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為地方性法規,是福建省為了加強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共有14條,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並同時廢止《福建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 施行令: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 通過時間:2007年9月17日
  • 執行日期:2007年11月1日
  • 文號: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0號
基本信息,詳細條款,

基本信息

法規名稱: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施行令: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00號
《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黃小晶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詳細條款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可以按照《中國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區劃圖》所示的加速度(烈度)進行抗震設防。
第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必須嚴格執行《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國家標準,確保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質量,並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對本省行政區域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回響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包括:
(一)交通工程:
1.公路長隧道(長度大於1000米),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上的特大橋樑(多孔跨徑總長大於1000米,單孔跨徑大於150米);
2.越江隧道、海底隧道或者水深大於20米、墩高大於80米、跨度大於150米及其他技術複雜、修復困難的鐵路橋樑等特別重要的鐵路工程;
3.國際或者國內主要幹線機場航站樓、航管樓(包括塔台、通信樓)、大型機庫以及油罐罐體構築物;
4.危險品碼頭及2萬噸以上碼頭;
5.城市軌道交通。
(二)通訊工程:
1.功率200千瓦以上的廣播發射台、電視台(包括電視差轉台、電視播控中心、電視發射塔等);
2.容量5萬門以上的長途電話樞紐。
(三)能源工程:
1.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LNG電廠以及其他規劃容量80萬千瓦以上的電廠;
2.裝機容量20萬千瓦以上的水電站;
3.500千伏以上變電站和省、設區市電力調度中心。
(四)生命線工程:
1.總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庫大壩或者位於中等以上城市上游涉及主要城區防洪安全的重要中型水庫大壩及Ⅰ級堤防工程;
2.日供水20萬噸以上水廠;
3.屬於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燃氣氣源廠;
4.三級醫院住院部、醫技樓、門診部;
5.屬於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各類救災應急指揮中心。
(五)工業工程:
屬於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核工業和大型重工業工程。
(六)其他重要工程:
1.屬於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大型影劇院,大型體育場館,大型展覽館、會展中心;
2?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層建築。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委託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報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但依法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的除外。
第七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定,確定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15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告知建設單位。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在確定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後,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建設單位,並告知建設工程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門。
第八條 按照規定必須進行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的工程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或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審查其是否包含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
按照規定實行核准制的工程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項目核准部門在核准項目申請報告時審查其是否包含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
對未按照本辦法要求進行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准的部門按照規定不予批准。
第九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從業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從業單位應當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國家標準,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對其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質量負法律責任。
第十條 在本省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的省外單位,應當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工程項目所在地的設區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按照省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收費項目及其標準收取費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建設單位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和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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