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管理辦法(試行)

《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管理辦法(試行)》在1993.09.08由國家地震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1993年09月08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9月08日
  • 頒布單位:國家地震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保證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保證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一切從事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度,申領《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以下簡稱《評價許可證書》),憑證開展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三條 《評價許可證書》由國家地震局審查核發並實行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評價許可證書》設甲級、乙級和單項三種。
持有甲級《評價許可證書》的單位,可承接全國範圍內各種規模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開發區建設項目的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持有乙級《評價許可證書》的單位,可承接區域或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開發區建設項目的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持有單項《評價許可證書》的單位,在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中,可承接單項《評價許可證書》規定業務範圍內的工作。
第二章 申領《評價許可證書》的條件和程式
第五條 具備以下條件者可申請甲級《評價許可證書》;
(一)經國務院部、委、局、辦、總公司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式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
(二)具有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機構和固定在編的專職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力量雄厚,專業配備齊全,技術經濟人員配套。有較高的社會信譽。有六人以上持有國家地震局核發的甲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上崗證書》。
(三)具有與開展評價工作相適應的實驗、測試、分析手段,有先進的技術裝備和軟體系統。
(四)能夠完成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中的地震地質調查、地震活動性分析及地震動參數的預測,對協作單位提供的技術報告有分析、審核能力,並能獨立編寫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報告。
(五)熟悉和掌握國家地震局頒發的有關法規、標準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技術規範等。有完善的質量、技術等管理制度。
第六條 具備以下條件者可申請乙級《評價許可證書》:
(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省轄市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式批准成立的及國務院部、委、局、辦、總公司所屬的和所轄大區或省一級代表機構所屬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
(二)具有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機構和固定在編的專職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力量較強,專業配備齊全,技術經濟人員配套。在較好的社會信譽。有六人以上持有國家地震局核發的乙級以上《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上崗證書》。
(三)具有與開展評價工作相適應的實驗、測試、分析手段,有較先進的技術裝備和軟體系統。
(四)能夠完成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中的地震地質調查、地震活動性分析及地震參數的預測,對協作單位的技術力量有分析、審核能力,並能獨立編寫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報告。
(五)熟悉和掌握國家地震局頒發的有關法規、標準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技術規範等。有比較健全的質量、技術等管理制度。
第七條 具備以下條件者可申請單項《評價許可證書》:
(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省轄市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式批准成立的及國務院部、委、局、辦、總公司所屬的和所轄大區或省一級代表機構所屬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
(二)具有《評價許可證書》規定業務範圍的固定在編的專職工程技術人員。有二人以上持有國家地震局核發的甲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上崗證書》。有較好的社會信譽。
(三)具有與《評價許可證書》規定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實驗、測試、分析手段,有較先進的技術裝備和軟體系統。
(四)具有單獨承擔《評價許可證書》規定業務範圍的能力。獨立編寫《評價許可證書》規定業務範圍的工作報告。
(五)熟悉和掌握國家地震局頒發的有關法規、標準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技術規範等。有較健全的質量、技術等管理制度。
第八條 申領《評價許可證書》的程式:
申請《評價許可證書》的單位向國家地震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領取《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申請登記表》,按規定要求填寫後,依次報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震部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簽署審查意見,經國家地震烈度評定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後,由國家地震局負責核發。
第三章 職責
第九條 持《評價許可證書》單位的職責:
(一)嚴格執行國家或地方頒布的有關地震法規、標準、管理辦法,遵守國家地震局發布的地震安全性評價行政、技術法規。
(二)嚴格執行國家物價局和財政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暫行辦法。
(三)在《評價許可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內承接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四)在簽訂評價工作契約時,必須標明《評價許可證書》的級別和編號;編報的評價工作大綱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報告必須附有《評價許可證書》縮印件。
(五)及時申報本單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機構、人員、儀器設備的調整和變化情況。
(六)接受國家地震局的檢查、監督和考核。
第十條 國家地震烈度評定委員會的職責:
國家地震烈度評定委員會受國家地震局委託,對申請《評價許可證書》的單位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上崗證書》的項目負責人進行業務考核,對持證單位提供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報告進行評估。
第十一條 國家地震局的職責:
(一)組織制定、修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管理辦法》。
(二)負責審查、核發《評價許可證書》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上崗證書》。
(三)組織對《評價許可證書》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工作。
(四)組織、建立《評價許可證書》升降制度,對違反本辦法的評價單位有權中止和吊銷所發的《評價許可證書》。
(五)監督、檢查持證單位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並負責組織業務考核。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 國家地震局負責對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管理、監督,組織對持《評價許可證書》的單位進行考核,並建立許可證升降級制度。
第十三條 每三年進行一次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視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評價單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機構、人員狀況;
(二)在編專職地震安全性評價人員的業務水平及上崗狀況;
(三)設備儀器、分析測試手段和數據質量;
(四)評估已完成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報告;
(五)執行收費標準的情況;
(六)遵守本辦法和其它有關法規的情況。
第十五條 檢查的程式如下:
(一)國家地震局書面通知持證單位參加檢查。
(二)參加檢查的持證單位,按要求填寫《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檢查登記表》,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震部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國家地震局。
(三)根據持證單位的具體情況,由負責考核的地震部門確定參加業務考核人員的範圍和內容。
(四)檢查結果分合格、不合格兩種。
第十六條 根據檢查結果,並結合升降級制度,對持證單位分別予以確認、升級、降級或中止。
第十七條 檢查不合格或無故不參加檢查的持證單位,國家地震局可立即中止其《評價許可證書》的使用。
第十八條 《評價許可證書》的有效期為五年(從許可證書批准之日算起),持有許可證書的單位,在許可證書有效期滿六個月之前向國家地震局重新提出申請,由國家地震局組織審查、考核。重新確認許可證書。逾期不辦理,許可證書到期即自行失效。
第十九條 申領許可證書的單位,負責《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的考核費用。
第二十條 《評價許可證書》遺失後,應立即向國家地震局報告,並聲明作廢。重新填寫《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申請登記表》,經國家地震局核實後,補發新的證書。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持證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國家地震局視情節輕重,有權中止、吊銷其《評價許可證書》或處以罰款:
(一)弄虛作假領取《評價許可證書》的;
(二)轉借《評價許可證書》的;
(三)變相轉包評價工作的;
(四)超越所持《評價許可證書》規定業務範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
(五)為無證單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
(六)機構、人員、儀器設備發生變化已不適宜評價工作又不及時申報的;
(七)評價質量低劣的;
(八)不履行評價契約的。
第二十二條 持證單位完成的評價報告結論不當或錯誤,造成不良影響和其它損失的,除吊銷其《評價許可證書》、勒令其退還全部評價費外,應處以評價費用30%以上的罰款;後果嚴重的,應追究其直接責任者的責任。持證單位不履行評價契約,造成損失的,按上述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未按照本辦法獲得《評價許可證書》的單位,不得承攬工程建設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如違反本規定承接地震安全性評價任務,一經發現,應立即制止,其做過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無效,收費應全部沒收。
第二十四條 審查核發《評價許可證書》的管理人員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單位領導根據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並調整其工作崗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類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報告必須由持《評價許可證書》的單位和持《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上崗證書》的項目技術負責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涉外建設項目的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一般應由國內持有《評價許可證書》的單位承擔,確需委託國外機構進行評價的,其評價資格由國家地震局確認。
第二十七條 《評價許可證書》、《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申請登記表》由國家地震局統一印製、編號和發放。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翻印或自行印製。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附錄: 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等級劃分表
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等級劃分表
許可證書等級
甲 級
乙 級
單 項
持證上崗人員
持甲級上崗證書6人以上
持乙級以上上崗證書6人
持甲級上崗證書2人以上
地震地質
1.地震構造區劃分及其最大潛在地震確定
2.能動斷層鑑定技術
3.斷層活動性分段及發
發震構造鑑定
1.地震構造區劃分及其最大潛在地震確定。
2.能動斷層鑑定技術
3.斷層活動性分段及發震構造鑑定
地 震
1.地震的觀測與精定位
2.潛在震源區劃分及地 震活動性參數確定
3.地震危險性分析(確定性方法和機率性方法)
1.潛在震源區劃分及地震活動性參數確定
2.地震危險性 分析(確定性方法和機率性方法)
1.地震的觀測與精定位
2.潛在震源區劃分及地震活動性參數確定
3.地震危險性分析(確定性方法和機率性方法)
地震工程
1.場地反應分析(一維反應分析、二維反應分析及非線性分析)
2.人造地震動合成
3.地震動參數和反應譜估計
4.地震地質災害小區劃
1.場地反應分析(一維反應分析)
2.人造地震動合成
3.地震動參數和反應譜估計
4.地震地質災害小區劃
1.場地反應分析(一維反應分析、二維反應分析及非線性分析)
2.人造地震動合成
3.地震動參數和反應譜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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