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管理辦法
  • 目的:為加強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 批號:人民政府24號主席令
辦法內容
為加強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規範收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西藏自治區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區人民政府24號主席令)及國家財政部、原國家物價局《關於發布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399號)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於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依照《西藏自治區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應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各類重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建設項目。
二、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項目範圍:地震烈度覆核、設計
地動參數確定、場地地震危險性分析、地震小區劃、場區及周圍地震地質穩定性評價、場地活斷層評價、建築物抗震性能測試與鑑定、震害預測等。
三、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收費應體現有償服務、合理收費的原則。具體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詳見附表。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範》(GB17741-1999)國家標準的要求,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分三個等級。其工作成果必須經國家級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或西藏自治區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評審通過。
五、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家或省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書,並按證書級別及規定的資格範圍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個人,必須持有省級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上崗證書。
六、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應按規定到當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接受物價、地震、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凡只收費不提供技術服務或超出本辦法規定範圍和標準的收費行為,均屬亂收費行為,由價格、地震行政主管部門部門依法查處。
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與本辦法相牴觸的規定和標準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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