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淄博市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暫行辦法》是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1997年9月1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淄政辦發[1997]120號
【生效日期】1997-09-12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淄博市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9月12日淄政辦發〔1997〕120號)
第一條為加強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防禦和減輕地震對工程設施的破壞,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地震烈度覆核、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加速度、設計反應譜、地震動時程等地震參數的確定,地震小區劃、場址周圍場地地震地質穩定性評價、場地震害預測等工作。
第三條市地震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市建設、規劃、土地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支持、配合地震部門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地震管理部門會同規劃部門開展區域地震安全性小區劃工作。
第五條一般工業與民用新建或擴建工程按照國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規定的烈度值進行抗震設防。
生命線工程、特殊工程、其他大中型工程和重要工程(具體項目見附表),必須按照市地震管理部門、規劃部門的地震安全性小區劃確定的地震參數進行抗震設防,在未進行區域地震安全性小區劃前,其工程建設場地必須進行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六條按本辦法規定需要進行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方案設計必須包括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內容。根據工程建設項目分級管理許可權,工程建設項目抗震設防標準、地震安全性評定結果由市地震主管部門報國家、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審定,其審定結論由相應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承擔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單位,必須持有國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經市地震管理部門驗證登記,方可按照核定的業務範圍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八條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範,編制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報告。
第九條工程建設項目未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進行抗震設防或未進行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建設、規劃、土地部門對該工程項目不予審批。
第十條建設單位、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的,由市地震管理部門監督其限期糾正;對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或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地震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規定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地震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