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

銀川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銀川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防止和減輕地震對工程設施的破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
  • 發文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99-8-28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銀川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
第三條 銀川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以下簡稱地震安評工作)實行統一管理、監督和檢查。
縣級地震工作管理部門負責其轄區內地震安評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地震安評工作包括:
(一)對工程建設場地進行機率的或確定的地震危險性分析;
(二)地震烈度覆核;
(三)地震小區劃;
(四)工程場地設計地震動參數確定;
(五)地震地質和斷層活動性評價以及抗震設防要求的確認。
第五條 銀川市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計畫、規劃土地、建設部門和建設單位應把地震安評工作和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其基本建設管理程式。
第六條 銀川市行政區域內一般工業與民用建設工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第七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在銀川市立項建設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
(二)占地範圍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區域的大中型企業及新建開發區;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地區的新建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四)地震設防要求高於地震基本烈度區劃圖或現行抗震設計規範規定的工程。
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具體工程項目列入附屬檔案。
第八條 根據建設項目的不同情況,地震安評工作可分別在建設工程立項論證階段、立項審批階段、立項後設計階段進行。
未取得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建設場地抗震設防要求審批意見書的工程,設計單位不得進行設計。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地震安評資質的單位進行地震安評工作。
第十條 凡從事地震安評工作的單位,應持有省級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個人應持有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上崗證書,並在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 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許可證書規定的範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
(二)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規範;
(三)按照與建設單位約定的期限提供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 地震安評報告必須由市地震局組織評審工作。經評審合格的報告由市地震局簽發建設場地抗震設防要求審批意見書,作為抗震設計的依據。
第十三條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工程項目地震安評工作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主動配合,不得拒絕檢查。
監督檢查的主要事項:
(一)應當進行地震安評工作的工程建設項目是否進行了地震安評工作,是否取得建設場地抗震設防要求審批意見書;
(二)在銀川市境內開展地震安評工作單位的資質及設備是否齊全,是否按本規定要求開展工作;
(三)是否按照地震安評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第十四條 自治區各部門、中央駐銀各企事業單位的建設工程地震安評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必須在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銀川市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收費標準按自治區物價、財政部門批准的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承擔地震安評工作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工程建設場地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規定》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並處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罰款。
(一)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
(二)超越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許可權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
(三)不按地震安全性評價規範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
第十七條 工程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有關規定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七條,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
(二)不按照地震安評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未在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處以五百至一千元罰款。
第十九條 各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地震安評工作和抗震設防要求審批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銀川市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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