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27號

《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 通過:2008年12月15日
  • 施行:2009年3月1日起
  • 省長:李鴻忠
  • 發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號
  • 廢止日期:2015年1月13日
基本概況,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基本概況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27號
《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鴻忠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確定科學合理的抗震設防要求,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以下簡稱《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對工程建設場地進行地震烈度覆核、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參數的確定、地震小區劃、場址及周圍地震地質穩定性評價、場區地震災害預測等方面的工作。
本辦法所稱抗震設防要求,是指依法確定的建設工程抗禦地震破壞的準則和抗震設計應採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動參數。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及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含受本級政府指定,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機構,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建設、水利、土地、交通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做好與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可以不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
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並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第六條

下列重要工程和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並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一)交通工程
1.高速公路和高速鐵路工程;
2.多孔跨徑總長大於等於1000米或者單孔跨徑大於等於150米的公路、鐵路橋樑,長度大於等於3000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橋、高架橋、地下鐵路、地下公路、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工程;
3.Ⅰ、Ⅱ級幹線鐵路的鐵路樞紐建築、大型站的客運候車樓、一級以上汽車客運站以及一級以上長途汽車站客運候車樓和50萬人口以上城市的物流調配中心;
4.新建、擴建民用航空機場,4D以上機場中的航空站樓、航管樓、大型機庫項目;
5.二級以上港口客運站和停靠5000噸以上泊位的貨運港口工程(含侯船室、碼頭、泊位等)。
(二)能源工程
1.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或者規劃總容量120萬千瓦以上的火力發電工程(含熱電聯產工程);
2.單機容量10萬千瓦或者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水力發電工程;
3.500千伏以上變電站(所)、開關站,500千伏以上輸電線路大跨越站和重要電力調度中心;
4.大中型抽水蓄能電站和風力發電工程。
(三)廣播電視、通信與信息工程
1.省級和50萬人口以上城市廣播電視中心主體工程,高度在100米以上或者總發射功率大於200千瓦的廣播電視發射塔;
2.通信樞紐工程、本地網匯接局、應急通信指揮用房和金融、證券、保險、鐵路、民航、電力、海關、稅務等重要信息系統工程。
(四)工業與民用建築、公共設施
1.大型礦山、化工、鋼鐵、有色金屬等工程;
2.100米以上高層建築工程;
3.大型影劇院、會展中心和商場,大型及觀眾席容量很多的中型體育場和體育館(含游泳館);
4.省級檔案館、科技館、展覽館、圖書館,存放國家一、二級珍貴文物的博物館,教學樓和學生公寓樓;
5.大中城市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預防與控制中心,大中城市的三級以上醫院和縣級二級以上醫院的住院部、醫技樓、門診樓;
6.規劃人口20萬以上城市各類救災、應急指揮中心,郵政樞紐;
7.城市日供水10萬噸以上和日污水處理20萬噸以上的主體工程。
(五)特殊工程
核電站、核反應堆、核供熱裝置及核廢料處理工程。
(六)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
1.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生產和存儲設施工程;
2.研究、生產和存放傳染性生物製品和細菌與病毒的設施工程;
3.3萬立方米以上的貯油工程,氣態5萬立方米以上、液態1000立方米以上的貯氣工程,規劃人口20萬以上城市輸油、輸氣管道及其他輸送設施工程;
4.庫容量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水電站的大壩,壩高超過70米的高壩,位於大、中城市市區內或上游的Ⅲ級擋水建築(不涉及壩體及壩上建築的除險加固工程除外)。
(七)其他工程
1.位於地震動參數區劃分界線8公里範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
2.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的邊遠地區的重要建設工程;
3.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與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或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共同確定的其他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

第七條

下列地區應當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
(一)省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城市和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大中城市;
(二)地震研究程度比較差的地區;
(三)占地範圍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區域的大型廠礦企業以及新建開發區。
已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區域,應當公布地震小區劃結果。對於不需要進行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加固標準進行抗震設防或抗震加固。

第八條

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和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必須納入建設管理程式。按照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負責項目審批的行政部門應當將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未包含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項目不予審批、核准;屬於備案類項目的,有關項目審批部門按規定備案後,應通知同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和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行政部門和其他專業主管部門不得批准設計和施工。
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經費應當納入工程建設項目投資計畫,在工程建設前期費用中支出。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家或者省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頒發的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許可範圍內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須持資質證書到工程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進行資質驗證和項目登記。

第十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後,應當編制該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並將評價報告按下列工程範圍報送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
(一)國家重大建設工程、跨省(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按規定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
(二)其他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定,依法確定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在審定前應委託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進行審查。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在確定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後,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建設單位,告知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並按規定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由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學科的專家組成,其日常工作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
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規範和其他有關技術規範,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進行審查,形成評審意見。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發展改革行政部門、建設行政部門和其他專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與防震減災有關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使建設工程具備必要的抗震設防能力。
有關建設單位、設計單位不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範進行抗震設計和施工的,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可以聯合發展改革行政部門、建設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專業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予以通報,並由有關部門按照《防震減災法》的規定予以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按照《防震減災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或者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超越其資質許可範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其評價結果無效,由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負責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審批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後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政府1999年10月15日公布的《湖北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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