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遼寧省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在1994.02.26由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94.02.26
  • 實施時間:1994.02.26
總則,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範圍,管理與監督,獎懲,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防震減災工作,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 國家地震局關於加強破壞性地震減災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1990]62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是工程設施防震減災的基礎性工作, 是對工程建設場地在幾年至幾十年或更長時間內地震危險性預測及其影響的評價,包括:地震危險性分析、地震基本烈度覆核、場地穩定性評價、地震小區劃等工程地震工作和重大工程在建行運營期間的地震環境監測。
第三條 全省境內凡按有關規定應進行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均應執行本辦法,並將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納入工程總體規劃和立項審查程式,作為審查的必備內容。

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範圍

第四條 遼寧省境內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以《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90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J11─89)》及經國家批准的《城市抗震防災規劃》作為抗震設防的依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提高或降低設防標準。
第五條 為使工程建設合理設防,應根據工程場地條件、 工程重要程度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1、根據國家地震局、 建設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發布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90)和震烈度區劃圖(1990)使用規定的通知》、《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J11_89)》以下場址的工程應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一)位於地震烈度區分界線附近(兩側各8公里)的新建工程;
(二)位於康平、昌圖、西豐、法庫、新賓、桓仁、寬甸、鳳城、建昌、凌源、建平、喀左等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的縣(市)域範圍內新建的重點工程;
(三)占地範圍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區域的大城市和大型廠礦企業,以及省級以上新建設的開發區。
2、根據國家地震局、建設部聯合發布《關於發布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90 )和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90)使用規定的通知》、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J11─89)》,以下新建工程應專門進行地震安全性評論工作:
(一)地震設防要求高於《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90 )》標示設防標準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
(二)《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J11─89)》中規定的甲類工程;
(三)經省地震局、建設廳、計委共同商定, 需要專門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
第六條 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 遭受地震破壞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重大工程在建及運營期間要進行地震環境監測。
第七條 根據“90 區劃圖”的使用規定, 大部分工程項目都可直接將“90區劃圖”中的地震基本烈度(50年超越機率10%的烈度值)作為設防依據。 需要重新核定地震基本烈度的工程項目,應按照《關於地震基本烈度鑑定工作規定》([1979]建發抗字第146號)和《關於地震基本烈度鑑定工作的補充規定》([1980]震發科字第391號)檔案的要求,由計畫、建設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商定。

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 遼寧省地震烈度評定委員會負責全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隊伍的資格審批和全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審批工作,其辦公室設在遼寧省地震局。
第九條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地震局的指導下, 負責對《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90)》遼寧部分的解釋和修定工作。
第十條 省、 市計畫和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各類建設項目的地震設防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而沒有進行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一律不準立項、不準開工。
第十一條 省內凡有條件開展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 均可以向省地震烈度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方可開展工作。
第十二條 凡外省單位到遼寧開展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 需先到省地震烈度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登記註冊,經允許方可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實行有償服務, 其收費項目與標準,依照國家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於發布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992]價費安399號檔案)執行。

獎懲

第十四條 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 實際工程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及在學術、技術上有突出貢獻者,由同級人民政府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 造成人員重大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有關負責人與直接責任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相牴觸,以國家的法律、 規定為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日語的含義是:
1、地震基本烈度系指在50年期限內,一般場地條件下,可能遭遇超越率為10%的烈度值。
2、工程建設項目系指在建、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
3、重點工程是指如遇到地震破壞時會對國民經濟造成重大影響, 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工程。
4、特殊工程是指遭受地震破壞會產生不可挽回的嚴重損失,對政治、經濟、 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工程。
5、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產災害的工程是指如受地震破壞產生放射性污染、 劇毒氣體擴散、大爆炸、洪水泛濫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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