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

《黑龍江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經1998年7月16日省政府第十八次省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並發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
  • 發布機關: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1998年7月16日
  • 實施時間:1998年8月1日
修改決定,檔案發布,檔案全文,發布機構,

修改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等31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全國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等國家有關要求,做好與國家廢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取消、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等決定的銜接,廢止和修改不符合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要求的省政府規章,省政府對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深入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刪去《黑龍江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第九條、第十二條。
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三條,刪去其中的“內容不全的,計委、經貿委等經濟綜合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批准手續。”
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條,將其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刪去第二十三條。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對相關省政府規章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號
【發布日期】1998-07-16
【生效日期】1998-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4號)
《黑龍江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業經1998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八次省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田鳳山
1998年7月16日

檔案全文

黑龍江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提供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抗震能力,有效地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建設順利進行,加強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以下簡稱安評工作)和從事建設工程的單位及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安評工作和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管理程式。
第四條各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安評工作的監督管理。
各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共同做好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下列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安評:
(一)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二)位於《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90)》的烈度值Ⅵ度以上(含Ⅵ度)分界線兩側各八公里區域內的較大的新建工程及局部地質條件複雜的建設工程;
(三)地震研究程度不夠和地震資料詳細程度較低區域內的建設工程。
第六條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跨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區域的大中城市、大型廠礦企業和開發區,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地震小區劃工作。
第七條安評工作實行許可證制度。
具備安評工作資質條件的單位,均可向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資質審查合格後,報請中國地震局核發許可證。
第八條安評工作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安評單位承擔。
第九條承擔安評工作的單位,在委託契約簽訂後應當經所在市(行署)地震行政主管部門驗證登記。
第十條承擔安評工作的單位,應當按照許可證級別規定的評價範圍開展安評工作。
省外安評單位在本省範圍內承擔安評工作,須持中國地震局核發的甲級許可證,經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安評工作。
第十一條承擔安評工作的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地震安評工作規範,並按照規範要求編制安評報告。
第十二條省地震烈度評審委員會受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全省的安評報告的評審工作。
大城市、大型廠礦企業、開發區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安評報告,經省地震烈度評審委員會初審後,報國家地震烈度評定委員會評審;其他建設項目的安評報告,由省地震烈度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十三條省地震烈度評審委員會應當由長期從事並精通工程抗震的監測、勘察、設計、科研、教學和管理的專家組成。辦事機構設在省地震局。
第十四條省或者市(行署)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地震列度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論,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抗震設防要求一經確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
第十五條本規定第五條所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把安評報告、評審結論、抗震設防要求作為論證的必備內容。內容不全的,計委、經貿委等經濟綜合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批准手續。
第十六條從事安評工作的單位實行有償服務。安評收費的計費內容:(一)實際工作消耗,按實際發生費用和有關規定計算收取;(二)蒐集資料和研究費;(三)管理費,按(一)、(二)兩項費用總額的20%核收。
承擔安評工作的單位,應當執行物價、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承擔安評工作的單位,所作的安評報告經省地震烈度評審委員會評審未獲通過的,其經濟損失由作出安評報告的單位自負,並承擔相應的評審費用。
第十八條沒有許可證或者超越許可證許可權以及不遵循安評工作規範從事安評工作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不進行安評的,或者不按照根據安評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縣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建議有關部門對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主管部門給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妨礙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發布機構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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