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經2012年3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

該《條例》分總則、防震減災規劃、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9章59條,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9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
  • 頒布時間:2012.03.23
  • 頒布機構: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 針對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
  • 實行日期:2012.05.01
公告,修訂的條例,附則,相關報導,相關報導二,立法調研,

公告

十一屆第47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12年3月23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3月23日

修訂的條例

(2003年9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9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震減災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前款所稱防震減災活動是指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緊急救援及其它相關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防震,減災工作體系和協調機制,把防震減災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
第二章 地震監測預報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監測預報工作,提高地震監測預報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扶持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地震監測和其他有關的科學技術活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監測預報方案,並組織實施。地震監測預報方案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備案。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地震活動趨勢,提出確定本自治區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意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制定短期與臨震預報方案,建立震情跟蹤會商制度。
第八條 自治區地震監測台網由國家地震監測基本台、自治區地震監測台網和各市、縣地震監測台網組成,實行統一規劃,資料共享。為本單位服務的企業地震監測台網,由所在單位投資和管理,並接受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指導;根據需要和可能,也可以納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監測台網。
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監測台網的企業地震監測台網需要搬遷或者撤銷時,應當告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地震監測台網建設規劃的要求,加強本級地震監測台網的建設。
第十條 對可能誘發地震的新建大型水庫,應當設立地震監測台網,其投資列入工程預算。位於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已建大型水庫經地震安全性評價可能誘發地震的,應當按規定設立地震監測台網。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
在國家規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確實無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徵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同意,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相應的措施後方可施工。
建設工程確須拆遷地震監測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建設單位承擔搬遷和重建的全部費用。
第十二條 地震預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自治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提供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破壞性地震的長期、中期、短期和臨震預報報告,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式發布。
在已經發布短期預報的地區,發現明顯臨震異常,情況緊急的,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四十八小時之內的地震警報,並同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漏或者違反規定向社會發布地震預報意見。
第三章 地震災害預防
第十三條 地震災害預防,堅持工程性預防措施和非工程性預防措施相結合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根據震情和震害預測結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防震減災規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防震減災規劃應當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修改防震減災規劃,應當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作為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審批的重要內容,對不按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項目,不予批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對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管理建築工程的抗震設計與施工。
鐵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電力等有關專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專業抗震設計規範,負責管理本系統、本部門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與施工。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現行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地震動參數覆核結果或者地震小區劃成果,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一般工業與民用建設項目的抗震設防要求。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農民建造符合抗震要求的住房。
第十七條 依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八條 位於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區劃圖峰值加速度分界線兩側各四公里內的建設工程應當開展地震動參數覆核工作。
大中城市、大型廠礦企業以及新建開發區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
地震安全性評價、地震動參數覆核和小區劃工作必須由具有相應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進行資質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工程主管部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二十條所列的建築物、構築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鑑定。建設工程產權單位根據鑑定結果,有責任採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根據獲取抗震技術基礎資料的需要,可以在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高層建築和特殊結構的建築物,設定適量的強震儀。
第二十二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和經濟開發區進行震害預測。城市和經濟開發區建設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不利地段。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家和自治區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備案。其中城區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應當同時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應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震情、災情的變化和必要的演練及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和補充,並按照原程式進行批准和備案。
第二十四條 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發布後,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預報的區域進入臨震應急期,並規定臨震應急期起止日期。在預報區域內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單位做好抗震救災準備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和各類新聞媒體應當主動、慎重、科學地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活動,普及防震減災知識。學校、社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公民學習、了解防震減災知識,增強公民防震減災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章 地震緊急救援
第二十六條 地震緊急救援工作實行政府領導,統一管理和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原則。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自治區地震活動趨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建自治區地震緊急救援隊伍,配備專業救援設備。
第二十七條 破壞性地震發生後,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救災工作。
第二十八條 地震災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震情、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等信息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條 地震災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一切力量,迅速搶救人員,妥善安置災民生活;儘快恢復被破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輸油等工程,對次生災害源採取緊急防護措施;加強醫療救護、衛生防疫、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等工作。
非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震災區的震情、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向災區提供救助。
第三十條 地震災區人民政府根據震情和救災需要,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調用人員、物資、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可以臨時占用房屋和場地。
依照前款規定調用的物資、運輸工具、通信設備及臨時占用的房屋、場地的,事後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破壞性地震發生後,自治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地震災害進行實地調查、科學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抗震救災所需資金和物資的籌集、接收、發放,災民轉移、安置等救助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震害情況和抗震設防要求,統籌規劃,安排地震災區重建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而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漏或者違反規定向社會發布地震預報意見的;
(二)製造地震謠言,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的;
(三)故意虛報、瞞報地震災情的;
(四)截留、挪用防震減災資金、物資的;
(五)盜竊、哄搶防震減災資金、物資的;
(六)在地震緊急救援期間,妨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第三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震減災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履行本條例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該部門或者機構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9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同時廢止。

相關報導

4月27日,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舉行新聞發布會,就將於2012年5月1日施行的新修訂《廣西壯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下稱《條例》)中的諸多亮點進行解讀。
確立防震減災經費投入增長機制。《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防震減災投入增長機制,並根據當地實際設立防震減災專項資金。
完善各類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監管制度。《條例》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要求縣級以上政府將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式,政府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審定意見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選址或者項目申請的必備內容。缺少抗震設防要求審定意見的建設工程項目,有關審批部門不予批覆、核准或者備案。同時要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內容。 
完善地震監測預報制度。對專業地震監測台網的建設和管理、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地震烈度速報系統建設、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地震預報意見發布等內容均作了具體規定。
完善地震應急救援制度。在上位法的基礎上,通過建立地震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備案制度、強化有關救援隊伍和志願者隊伍的培訓制度、明確有關地震應急救援緊急措施,來進一步完善決策體系、強化行動能力、縮短決策時間。

相關報導二

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5月1日起施行,標誌著廣西地震監測預報、震災預防和應急救援三大工作體系建設進入新的法制化階段。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文明27日在此間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新《條例》堅持以人為本、防震減災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的立法理念,要求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防震減災投入增長機制,設立防震減災專項資金,建立健全防震減災工作機構,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監督管理等,進一步發揮防震減災工作在改善民生、構建地震安全環境的作用。
據介紹,《條例》確立防震減災經費投入增長機制,以法規形式明確規定以公共財政為主的投入穩定增長機制,突出防震減災在廣西全區公共安全領域的優先地位;完善了各類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監管制度、地震監測預報制度、地震應急救援制度等。
《條例》規定,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採用減隔震技術和新型抗震建築材料;應急疏散通道、應急避難場所建設應當納入城鄉規劃;首次要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內容;未建設專用地震監測台網或者未設定強震動監測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等。
廣西是華南內陸地震最活躍的地區,自公元288年有地震記載以來,共記載3.5級以上歷史地震179次,其中5級以上地震25次,6級以上地震5次,14個地級市均發生過破壞性地震,最大地震為1936年4月1日靈山6.8級地震。廣西5個設區的市是全國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城市),地震形勢不容樂觀。由於特殊的地質條件,廣西地震活動存在“小震級、高烈度、大破壞”的特點,地震形勢複雜而嚴峻。

立法調研

近日,自治區人大法制委李先明主任委員一行到我市進行《廣西壯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修訂草案)》立法調研。市委常委、副市長劉健生,市地震局、發改委、工信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國土局、住建委、交通局、法制辦等12個相關單位的領導參加了座談會。座談會由市人大常委會唐前明副主任主持。
座談會上,市委常委、副市長劉健生代表市政府匯報了柳州市近年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的有關工作情況,並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修訂草案)》提了6條意見和建議: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設立防震減災專項資金;二是要積極穩妥地開展地震應急綜合演練;三是應將防震減災知識教育列入各級黨政培訓機構教學計畫;四是要加快推進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五是要持續提升全社會抗震設防水平;六是應明確自治區財政對市縣防震減災工作的支持。與會的12個單位結合工作實際,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討論分析,並就近幾年來防震減災法律法規施行情況、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分別發表了意見,提出了一些中肯的修改意見。
李先明指出,這次來柳州市調研,大家提出了高水平、高質量的意見和建議,對於今後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廣西壯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修訂草案)》很有幫助,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將儘可能吸收到修改後的條例中,增強其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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