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

1998年11月11日廣西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南寧市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
  • 外文名:Provisions of Nanning Municipality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seismic safety evalu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發布單位】82005
【發布文號】廣西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
【發布日期】1998-11-11
【生效日期】1998-11-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寧市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
(1998年11月11日廣西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對建設工程未來可能遭遇地震及其風險水平所取機率、強度的預測和地震事件對建設工程的影響及安全程度的評價。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任務和建設工程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南寧市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
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生命線工程、重要工程、特殊工程以及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附表),必須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
第六條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必須由具有國家或省級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機構(單位)進行評價。
第七條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程式:建設工程的單位或個人向市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申請,經審查同意,並交由具有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機構(單位)進行評價。評價結果由市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定確認,核發《工程建設項目抗震設防要求審批意見書》,建設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方可憑意見書進行建設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委託設計、施工。
第八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範進行抗震設計,並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
第九條已經建成的重大建設工程的建(構)築物;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構)築物;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構)築物以及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建築物、構築物,凡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鑑定,並採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應將進行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所需經費納入預算。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核准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八條規定,建設工程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不按照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以及不按照抗震設計規範進行抗震設計或不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的,由南寧市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專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責令改正,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而擅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超越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許可權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以及不按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範和要求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其評價結果無效,並由南寧市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造成建設工程毀壞、人員傷亡的,要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罰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南寧市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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