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經2014年10月16日重慶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通過,2014年10月24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83號公布。該《規定》共19條,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公布的《重慶市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
- 發布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文號: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83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10月24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基本信息
管理規定
附屬檔案
類型 | 建 設 工 程 項 目 |
重大 建設 工程 | 1.按照國家規定屬於重點防禦區內的市、區縣級首腦機關辦公用房,公安及其交通管理、消防指揮機構。 2.大型工礦企業的重要辦公、生產、動力設施和試驗中心用房。 3.建築結構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層建築。 4.大型影劇院、禮堂(座位數多於1200座),大型體育館(中心)(座位容量多於30000人),大型娛樂場所(一個區段座位總數多於1200座或單個大廳座位數多於500座),大型商場(任一樓層建築面積大於等於5000平方米或總建築面積大於等於15000平方米),展覽館、會展中心(一個區段設計容納人數大於5000人);三級及以上醫療機構門急診、醫技、住院等業務用房,承擔研究、實驗和存放劇毒的高危傳染病病毒任務的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業務用房。 |
5.新建、搬遷復建的具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築物、構築物。 | |
6.公路與鐵路幹線、城市道路的大型橋樑(橋樑單孔跨徑大於150米或多孔跨徑總長大於1000米)、隧道(長度大於1000米)、立交工程(三層及以上);城市軌道交通工程。 7.一、二級汽車客運站,一級港口客運站;大型碼頭(千噸級以上);民用機場。 8.大型水庫(蓄水量大於等於1億立方米)大壩和位於大中城市(人口20萬以上)市區或上游的擋水壩。 9.單機容量大於等於300MW或規劃容量超過800MW的火電廠和裝機容量超過200MW的水電廠;超過500KV的變電站和調度樓;市級電力調度中心工程。 | |
10.大、中城市通訊樞紐的主體工程和重要建築;終局容量10萬門以上程控電話端局;國際出入口局、國際無線電台,國家衛星通信地球站。 | |
11.高度250米以上的鋼筋混凝土電視調頻廣播發射塔和高度300米以上的鋼電視調頻廣播發射塔。 | |
12.市級和區縣級的廣播電視中心、廣播電視衛星地球站的主體建築。 | |
13.供水、供氣、供油、供熱的主要幹線工程。 14.儲量3萬立方米及以上的儲油工程;儲量1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儲氣工程;日供水10萬噸以上的儲水工程。 | |
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 1.核反應堆、核電站、核供熱裝置、核生產廠房。 2.存放大量放射性物質的裝置。 3.生產、儲運易燃、易爆、劇毒、易腐蝕、易污染物質的大中型化工工程。 4.一等尾礦壩(庫容大於1萬立方米或者壩高超高100米,且下游有重要城鎮、工礦企業或鐵路幹線)。 5.日處理8萬噸及以上的污水處理工程。 |
其他建設工程 |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其他建設工程。 |
修改的決定
解讀
一、修訂背景
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方面出現了許多新情況:一是2009年國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以下稱防震減災法)進行了修訂,從地震災害預防角度提出了“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要求。二是國家於2002年頒布實施了行政法規《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資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範圍、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要求、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等內容進行了規範,但比較原則,需要地方立法予以細化,同時市政府61號令與該《條例》不一致的內容也應當進行修改。三是相關行業技術標準進行了更新,2008年國家住建部、質監總局總結汶川地震的經驗教訓,新修訂了《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確定了所有建築均要求達到“大震不倒”的設防目標,調整了分類的定義和內涵,擴大了劃入人員密集建築的範圍,提高了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抗震能力,增加了地震避難場所建築、電子信息中心建築的要求。四是2011年我市根據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規《重慶市防震減災條例》,明確授權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具體範圍。雖然市政府61號令對此有規範,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應當根據新技術、新裝備發展實際進行調整。鑒此,需要通過修訂市政府61號令,完善相關規定,為我市地震安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修訂內容
《規定》由正文和附屬檔案組成,主要內容包括:明確了建設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環節;總結了我市近年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有效做法,完善了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審定程式和要求;強化了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在地震安評工作中的協同職責;根據新出台的地震安評相關技術規範,以附屬檔案形式調整了必須進行地震安評的建設工程範圍。
(一)地震安評的環節
在建設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項目各項審批時,存在各項審批即將辦理結束時,甚至在初步設計環節才被告知該建設工程未進行地震安評的情況,導致建設工程各個環節往返周折,無謂延長建設單位審批時限和增加建設成本。因此《規定》根據國務院地震安評管理條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明確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或者項目申請階段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將地震安評環節與現有建設項目審批環節進行了有效銜接。
(二)地震安評報告的審定
根據國務院地震安評管理條例的規定,審定地震安評報告分為中國地震局和市地震局兩級。為了使建設單位明晰哪些建設工程的地震安評報告由國家地震局審定,哪些由市地震局審定,《規定》進行了明確規範,即國家重大建設工程,跨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以及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的地震安評報告由中國地震局負責審定;市地震局則負責審定上述以外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評報告。同時,為了保證市地震局審定地震安評報告的客觀真實,《規定》還完善了地震安評報告審定程式,應當組織相關專家對地震安評報告開展技術審查,並要求專家應當按照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規範和其他有關技術規範,對地震安評報告的基礎資料、技術途徑和評價結果等進行審查。
(三)必須進行地震安評的建設工程範圍
對建設工程進行地震安評的目的就是防止建設工程地震安全,預防和減少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但是根據國家防震減災法和國務院地震安評管理條例規定,進行地震安評的建設工程主要針對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一般建設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區劃圖、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無需進行專門的地震安評。因此,《規定》確定的建設工程範圍不僅要遵從國家立法宗旨,也要兼顧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在參考了與我市抗震設防標準相同的浙江、湖北、江西、貴州等省確定的建設工程具體範圍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市政府61號令中確定的建設工程範圍進行了修改:一是對表述比較原則、操作性不強的內容,如大型影劇院、體育館、商場的具體標準進行了量化;二是根據當前實際情況對部分範圍進行了調整,如將高層建築的建築高度從80米提高到100米,將變電站、調度樓的規模由300KV提高到500KV;三是刪除了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大型糧油庫、冷凍庫等建設工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