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

景德鎮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全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切實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為城鄉工程建設提供科學的抗震設防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江西省防震減災條例》和《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景德鎮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使用和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抗禦地震破壞的準則和在一定風險水準下抗震設計應採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動參數。
第三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預防為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和有重點的全面防禦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實行統一領導。
第四條市防震減災局負責市本級及珠山區、昌江區、高新區、陶瓷工業園區所屬納入市城市總體規劃管理區域立項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並監督和指導各縣(市)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
縣(市)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市城市總體規劃管理區域外的本級立項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和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委、工信委、建設局、規劃局、水務局、交通局、國土資源局、房管局、教育局、衛計委等有關行政、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做好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對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第六條下列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一)交通工程。
1.多孔跨徑總長大於一千米或者單孔跨徑大於一百五十米公路、鐵路幹線的橋樑,長度大於一千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橋、高架橋、地下鐵道、地下公路、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工程;
2.鐵路、公路幹線上的大中城市火車站與鐵路樞紐工程、一級汽車客運站;
3.新建、擴建民用航空機場,五千噸級以上港口工程。
(二)能源工程。
1.設區市電力調度中心;
2.單機容量三百兆瓦以上或者規劃容量八百兆瓦以上的火力發電廠;
3.單機容量一百兆瓦以上或者總裝機容量三百兆瓦以上的水力發電廠;
4.樞紐變電站(所)和五百千伏以上變電站(所)、五百千伏以上線路大跨越塔;
5.抽水蓄能電站;
6.大型工礦企業的自備電廠。
(三)廣播電視、通信與信息工程。
1.設區市廣播電視中心主體工程、高度在一百米以上或者總發射功率大於二百千瓦的廣播電視發射塔;
2.通信樞紐工程、本地網匯接局、應急通信指揮用房和金融、證券、保險、鐵路、民航、電力、海關、稅務等重要信息系統工程。
(四)工業與民用建築、公共設施。
1.大型的礦山、化工、石化、鋼鐵、有色金屬等工程;
2.設區市領導機關辦公樓;
3.一百米以上高層建築工程或者平面和豎向的結構均不規則的建築工程;
4.一千二百座以上大型影劇院、六千座以上體育館、大型體育場、二萬五千平方米以上會展中心和商場、一萬平方米以上教學樓;
5.省級博物館、檔案館、科技館、展覽館、圖書館;
6.設區市級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預防與控制中心;
7.五百張以上床位的綜合性醫院或者專科醫院的住院樓、門診樓;
8.規劃人口五十萬以上城市各類救災應急指揮中心、郵政樞紐;
9.城市日供水十萬噸以上和日污水處理二十萬噸以上的主體工程;
10.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大型建(構)築物。
(五)特殊工程。
核電站、核反應堆、核供熱裝置及核廢料處理工程。
(六)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
1.重要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生產和倉儲設施工程;
2.研究、生產和存放傳染性生物製品和細菌與病毒的設施工程;
3.三萬立方米以上的貯油工程,氣態五萬立方米以上、液態一千立方米以上的貯氣工程,大型長線輸油、輸氣管道輸送設施工程;
4.十億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庫和I級擋水壩;
5.大中型化工工程;
6.大Ⅱ型尾礦壩。
(七)其它工程。
1.位於地震動參數區劃分界線兩側各五千米範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
2.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的邊遠地區的建設工程;
3.位於複雜工程地質條件區域的城市、新建開發區的建設工程及長距離生命線工程。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式,把抗震設防要求作為項目可行性論證或者項目申請報告、工程設計的依據和必備內容。對項目可行性論證或者項目申請報告、工程設計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工程,有關主管部門不得審批。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項目可行性論證時,應當向省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確定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申請,取得省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關於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審定意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未包含地震安全性評價內容的,有關主管部門不得審批。
審批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建設規劃方案時,有關部門須通知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參加。
第八條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向工程所在地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申請。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項目,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同時告知發展和改革、國土、建設、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
(二)一般建設工程,由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抗震設防要求。
縣級以上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
設計單位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必須按照設計要求對抗震設防措施進行監理。建設單位不得拒絕和阻礙抗震設防的設計和施工。
第十條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取得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按照核定的業務範圍開展工作,併到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進行業務登記,接受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應當按照《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標準》的規定,由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和委託方共同協商、合理確定。
第十二條已經建成的下列建設工程,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其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有鑑定資質的單位申請進行抗震性能鑑定,並採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設工程;
(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具有重大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建設工程;
(四)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五)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建設工程。
第十三條農村的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公用建築必須根據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範進行設計、施工。
各級人民政府對於農村民居等建築,應當制定相應政策,採取建設示範點、免費提供設計圖紙等扶持措施,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組織實施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引導村民採取必要的抗震設防措施,逐步提高農村民居的抗震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和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民居防震保全的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縣級以上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江西省防震減災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防震減災工作的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應當出具抗震設防要求的意見而不出具或者不按規定出具的;
(二)超出規定的許可權確定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或者擅自降低抗震設防要求的;
(三)對項目可行性論證或者項目申請報告、工程設計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工程予以審批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
(五)其他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十六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防震減災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2010年12月頒布的《景德鎮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同時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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