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於1997年8月5日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7年08月05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9月01日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於1997年8月5日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於1997年8月5日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規定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和管理,防禦和減輕地震對工程設施的破壞,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
南寧市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 (1998年11月11日廣西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
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根據對建設工程場址和場址周圍的地震與地震地質環境的調查、場地地震工程地質條件的勘測,通過地震地質、地球物理、地震工程等多學科資料的綜合評價和分析計算,按照工程類型、性質、重要性,科學合理地給出與工程抗震...
《廣西壯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經2012年3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分總則、防震減災規劃、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9章...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委託人、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地震安全性評價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
第一條為了依法加強對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 、國務院 、 、 、 (中國地震局第7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一切從事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度,申領《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以下簡稱《評價許可證書》),憑證開展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本條例的規定,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規範,確保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質量。第四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地震安全...
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對工程建設場地進行的地震烈度覆核、地震危險性分析、涉及地震動參數的確定、地震小區劃、場址及周圍地質穩定性評價及場地震害預測等工作。其目的是為工程抗震確定合理的設防標準,實現震時既安全、建設投資又...
《河源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暫行辦法》是河源市防震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的一則辦法。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預防為主,綜合防禦”的防震減災方針,加強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破壞性...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對工程設施的破壞,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雲南省防震減災條例》、《雲南省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雲南省地震重點監...
地震安全性評價執業資格設一級、二級,分為地震、地震地質和工程地震三個專業。地震安全性評價執業資格的管理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一級執業資格證書的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4.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震災害預防工作體系。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並監督其實施;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烈度區劃成果的套用,按照有關規定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災害預測;制定本...
第十六條 承擔地震安評工作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工程建設場地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規定》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並處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罰款。(一)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二)超越地震安全...
第三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適用本規定。第四條 自治區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各行署、市、縣(區)地震工作辦公室,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規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1997.12.15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規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單位...
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科學地確定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確保建設工程具有抗禦地震災害的能力,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損失,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以下簡稱《防震減災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設計、施工以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根據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場地周圍的地震活動與地震地質環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設防的風...
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廣東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在1995.10.12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廣東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廣東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
(2022年7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推進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的實施,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落實企業投資主體地位,提升投資和建設便利度,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
地方標準《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範》(DB34/T 4165-2022)規定了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基本要求、工作內容和方法、技術服務系統建設。該標準適用於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作為政府實現...
各縣市發改、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協助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第五條 依據《甘肅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七條,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在...
1996年4月2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為加強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設項目抗震能力,保障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實際,制定發布第50號令《成都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頒布 【發布單位】...
本辦法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根據建設工程場地及周圍的地震活動、地震地質環境和場地地震工程地質條件,按照工程類型、性質、重要性,確定與工程規劃、設計所需的有關抗震設防要求相應的地震動參數和基礎資料。其主要內容包括地震危險性...
承擔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任務的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地震局頒布的《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範》。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由市地震辦責令其採取補救措施,處以工程總造價1‰的罰款,並...
做到“應評盡評”,除國家和自治區已明文規定必須開展專門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外,縣級以上首腦機關等辦公、會議用房,各級備災中心、涉災應急指揮場所等建設工程也必須開展專門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