6.0級以上、7.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6.3較大地震災害(Ⅲ級)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直接經濟損失占我市上年生產總值 1%以下的地震災害。
(2)我市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6.4一般地震災害(Ⅳ級)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2)我市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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