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的重大建設工程,是指對社會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工程。
本辦法所指的一般建設工程,是指除前款規定的以及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
本辦法所稱的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國家和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制定或者審定的,建設工程必須達到的抗禦地震破壞的準則和技術指標,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動參數進行表述。
本辦法所稱的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根據對建設工程地區或場址周圍的地震地質、地球物理、地震活動性、地形變等研究,採用地震危險性機率分析方法,按照工程應採用的風險機率水準,科學地給出相應的工程規劃和設計所需的有關抗震設防要求的地震動參數和基礎資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
- 性質:管理辦法
- 目的: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和《安徽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監督及其管理活動。
第四條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堅持預防為主、分類管理、部門協作、依法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地震主管部門是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審查、核定及監管,並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建設、規劃、發展改革、重點局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嚴格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即一般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但位於地震動參數區劃圖中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界線兩側各4公里範圍內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可以選擇以下方式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一)實行地震動參數覆核的,按照地震動參數覆核結果確定;
(二)不實行地震動參數覆核的,按照地震動參數分區界線高值一側的參數確定。
對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採取有效措施,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第七條
下列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
(二)鐵路、交通、廣電、水務和其他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發布或者有關專業主管部門與國家和省地震部門聯合發布,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
(三)對本市有重大價值或者重大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
第八條
市、縣地震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和可能,對位於複雜工程地質條件區域內的大型廠礦企業、長距離生命線工程和新建開發區等可提出開展地震小區劃制定工作方案,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查納入基本建設程式。
建設單位在進行項目選址、可行性研究、方案的初步設計階段,向工程所在地的地震主管部門申請確認抗震設防要求,地震主管部門應當免費受理,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核心定完畢。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且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審批管理部門應當將經核定的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項目,不予批准。
第十條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範進行抗震設計。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未經審查,或者發現未按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範、規程進行抗震設計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監理。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對抗震設防要求一併驗收;建設工程不符合抗震設計和施工要求的,應當限期整改,經復驗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在其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
第十四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所需費用,應當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概算。地震安全性評價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不得高於物價部門制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相關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由市、縣地震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和《安徽省防震減災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3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關於印發<合肥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合政〔2003〕10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