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1998年11月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市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當日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 適用地區天津市
  • 檔案類型:管理辦法
  • 關鍵字: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是指對建設工程場地的地震烈度覆核、地震危險性分析、地震動參數(加速度、設計反應譜和地震動時程)的確定、地震小區劃、場區及其周圍地震地質穩定性評價、場區地震災害預測等工作。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是本市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主管部門;區、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
市計畫、規劃、建設、財政、物價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五條

下列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和地區,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抗震設防要求高於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設防要求的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二)位於地震烈度區分界線附近的建設工程;
(三)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詳細程度較差的邊緣地區;
(四)占地範圍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區域的大型廠礦企業以及新建開發區。
前款規定以外的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的建築工程,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第六條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項目,其建設單位應委託具備地震安全性評價資格的單位進行評價工作,並將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和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的抗震設防要求列入建設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七條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沒有相應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內容和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的抗震設防要求的,計畫部門不予批准,設計部門不予設計,其他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本市單位,應當持有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格證書,並按照證書級別及國家有關規定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核發地震安全性評價上崗證書。
以上兩款所發證書情況,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市計畫、建設、人事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在本市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外省市單位,應當持有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核發的甲級資格證書,經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進行資格驗證後,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市計畫、建設、人事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市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負責全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評審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諮詢。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審定工作。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項目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必須報市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評審,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並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特別重大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經市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評審,並報國家地震烈度評定委員會評審後,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經審核批准的抗震設防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

第十二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震行業標準《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範》(DB001—94)。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不按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市或者區、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無地震安全性評價資格證書、超越證書級別及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違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範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的,其評價結果無效,並可視情節輕重及危害程度,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分別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拒絕、阻礙地震工作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地震工作管理人員在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地震安全性評價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又不起訴,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