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管理辦法

三級工作適用於除一、二級以外的大型項目中的主要工程,其破壞將導致嚴重後果;四級工作適用於一、二、三級工作以外的工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管理辦法
  • 所屬地:江西省
  • 性質:地方性法規
  • 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
內容,實施時間,

內容

一、為加強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規範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行為,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江西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98號)、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399號)和財政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關於將部分行政事業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價格)的通知》(財綜[2001]94號)的精神,特制定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管理辦法。
二、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對象。本辦法收費對象為江西省境內所有按規定應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和區域開發建設項目。具體按江西省地震局、江西省發展計畫委員會等四部門下發的《關於確定我省需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範圍的通知》(贛震發[2001]12號)規定的範圍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三、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根據國家標準GBl7741—1999《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範》要求分四級。一級工作適用於安全性要求高的重大項目中的主要工程,其破壞會導致極其嚴重的後果;二級工作適用於大城市、重要經濟開發區以及覆蓋區域較大和重要生命線工程中的主要工程,其破壞將導致嚴重後果;
四、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必須持有省級以上地震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書,並按證書級別及規定的評價範圍開展工作。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個人,必須持有地震主管部門核發的上崗證書。
五、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實行指導價管理,其具體標準應在《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標準》規定的額度內,由地震安全評價單位根據GB1741—1999《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範》的規定和委託方協商確定,體現有償、合理收費的原則。
六、外省(市)具有資質的評價單位在本省轄區內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按本辦法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執行。
七、地震安全性評價費用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經費中安排。
八、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單位應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接受物價、地震、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九、凡只收費不提供技術服務,或超出規定範圍和標準的收費,均屬亂收費行為, 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實施時間

十、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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