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加強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防禦和減輕地震對工程的破壞,合理利用建設投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 地區:海南省
  • 類型:政府公告
  • 內容:防震減災
  • 條數:16條+附屬檔案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附屬檔案,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主要指地震烈度覆核、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參數確定、地震小區劃(包括地震動小區劃和地震地質災害小區劃)、場地及周圍地震地質穩定性評價和震害預測等工作。

第三條

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必須嚴格執行《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90)》,以所標示的烈度值作為抗震設防標準。

第四條

必須進行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工程和地區有:
(一)地震設防要求高於《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90)》設防標準的生命線工程、特殊工程和其他重要工程(見附表);
(二)位於地震烈度值≥Ⅵ度分界線附近8公里區域的新建工程;
(三)占地範圍較大、跨著不同構造及工程地質單元的城市、大中型廠礦企業和開發區。
進行過地震小區劃的地區,除有特殊抗震設防要求的工程外,同一小區內的同類工程已進行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不再進行重複評價。

第五條

省、市、縣、自治縣地震部門分別是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防震減災的主管部門,各級地震部門負責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標準的管理及監督,參加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

第六條

工程項目必須明確抗震設防標準(地震動參數或設防烈度)及其依據。按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項目,其抗震設防標準由省防震減災主管部門審批,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包括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內容。

第七條

各級計畫、規劃、建設、設計等部門及工程建設主管單位,應當配合防震減災主管部門做好抗震設防標準的管理工作。按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項目,在審批工程項目、建設規劃及初步設計方案時,審批部門必須將抗震設防標準及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作為審查的一項內容,並通知防震減災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第八條

從事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家或省級防震減災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並按證書級別及規定的評價範圍從事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的發放條件和管理辦法按國家地震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省外單位在本省範圍內承擔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必須經省防震減災主管部門進行資格驗證和任務登記。

第九條

承擔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地震局頒發的《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範(DB001?94)》和經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及有關規定。

第十條

按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項目,其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必須經省防震減災主管部門會同省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通過;根據項目規模,需報國家地震烈度評定委員會評審的,應先經省防震減災主管部門評審。

第十一條

按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項目,其設計使用的抗震設防標準,必須以國家地震烈度評定委員會或省防震減災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通過的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為依據。未經上述機構組織評審通過的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設計部門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項目,防震減災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工程項目業主採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處以相當於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費用2至3倍的罰款,但罰款最高限額不得超過3萬元。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未按經防震減災主管部門審批的抗震設防標準執行而擅自確定抗震設防標準的,防震減災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其評價結果無效,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罰款最高限額不得超過3萬元。

第十五條

防震減災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地震局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

必須進行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重要工程表
生命線工程
一、 公路與鐵路幹線的大型橋樑、隧道;
二、 高速公路,Ⅱ類以上機場;
三、 年吞吐量≥100萬噸的大型港口;
四、 大型水庫的大壩;
五、 總裝機容量超過60萬千瓦的火電廠;
六、 大功率(≥100KW)廣播發射台、電視台;
七、 大、中城市長途電話樞紐的程控機主樓;
八、 大、中城市主要供水、供氣、供電的高度控制工程。
特殊工程
核電站、核反應堆、核供熱裝置、核廢料處理、重要軍事工程以及易燃、易爆和劇毒物質生產車間和倉庫等工程,海上鑽井平台。
其他重要工程
一、 關係國計民生的大型工礦企業,大中型化工廠、煉油廠以及地震時容易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
二、 高層(Ⅷ中軟、軟弱場地其高度≥60M,Ⅵ度和Ⅶ度堅硬,中硬場地其高度≥80M)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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