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河源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暫行辦法》是河源市防震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的一則辦法。

河源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預防為主,綜合防禦”的防震減災方針,加強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破壞性地震減災工作意見》(國發〔1990〕6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地域內新建或擴建大、中型工程和重要工程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地震辦公室是全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主管單位,具體負責實施本辦法。市計畫、建設、交通、規劃、國土、房地產、水電、供電、郵電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凡新建或擴建下列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均應委託有資格的單位進行專門的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交通工程:
1.公路與鐵路幹線的重要橋樑、隧道;
2.鐵路幹線(Ⅰ級)的車站及鐵路樞紐的通信、信號、行車、給水、供電主要建築用房;
3.高速公路、Ⅱ類以上機場的指揮系統及主要跑道;
4.城市內大型跨江橋樑及立體交叉橋。
(二)能源工程:
1.庫容1000萬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庫大壩及大型攔水閘;
2.裝機容量等於或大於10萬千瓦的熱、水電廠及大於45萬千伏安的樞紐變電站調度樓。
(三)通訊工程:
1.大功率(等於或大於100千瓦)的廣播發射台、電視播控中心的電視台、電視發射台;
2.城市長途電話樞紐(容量超過萬門)的程控主機樓,長途通訊幹線郊外站,微波通訊、國際無線電台、衛星地面通訊站的主機房和油機房。
(四)生命線工程:
1.供水、供電、供氣、貯油、貯水、貯氣等控制工程;
2.市屬大型糧食加工廠及糧食倉庫,大型冷庫等。
(五)易燃、易爆和劇毒物質生產車間、倉庫等特殊工程。
(六)其他重要工程:
1.關係國計民生或勞動密集型的各類大、中型廠礦企業的主要生產廠房;
2.大、中型化工廠、煉油廠;
3.高層建築(堅硬、中硬場地12層以上,中軟、軟弱場地10層以上);
4.政府機關及所屬各類應急(含公安、消防、三防、防震等)指揮機構辦公室;
5.大中型影劇院、體育館等公共建築工程;
6.占地面積大、跨不同工程地質條件的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
第五條 屬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在工程立項論證之前完成。外商投資項目,立項要求緊迫,未能及時開展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應在項目設計前完成。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的審核工作,由市地震辦公室根據建設單位提交的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及有關資料、圖紙進行審查,市計畫、規劃、建設等部門憑市地震辦的審查意見進行申批。
第六條 其他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由市計畫、規劃、建設等部門在工程建設立項論證中,根據實測場地土質類型,按《建築抗震設計規範(CBT--89)》的規定或經國家烈度委員會批准的烈度區域平均值進行一次性審批,市地震辦負責檢查監督。
第七條 凡在本市地域內承擔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須持廣東省地震局頒發的資格證書,向市地震辦公室申報驗證,並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承擔相應的評價工作。
有關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收費,按省地震局、物價局、財政廳規定的項目收費標準執行。
第八條 凡未按規定進行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或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建設工程,應一律停止施工,由縣以上地震局(辦)責令改正,並按省有關規定罰款;對違反本辦法進行建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人員傷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者刑事責任。
擅自承擔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地震辦公室責令其停止評價工作,並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工程建設單位和承擔評價工作的單位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九條 凡不按照抗震設計規範進行抗震設計,或不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專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責令改正,並按省有關規定罰款。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防震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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