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00年6月9日
  • 修正時間:2004年6月30日
  • 內容:共16條
  • 號數:第134號
基本概況,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基本概況

(2000年6月9日省政府令第98號發布
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號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確定科學合理的抗震設防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對具體建設工程場地進行的地震烈度覆核、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參數的確定、地震小區劃、場址及其周圍地震地質穩定性評價和場地震害預測等工作。

第三條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具體範圍,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計畫、經濟綜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另行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簡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積極配契約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由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評定,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的評定意見,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國家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按本辦法規定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其安全性評價結果必須經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有關主管部門方可審批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方案設計。

第七條

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持有省級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並按照核定的範圍開展工作。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八條

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地震安全性評價資格的單位進行評價工作。

第九條

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制定的有關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範,並嚴格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收費項目及其標準收取費用。
不遵守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範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其結果無效。

第十條

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省政府有關部門及單位的技術和管理專家組成,其日常工作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範進行抗震設計。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抗震設計和施工規範進行施工。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對無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超越資質證許可許可權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其評價結果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負責工程建設項目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審批和抗震設防標準審批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後果的,由其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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