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震局地震科技星火計畫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家地震科學技術發展綱要》和《中國地震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地震科技工作的意見》中國地震局設立“地震科技星火計畫專項”,為實現專項的規範化、科學化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地震局地震科技星火計畫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earthquak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park plan China seismological bureau
  • 綱要:國家地震科學技術發展
  • 機構:法律法規、政策及規定
  • 功能:防震減災面臨的實用性強
  • 原則:面向需求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四章 評審與批准,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章 實施與監督檢查,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六章 驗收與績效考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七章 成果與推廣套用,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八章 獎 懲,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地震科學技術發展綱要(2007-2020年)》和《中國地震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地震科技工作的意見》(中震科發〔2010〕27號),中國地震局設立“地震科技星火計畫專項”(以下簡稱專項),為實現專項的規範化、科學化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主要面向省(區、市)地震局,兼顧市縣地震工作機構、中國地震局所屬的觀測和任務型事業單位科技研發需求。

第三條

專項重點支持套用研究和技術研發,主要包括:
(一)防震減災三大工作體系面臨的實用性強、需求緊迫的具體科技問題;
(二)防震減災工作中具有區域特色、行業特色的科技問題;
(三)已有研究成果的轉化和推廣套用。

第四條

專項的管理原則:
(一)面向需求,務求實效。以防震減災工作需求為導向,以提升業務能力為目的,支持開展實用性強的套用研究與技術研發,為事業發展提供科技支撐和人才儲備。
(二)突出重點,有限目標。以突破防震減災工作中的具體科技問題為出發點,以項目的科技含量和實用化程度為重點考核要素,目標集中,注重產出。
(三)權責明確,規範管理。實行項目依託單位負責制,建立專家信用制度,嚴格遵守國家各項財務制度,專款專用。

第五條

根據支持的方向和作用,專項分為攻關項目和青年項目。項目的資助期限一般為1-2年,最長不能超過3年。
(一)攻關項目支持著眼於突破防震減災關鍵技術,解決重要問題,具有較強推廣套用前景的研發項目。負責人應具有副高(含)以上職稱或博士學位。
(二)青年項目著眼於解決工作中面臨的實際問題,側重於人才培養和儲備。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含)以上職稱或碩士學位,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40周歲。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專項由科技司會同發財司組織管理,項目依託單位負責實施,項目負責人承擔具體研究任務。

第七條

科技司職責:
(一)負責專項的總體設計;
(二)負責制定專項管理辦法;
(三)負責專項的立項審批;
(四)負責專項驗收和績效評估。

第八條

發財司職責:
(一)負責專項預算、年度決算審核;
(二)負責將專項經費納入預算管理體系;
(三)負責專項財務驗收;
(四)協調處理專項執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項目依託單位職責:
(一)根據本單位業務工作和人才培養的需求,組織編寫項目建議,推薦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
(二)組織項目負責人和財務人員共同編制經費預算,並嚴格按批覆的預算使用項目經費;
(三)負責組織項目的實施,落實必要的配套條件,確保項目按計畫進度完成;
(四)按要求編報項目年度工作進展,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五)項目通過驗收後,組織科研成果的推廣套用;
(六)負責協調其他參加者所在單位的項目組織實施工作。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職責:
(一)編寫項目實施方案和預算,組織帶領項目組成員完成項目的目標和任務;
(二)按照批覆的預算合理使用經費,配合做好監督檢查、績效評估、結題驗收等工作;
(三)確保研究成果和數據資料的真實可靠;
(四)配合做好項目成果的推廣套用。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一條

專項項目的申請採取集中受理方式,由單位組織推薦,不受理個人申請。專項的受理時間為每年5月份。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單位為省(區、市)地震局或中國地震局所屬的觀測和任務型事業單位,市縣地震工作部門通過所在地的省級地震部門申報。
項目申報單位按申報通知要求,組織編報項目申請書和預算申請書,確定項目負責人,並同時通過“中國地震局地震科技信息管理系統”客戶端錄入有關信息。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為項目申報單位或市縣地震工作機構在職的科技工作者。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應遵照以下要求:
(一)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申請項目研究和實施,並具有獨立承擔或組織人員完成項目任務的能力;
(二)項目負責人同期只能申請一項專項項目,每個項目的負責人限為一人。當年申請及承擔(含參加)的項目數合計不得超過兩項。

第十四條

項目其他參加者可為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或其他單位有關的科技工作者。倡導和鼓勵中國地震局所屬研究所、防災科技學院的科技工作者作為項目參加者共同開展研究。

第十五條

申請的項目應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一)項目目標明確具體,技術指標可考核。
(二)完成後能夠直接投入套用或具有較強套用前景。
(三)項目申請內容不得與以往已有明確成果的研究項目雷同,已經獲得其他經費支持的項目不得重複申報。
(四)基礎理論研究、跨區域的大型基礎探查、已有公共成熟技術、日常業務運維、台網台站等大型科研基礎設施建設、大型儀器設備購置等一般不予支持。

第十六條

項目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基本信息、需求分析、現狀綜述、研究目標、研究內容、實施方案、考核指標、項目預算表及簡要說明、個人基本信息、申報單位審查推薦意見。

第十七條

項目預算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項目預算表、各開支類目明細表、項目依託單位經費支出預算表、預算詳細說明。

第十八條

項目預算編制要求:
(一)項目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項目任務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項目預算編制時應當同時編制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
來源預算除申請專項項目經費外,有自籌經費來源的,應當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自籌經費包括單位的自有貨幣資金、配套用於該項目研究的其他貨幣資金等。
支出預算應當按照經費開支範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時列支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支出預算應當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詳細說明。
(三)編制預算時應當同時編列項目其他參加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
(四)項目預算申請書應由項目負責人和項目依託單位財務部門共同編制。
(五)編制項目預算時,應當同時申明項目依託單位的現有組織實施條件和資源,以及從單位外部可能獲得的共享服務,並針對項目實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資源和成果,提出社會共享的方案。

第十九條

項目經費的開支範圍一般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等。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專項項目經費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
(二)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以及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六)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項目發生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時,應當事先報經科技司審核同意;
(七)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體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等費用;
(八)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九)專家諮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專家諮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專項項目及項目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以會議形式組織的諮詢,專家諮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0—8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300—5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會期一般不超過一天。
(十)其他:項目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四章 評審與批准

第二十條

專項項目評審工作由科技司會同發財司組織,按照預審、同行評議、綜合評審、預算評審、中國地震局審批的程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科技司會同發財司組織成立預審專家組對受理的申請項目進行預審。預審的主要內容包括形式審查、項目查重、申請人的信用記錄、研究能力及條件等。
對於項目申報預算低於(含)5萬元的,經多數專家同意並報科技司核准,通過預審後可直接進入綜合評審階段。

第二十二條

對通過預審的申請項目,由預審專家組根據項目申請內容進行分類,組織其他專家開展同行評議。每項申請分送5位專家給出具體評議意見和分數。同行專家的有效評議意見不應少於3份。

第二十三條

科技司對評議意見整理、歸檔,綜合考慮預審和同行評議情況確定綜合評審項目,組織成立綜合評審專家組,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審。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應實事求是地綜合、分析、歸納評議人的實質性意見,並提出綜合評審意見。

第二十五條

發財司會同科技司組織專家對通過綜合評審的項目進行預算評審,預算評審結果與項目申報經費相差30%的項目申請,不得通過評審。

第二十六條

科技司統籌考慮綜合評審和預算評審意見,提出資助項目及資助金額的建議,報中國地震局審定後,向項目申報單位下達項目批准通知。

第二十七條

項目評審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須遵守國家和中國地震局有關評審工作的迴避制度和紀律要求。

第五章 實施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接到項目批准通知後的1個月內,根據綜合評審、預算評審意見和批覆,組織項目負責人撰寫項目任務書,審核後報送科技司,同時將有關信息通過“中國地震局地震科技信息管理系統”客戶端錄入。

第二十九條

科技司會同發財司對項目任務書進行審核,並與項目依託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簽訂項目任務書。逾期不報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說明理由的項目,視為自動放棄,由科技司核准後予以撤銷。

第三十條

項目任務書是項目執行、預算執行、監督檢查和項目結題驗收的重要依據。項目任務書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基本信息表、目標與任務、預期成果及考核指標、項目年度計畫及年度目標、項目經費來源與支出預算、參加人員信息。

第三十一條

項目任務書籤訂後,發財司將項目預算下達有關單位,分年度滾動安排。市縣地震工作機構及系統外單位的經費由項目依託單位橫向撥付。

第三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全面負責項目的實施,實施周期超過1年的項目每年年底須撰寫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報告項目的執行和年度決算情況,由項目依託單位匯總後於每年11月15日前報送科技司,並將有關信息通過“中國地震局地震科技信息管理系統”客戶端錄入。

第三十三條

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和評估,實行項目中期抽查制度,每年年中和年底,科技司會同發財司組織專家選取部分項目,進行中期執行情況檢查。

第三十四條

實行項目負責人重要事項申報制度。涉及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主要成員、研究目標、研究內容、技術路線、項目期限、預算以及中止研究工作等重要變動時,項目負責人經項目依託單位書面報科技司審批。

第三十五條

項目依託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覆的預算安排方案,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當按照以下程式審批:
一、項目預算總額的調整應報發財司、科技司批准。
二、項目支出預算科目中勞務費、專家諮詢費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過該科目核定預算10%,由項目依託單位根據研究需要調整執行,超過核定預算10%,由項目依託單位提出調整意見報發財司、科技司批准。

第三十六條

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研究計畫的項目,一般允許延期一次,期限不超過半年,須在項目原執行期結束前兩個月由項目依託單位提出申請,報科技司審批。

第三十七條

實行項目負責人立卷歸檔責任制。項目執行過程中,要加強對所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數據、聲像等各種形式科研檔案材料的管理,及時進行系統整理。

第六章 驗收與績效考評

第三十八條

項目結束後,項目依託單位組織項目負責人認真總結,撰寫項目結題報告,編制經費決算,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後1個月內提請科技司組織驗收。

第三十九條

項目執行期結束後三個月內,科技司會同發財司組織專家完成項目驗收工作。項目驗收形式主要包括:會議審查驗收、網上(通信)評審驗收,實地考核驗收、功能演示驗收等,根據項目特點和驗收需要,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也可聯合多種方式進行驗收。
經科技司授權,項目依託單位可依據本辦法有關要求對青年項目和小額攻關項目組織驗收,驗收情況須報科技司備案。

第四十條

驗收專家組根據項目任務書和項目結題報告,在審閱資料、聽取匯報、實地考核、觀看演示、提問質詢的基礎上,獨立提出意見,經專家組討論匯總,形成驗收意見,並在意見中提出成果套用推廣建議。

第四十一條

項目驗收包括財務驗收和業務驗收,兩項內容合併進行。對於10萬元及以上額度的項目,項目依託單位須在項目驗收前自行組織開展財務審計。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未對專項項目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占、挪用專項項目經費;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項目經費;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業務驗收:
(一)項目目標任務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
(三)未經申請或批准,項目依託單位、項目目標、研究內容、技術路線等發生變更;
(四)超過下達的項目任務執行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並且事先未做出說明。

第四十三條

完成驗收工作後,項目依託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報請科技司、發財司辦理財務結賬手續。

第四十四條

項目完成後形成的結餘經費按照中國地震局有關規定管理。項目因故終止,在認真清查的基礎上,由發財司會同科技司負責收回剩餘經費。

第四十五條

科技司結合驗收工作情況,逐步建立項目的績效考評制度。績效考評結果將作為以後確定立項、選擇依託單位、確定預算、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六條

專項項目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項目依託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國家有權調配用於相關科學研究開發。

第四十七條

項目實施中所需的儀器設備應當儘量採取共享方式取得。專項經費形成的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放共享。

第七章 成果與推廣套用

第四十八條

專項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和管理。涉及國家秘密的,嚴格遵守《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相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項目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和技術標準,其歸屬和管理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項目依託單位在項目啟動實施前,有關單位及項目參加者應就成果和智慧財產權的權益分配達成約定。

第五十一條

加強專項項目的宣傳,形成的研究成果,如論文、專著、專利、軟體、產品和技術的宣傳推廣必須標註“地震科技星火計畫資助”字樣及項目編號,不做標註的成果,評審或驗收時不予認可。

第五十二條

項目依託單位應在項目結題驗收後30日內履行科技成果登記手續,納入“中國地震局地震科技信息管理系統”的成果資料庫,並報科技司備案。項目完成成果登記後,方才視同完成結題驗收工作。科技司負責每年將專項成果納入成果推廣目錄。

第五十三條

建立項目成果後評價機制。專項項目結束後的三年內,項目依託單位應將已結題項目形成的專著、論文的被引用以及新發表情況、成果鑑定獲獎情況,成果套用狀況和效益進行綜合評價並補充到“中國地震局地震科技信息管理系統”,同時報送科技司備案。

第八章 獎 懲

第五十四條

專項任務完成出色、推廣套用取得良好效益,或在促進局所科技合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有關單位和項目參加人員,在其參加其他地震科技活動時給予優先支持。

第五十五條

嚴禁同一項目在不同的科技計畫中重複申報立項,一經發現,取消其申請立項資格,申報單位及項目負責人一年內不得承擔專項項目。

第五十六條

對項目研究計畫執行不力或因其他情況導致研究計畫難於完成的項目,項目依託單位應建議予以中止、撤銷,經科技司審批後辦理有關手續。必要時,科技司可根據實施情況、評估意見等直接進行調整。
中止、撤銷的項目,項目依託單位應當對已開展工作、經費使用、階段性成果、智慧財產權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

第五十七條

對不按時上報年度報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監督檢查的項目,要求項目依託單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項目,視情給予通報批評、追回已撥付經費或取消項目負責人參與專項活動資格等不同形式懲罰,同時將項目依託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參加者的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與其他科研活動掛鈎。

第五十八條

項目依託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參加者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科技成果,一經查出,撤銷立項,追回已撥付項目經費,並向社會公開,主要責任人五年內、項目依託單位一年內不得承擔或參與相關科研活動,同時將項目依託單位、有關責任人的科研不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第五十九條

因執行不力,違反有關政策法規和科技計畫管理制度等主觀原因未通過驗收的,取消項目負責人五年內,項目依託單位一年內承擔專項項目的資格,予以通報,並與其他科研活動掛鈎。

第六十條

專項項目立項、申請、評審、執行和結題驗收中凡涉及國家保密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地震局科技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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