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

《福建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在1996.07.10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7.10
  • 實施時間:1996.07.10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系指通過地震地質、地球物理、地震學、地形變等綜合研究後,預測場地周圍未來一定年限內可能發生的地震及這些地震對場地的影響,並對場地內工程建設項目的抗震設防提出意見。其主要工作內容有:地震烈度覆核、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參數確定、地震小區劃、場地震害預測、場址及其周圍的地震穩定性評價等。
第三條 省地震部門負責管理全省城鎮、經濟開發區以及重大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四條 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可直接按《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90)》所示的烈度作為工程的抗震設防標準。
第五條 位於地震基本烈度區6度以上(含6度)區域的下列工程,可行性研究時,對工程建設場地必須進行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一)交通工程:
1、公路與鐵路幹線的大型橋樑、中長以上隧道;
2、鐵路幹線重要車站與鐵路樞紐的通信、信號、行車、給水、電力等主要用房;
3、高速公路、Ⅱ類以上機場,2萬噸以上碼頭。
(二)能源工程:
1、蓄水量1億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和位於大、中城市區上游的Ⅰ級擋水壩;
2、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或規劃容量80萬千瓦以上的火電廠;
3、裝機容量20萬千瓦以上的水電廠或500千伏以上的變電站、特別重要的220千伏變電站;
4、省、地(市)級電力調度中心;
5、核電站、核反應堆、核供熱裝置。
6、供水、供氣、供熱、貯油工程;
(三)通訊工程:
1、功率200千瓦以上的廣播發射台、電視台(包括電視差轉台、電視播控中心、電視發射塔等)的主機樓;
2、大、中城市中容量2萬門以上的長途電話樞紐、微波通訊站、衛星地面通訊站等的主機樓。
(四)其他重要工程:
1、易燃、易爆和劇毒物質生產車間、倉庫以及地震時容易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煉油廠、化工廠等大中型工礦企業;
2、位於堅硬、中硬場地,高度80米以上或者中軟、軟弱場地,高度60米以上的貿易、金融、賓館等建築工程;
3、省、市、縣政府及所屬各類救災應急、指揮機構辦公用房;
4、大型影劇院、體育館(中心)等公共建築工程。
5、市(地)以上醫院的病房、藥房、血庫、手術室及重要醫療設備用房。
第六條 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由建設單位委託有地震安全性評價資格證書的單位進行;受委託單位應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並出具科學、合理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第七條 按本規定必須進行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包括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內容,地震部門參加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報省地震部門,省地震部門應在1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作為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依據。需要報請國家地震部門審定的,由省地震部門轉報。
未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無效。
第八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實行資格認證制度,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家地震部門或省地震部門核發的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資格證書,並按照證書核定的範圍開展工作,沒有取得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九條 在我省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省外單位,必須持有國家地震部門核發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資格證書,並經省地震部門驗證,方可承擔本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十條 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地震部門發布的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範。
第十一條 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應嚴格按照財政部與國家物價局頒發的有關收費項目及其標準收取費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 未按本規定做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或擅自確定抗震設防標準的,由地震部門責令其糾正,並處1萬元至2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人和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責任。
第十三條 沒有資格證書或超越資格證書核定範圍、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範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其評價報告無效,並由地震部門處以5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 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的,由物價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地震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同級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省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