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

懷化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是2005年2月1日懷化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化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湖南省懷化市
  • 發布文號:懷政發[2005]3號
  • 發布日期:2005-02-01
【發布單位】湖南省懷化市
【發布文號】懷政發[2005]3號
【發布日期】2005-02-01
【生效日期】2005-0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速遞
懷化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
(懷政發[2005]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懷化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五年二月一日
懷化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防禦和減輕地震對工程設施的破壞,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湖南省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簡稱地震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公安、交通、水利、文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地震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式。
第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在立項前按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其他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訪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第五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一次齊發爆破用藥相當於4噸TNT(梯恩梯)炸藥能量以上或者在人口稠密地區實施大型爆破作業,有關單位應事先向社會發布信息,並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地震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 已經建成的下列建築物、構築物,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鑑定,並採取必要的抗震加因措施:
(一)屬於重大建設工程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築物、構築物;
(四)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七條 建築工程勘察、設計等單位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依據抗震設計規範進行勘察、設計。
第八條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在施工質量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時,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和措施列為檢查內容,並通知地震行政管理部門參加。在建的建設工程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應當及時糾正;已經建成的建設工程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到市地震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後,方可按照資質證書級別及規定的評價範圍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十條 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強制性標準和相關技術規範。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不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或者不按照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依照《防震減災法》第四十四規定,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勘察設計單位不按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範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不按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據《防震減災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國家工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地震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目錄
一、重大建設工程
(一)市級以上的電視高頻廣播發射塔、國際電信樓、國際衛星地球站、長途郵電通信樞紐;
(二)研究、中試生產和存儲劇毒生物製品和天然、人工細菌與病(如鼠疫、霍亂、傷寒等)的建築;三級特等醫院的住院部、醫技樓;
(三)公路、鐵路幹線上的特大橋樑、300米以上的隧道及立交橋工程,大型火車站的候車樓和國際、國內主要航空幹線上的航空站樓;
(四)市級以上的電力調度中心,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或者規劃容量100萬千瓦以上的火力發電廠、75萬千瓦以上的水電廠、50萬伏以上變電所和50萬伏以上跨越塔;
(五)堅硬、中硬場地上80米以上或者中軟、軟弱場地上60米以上高層建築工程和市級以上(含市級)的各類救災應急指揮機構用房。
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
(一)大、中型化工企業大型基本建設項目的生產設施;
(二)貯油3萬立方米以上、貯氣10萬立方米以上的設施和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強腐蝕物質和倉庫;
(三)容量在300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
三、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省地震與省發改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其他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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