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規定》旨在推進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的實施和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落實企業投資主體地位,提升投資和建設便利度及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社會投資活力。

2022年7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並公布《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規定》,共十八條,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規定
  • 發布機關:廣西區人大常委會 
  • 公布時間:2022年7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1日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

規定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告(十三屆第72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規定》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22年7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7月28日

規定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規定
(2022年7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推進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的實施,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落實企業投資主體地位,提升投資和建設便利度,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的實施及其服務、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企業投資項目,是指企業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本規定所稱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是指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確定範圍內的企業投資項目,對企業自主承諾的事項實行政府靠前服務、政府制定標準、強化過程監管、承諾兌現覆核、失信依法懲戒、政府不再事前審批的辦理模式。
  第三條 實施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應當遵循意思自治、形式審查、全程公開透明、智慧便捷高效的原則,統一清單告知、統一平台辦理、統一信息共享、統一收費管理,賦予企業更大的經營自主權,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政府不再事前審批的事項,政府應當書面一次性告知企業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許可條件、法律法規依據以及提交材料的清單、方式、期限等;企業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書面承諾項目建設符合相關標準和條件並嚴格兌現。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推進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實施的領導,完善議事協調機制,解決推進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推進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實施。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全區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的綜合協調、指導服務、考核評估等工作。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審批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的協調、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政務服務監督管理、林業、人民防空和邊海防、氣象、地震、文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推進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實施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區域評估、政府統一服務事項所需費用納入同級預算。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限時並聯完成下列政府統一服務事項:
  (一)工程建設涉及的綠地、樹木審批;
  (二)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
  (三)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電力、油氣管道及線性工程,供水、排水與污水設施審核;
  (四)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審批;
  (五)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
  (六)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七)洪水影響評價審批;
  (八)取水許可審批;
  (九)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十)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
  (十一)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十二)節能審查;
  (十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十四)地震安全性評價;
  (十五)易燃易爆等特定場所防雷裝置設計事項;
  (十六)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築項目的防空地下室防護設計審批;
  (十七)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事項。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企業投資項目類型確定政府統一服務事項的內容、標準、流程等,並以清單形式在廣西數字政務一體化平台公開發布。
  第八條 實行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的項目,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所列的事項,企業可以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條件標準、技術規範、驗收要求作出書面承諾,政府有關部門完成行政許可。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實行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的企業及其承諾的內容。
  企業應當按照承諾的條件標準、技術規範、驗收要求進行項目建設,履行承諾事項。
  企業曾不履行承諾事項或者存在其他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等情形,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企業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一般程式辦理相關審批事項。
  第九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開發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特色小鎮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可以根據需要對環境影響評價、節能審查、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評價、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氣候可行性論證、水資源論證、洪水影響評價、交通影響評價、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和文物影響評估等事項實行區域評估,評估結論和審查意見供區域內企業免費共享。
  編制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前款實行區域評估的事項,其評估結論和審查意見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驗土地權源資料或者土地批准檔案並通知本級發展改革部門,由發展改革部門組織政府有關部門和開發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特色小鎮管理機構開展區域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區域評估成果互認共享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標準地方式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機制,編制標準地指標體系,明確各項控制指標。
  以標準地方式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用於企業投資項目的,應當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和投資建設契約;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同時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轉讓方、出租方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按照投資建設契約承擔違約責任。
  投資建設契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單位面積稅收指標、能耗控制指標、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投資建設時限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指標;
  (二)指標的覆核辦法;
  (三)違約責任;
  (四)爭議的解決方式;
  (五)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
  第十一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制度,依法逐步擴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免於審查範圍。
  免於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範圍的企業投資項目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由建設、設計單位及其執業人員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符合設計規範、用地規劃條件、面積指標真實性和設計資料圖文一致性作出書面承諾。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不需要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實質審查。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事中事後審查、監管。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管理制度,推進施工圖審查數位化、智慧型化,依法逐步擴大施工圖設計檔案免於審查範圍,加強對建設、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的監督管理。
  免於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範圍的企業投資項目在開工前,由建設、勘察、設計單位及其執業人員對施工圖設計檔案符合建築、消防、人防等強制性標準規範作出書面承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不需要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施工圖設計檔案事中事後審查、監管。
  建設、勘察、設計單位及其執業人員對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政務服務大廳設立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辦事視窗,負責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事項的受理、送達等工作。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開發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特色小鎮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企業自願原則免費為企業投資項目提供代辦服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方便企業投資的原則,梳理並公布統一的實行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容缺受理申請材料的範圍。對主要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缺項材料在容缺受理申請材料的範圍內的企業投資項目報建審批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先行受理,並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補充、更正的材料及補交、更正期限。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公布實行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列明設定依據、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未納入清單的證明事項,不得要求企業提供。
  實行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的事項辦理過程中涉及的證明事項,企業可以採用作出書面承諾的方式,行政機關不再要求提供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有關行政事項。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加強項目建設全過程動態監督管理,在竣工驗收前發現存在與承諾不一致的,予以告知提示,責令企業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項目建設,依法撤銷有關許可決定或者取消相關資格,並將有關情況納入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企業承擔。
  審批與主管不是同一部門的,審批部門應當將審批信息和相關資料告知負責監管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管的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七條 項目竣工後,應當組織驗收,根據項目技術方案、聯合驗收意見和全過程監管記錄等組織綜合評估,覆核企業是否兌現承諾事項。
  屬於企業自主驗收的事項,由企業組織完成驗收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屬於政府有關部門驗收的事項,由企業通過廣西數字政務一體化平台在自治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有關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聯合驗收。驗收合格的,投入運行;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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