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

西寧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
  • 地區:西寧市
  • 施行日期:2014年1月1 日
  • 類型:管理條例
基本信息,修訂的條例,條例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審查報告,批准的決議,

基本信息

西寧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2013年8月20日經西寧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修訂的條例

(2013年8月20日西寧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8年2月8日西寧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並經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的《西寧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議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
本條例所稱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抗禦地震破壞的準則和在一定風險水準下抗震設計採用的地震動參數或地震烈度。
本條例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根據對建設工程場地及周圍的地震地質環境與地震活動的分析,按照建設工程設防風險水準,給出與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相應的地震動參數或者地震烈度,以及場地的地震地質災害預測結果。
《西寧市地震安全性評價建設工程範圍》由西寧市人民政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第四條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和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由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確認: 
(一)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按照第三方技術審查機構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認;
(二)除本條例規定以外的一般建設工程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小區劃圖確認抗震設防要求;未制定地震小區劃圖的,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認抗震設防要求;
(三)沒有納入地震安全性評價範圍的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在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的基礎上提高一檔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第六條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應當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式。負責建設項目審批的有關部門應當把抗震設防要求作為建設工程項目立項施工的審查內容。
發展和改革部門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建設工程範圍內的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時,無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的抗震設防要求的,不予批准立項。
規劃部門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建設工程範圍內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中,無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的抗震設防要求意見的,不予核發規劃許可手續。
城鄉規劃和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施工許可管理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或者設計檔案的審查內容。未經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的,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七條 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者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審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國家規定的相關技術規範,進行抗震設計、施工和監理。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保證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質量。
第八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民居建設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村民建設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農村的建制鎮、集鎮規劃區、村鎮公用設施和村民自建房,應當根據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範進行規劃、設計和施工。
第九條 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村民防震抗震知識的宣傳,提供農村民居地震安全的技術指導和服務;對農村民居等建築採取建設示範點、免費提供設計圖紙等措施,組織實施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第十條 重大建設工程,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以及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的具體範圍,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西寧市地震安全性評價建設工程範圍》確定。
第十一條 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規範,開展地震安全性工作,確保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質量。
第十二條 在本市轄區內,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規定的業務條件,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方可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十三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不得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
第十四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編制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採用的資料和有關數據應當真實、準確、全面,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時應當為建設單位保守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使用未經審定或者審定未通過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審定未經通過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重新進行評價,並承擔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部門,對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進行階段性檢查,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應當向建設單位提出限期整改或者停工的建議。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使用情況進行驗收,沒有地震安全性評價驗收手續的,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具備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條件的單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二)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視不同情形,分別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計的;
(二)未按照抗震設防要求設計結果進行施工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視不同情形,分別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項目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
(二)不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工程給與批准、核准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對部門或者機構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西寧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對《西寧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我市處於地震頻發區域,預防和抗震形勢較為嚴峻,隨著我市城市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建設工程在抗震設防和安全性評價的監督、檢查、驗收等管理上還面臨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如抗震設防要求不能完全落實,地震安全性評價範圍不夠明確,管理體制有待進一步完善,管理許可權、管理職責急需在制度層面上予以明確。為更好地解決這些問題,切實貫徹落實國家防震減災目標的要求,進一步依法規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有必要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制定《條例》的過程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安排,市地震局成立起草小組,市人大城鄉建設委員會、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提前介入,經多次調研,借鑑外地做法結合本地實際,起草了《條例(草案)送審稿》,經西寧市政府法制辦對其主要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作了全面審查後,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和西寧市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相對人的意見和建議。市政府先後二次分不同類型組織召開了協調會和論證會並邀請省、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充分論證,調整和修改。經市政府常委會通過,形成了《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後,市人大城鄉建設委員會組織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地震局等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了座談,並徵求了省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省地震局等有關方面負責人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就其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作了認真審查,並根據修改意見建議做了修改,經主任會議同意,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在會議審議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根據審議意見召開了法制委員會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審,經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
三、《條例》主要內容的說明
《條例》共24條。其主要內容是:強化了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明確了政府各相關部門和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在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監督管理上的許可權、職責;更加規範了地震安全性評價範圍;嚴格了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報告審定和抗震設防要求結果使用的管理;設定了有關農村抗震設防的條款。
(一)關於管理許可權和職責
《條例》第四條規定了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政府部門的職責。市、縣地震工作部門是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驗收和處罰等工作;市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等部門根據職責範圍協同做好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相關審批部門對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選址意見書中無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的抗震設防要求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二)關於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對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範圍作了原則規定,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和《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對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範圍作了細化。根據我市實際,國家和青海省規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範圍標準過高,我市建設工程規模基本達不到相關要求。為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在本市得到切實貫徹實施,《條例》在第三條規定市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西寧市地震安全性評價建設工程範圍》,並在第十條規定了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的具體範圍,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西寧市地震安全性評價建設工程範圍》確定。《西寧市地震安全性評價建設工程範圍》已出台,與本《條例》同步實施。
(三)關於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
為了保障建設工程按照要求進行抗震設防,《條例》第五條規定:“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由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確認”;第六條規定:“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應當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式。負責建設項目審批的有關部門應當把抗震設防要求作為建設工程項目立項施工的審查內容”;第七條規定了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保證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質量。
(四)關於農村抗震設防的要求
《條例》還專門設定了農村抗震設防的相關條款。第八條明確了農村的建制鎮、集鎮規劃區、村鎮公用設施和農民自建房,應當根據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範進行規劃、設計和施工。並規定了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職責,各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民居建設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村民建設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村民防震抗震知識的宣傳,切實做好農村民居地震安全的技術指導和服務工作。
此外,《條例》還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規定了相應的處罰。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了《西寧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查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西寧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城市建設工程、農村民居抗震設防,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上亟待解決的一些突出問題,及時制定該條例,對促進省會西寧地區防震減災工作的規範化、法制化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條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西寧實際,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時,對條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9月25日,教科文衛委員會召開第七次會議,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形成了建議表決稿。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說明第三個問題第(二)項關於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範圍中“根據我市實際,國家和青海省規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範圍標準過高,我市建設工程規模基本達不到相關要求”一句意味著西寧市降低了標準,經委員會與省地震局查證相關法規,在《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中對學校等公共建築需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範圍為“八千平方米以上的學校教學樓和學生公寓,二級三級醫院的住院樓、醫技樓、門診樓以及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中心血庫”,而西寧市的範圍為“4000平方米以上的學校教學樓和學生公寓,二級三級醫院的住院樓、醫技樓、門診樓以及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中心血庫”,可見現在西寧市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標準不僅不低於而是高於國家和省上的標準。條例說明中表述不當的問題已向西寧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反饋。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名稱中“要求”一詞容易引起歧義,建議刪除或改為其他用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防震減災術語》(標準編號:GB/T18207.1-2008)第3.3.13條規定“抗震設防要求”為專用名詞,因此,委員會認為,不進行修改為宜。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第二十條至二十三條處罰條款中已經有上位法規定的處罰條款,建議不再重複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的規定,委員會認為,該處罰條款規定是必要的,不刪除為宜。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條第一款中“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空間過大,建議將該條具體細化,便於操作。經查閱相關檔案,在《青海省地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及《青海省地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試行)》中有相應規定對其具體細化,委員會建議將其修改為“逾期不改正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視不同情形,分別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第三條對名詞概念的界定過多,建議刪除。委員會認為,該條例的專業性非常強,民眾對抗震設防的專業名詞缺乏了解,因此在條例中予以說明解釋是必要的,有利於條例的宣傳和貫徹實施,建議予以保留。
以上匯報連同條例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審查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在西寧市人大常委會制定《西寧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的過程中,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前介入,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工作理念,多次參與對條例草案的研究論證,針對民眾普遍關注的建設工程和農村民居抗震設防不規範,地震安全性評價範圍和管理體制、管理許可權、管理職責不夠明確等問題,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條例正式上報後,委員會又及時將條例及其說明分送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辦、省地震局、省住房建設廳等相關部門,徵求意見。9月9日,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召開第六次委員會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審查。委員會認為,西寧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城市建設工程、農村民居抗震設防,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上亟待解決的一些突出問題,及時制定該條例,對促進省會西寧地區防震減災工作的規範化、法制化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條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體制完整、內容充實,有關制度措施得力、可操作性較強,已基本成熟。經主任會議研究同意,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批准的決議

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批准《西寧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由西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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