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的決定

1998年9月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關於修改〈西安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8.15
  • 實施時間:2004.08.15
一、第十條修改為:“在本市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家地震部門或省地震部門頒發的《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
二、刪除第十三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西安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修正)
(1998年9月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關於修改〈西安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防禦和減輕地震對工程設施的破壞,科學合理地利用建設投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陝西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應進行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各類建設工程項目、技擴改項目和區域開發項目。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系指設防地震烈度覆核、地震危險性分析、場址及周圍地震地質穩定性評價、設計地震動參數確定、地震小區劃和場地震害預測等工作。
第四條 西安市地震局是本市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工作。
區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協助市地震局做好轄區內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和地區必須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一)本市重大建設工程和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或投資在1億元以上的其他建設工程。
(二)位於地震烈度分界線兩側各8公里區域內的新建工程項目。
(三)占地面積在2平方公里以上,並跨越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區域的大型廠礦企業、新建城鎮和開發區、工業園區等。
(四)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的秦嶺山區的重點工程項目。
本規定所稱重大建設工程,是指對社會有重大價值或有重大影響的工程。
本規定所稱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壞後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強腐蝕性物質泄露或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和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其他建設工程項目按原城建審批程式辦理。
第六條 凡新建或擴建的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不做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實行設防標準審核制。由市地震部門根據《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和《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使用規定(1990)》出具證明。
第七條 按照本規定需要做地震安全評價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其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經市地震部門審查後,按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第八條 計畫、建設、地礦、土地、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
第九條 計畫、建設、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工程建設單位,必須把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作為審查的必要內容,納入審批程式,對沒有地震安全性評價內容和市地震部門批准的抗震設防標準的建設工程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有關主管部門不得批准,設計部門不得進行設計。
第十條 在本市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家地震部門或省地震部門頒發的《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
第十一條 承擔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省、市物價和財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地震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陝西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