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徵詢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公開徵求《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意見的公告
為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切實把有限的資金和資源更多用在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西實際,我委研究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現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如有意見建議,可在公告期內通過電子郵件或線上徵集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反映,信箱地址:參考連結。公告期: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16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6月3日
徵求意見稿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公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切實把有限的資金和資源更多用在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使用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國外貸款按照政府投資資金進行管理。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有關工作機制,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積極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投資範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最佳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加強投資項目風險防控,按要求組織開展財政承受能力和債務風險評估,切實防範政府投資領域債務風險。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對於政府債務率超過警戒線(300%)或者出現債務風險事件的地區,要合理控制政府投資強度,嚴格防範政府債務風險,除國家和自治區明確要求建設的項目以及應急搶險救災項目外,下一年度不得新開工政府投資項目,確有必要開工建設的項目要報上一級政府同意。
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不得通過各類方式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不得超出本級財政承受能力安排項目建設,嚴禁未落實資金來源的項目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確需通過政府舉債的,只能在本級政府債務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方式舉借,嚴禁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採用特許經營、股權合作、設立政府投資基金等模式支持建設的項目,要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合理分配收益和風險,政府不得承諾固定回報、最低收益、承擔本金損失和回購等;除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外,不得為其他項目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不得對招商引資項目形成的債務兜底。
上級政府及其部門在工作中應當充分考慮下級政府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除共同事權下級政府應當承擔的責任外,不得變相增加下級支出責任或向下級轉嫁支出責任。
第六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各政府投資資金的主管單位在下達投資計畫時明確資金安排方式,財政主管部門及時撥付資金。
直接投資,是指政府安排財政預算資金投入非經營性項目,並由政府有關機構或其指定、委託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作為項目法人單位或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組織建設實施的方式。
資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財政預算資金作為經營性項目的資本金,指定政府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權益,項目建成後政府投資形成相應國有產權的方式。
投資補助,是指政府安排財政預算資金對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予以適當補助的方式。
貸款貼息,是指政府安排財政預算資金對使用銀行貸款的經營性項目貸款利息予以補貼的方式。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並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
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依託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廣西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等項目管理系統建立完善項目庫,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實行動態調整、滾動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作為本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前,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開展財政承受能力和債務風險評估,財政部門應該出具書面意見,明確項目資金來源;應按照各級事前績效評估有關規定開展事前績效評估,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評估結果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
第九條 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決策實行審批制,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審批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統稱審批部門)審批。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原則上與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匹配,由項目所屬的同級項目審批部門審批。跨地區的項目,由所涉及地區報請共同的上級審批,或由所涉及地區聯合審批。國家及自治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和技術業務用房建設項目審批許可權和程式,按照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自治區各級各部門要加大政府投資項目前期經費投入。項目單位應當加強項目前期工作,堅持科學嚴謹的論證程式,開展多方案、多維度的論證研究,確保前期工作質量,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和申報材料達到規定的要求,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項目建議書應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功能定位、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擬建地點、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並附相關檔案資料。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對項目技術經濟可行性、項目建設規模和內容、項目需求分析與產出方案、項目選址與要素保障、建設方案、運營方案、融資方案、財務方案、外部影響和效益等方面開展深入研究分析,明確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並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項目審批前置手續。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同時進行安全設施設計,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並編制投資概算。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用等費用,不重不漏,確保項目建設資金符合實際需求。
第十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使用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項目代碼是項目整個建設周期的唯一身份標識。項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公開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以及審批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第十一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從下列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一)項目建設內容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明確的政府投資投向;
(二)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緊迫性、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資金來源等;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用地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加強資金來源論證審查,強化資金閉環管理,未落實資金來源的項目不予批准其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得以項目建設名義盲目舉債,涉及舉債融資的項目,要將項目融資方案作為可行性研究論證重點,結合融資結構和項目收益來源,科學制定項目資金平衡方案;
(四)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以及國家、自治區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覆檔案中規定檔案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過2年。項目批覆檔案需要延期的,項目單位應當在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項目審批部門申請延期。一件批覆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國家及自治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項目審批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
項目審批部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並就項目建設必要性、投資規模與建設標準的合理性、項目資金及用地等主要建設條件落實情況充分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增強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合理性。可能對市場公平競爭造成較大影響的,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二條 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是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
採取直接投資方式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在核定投資概算的同時,原則上報同級財政部門進行財政投資評審,評審結論作為批覆投資概算的依據。投資概算已經財政投資評審的項目,可不進行預算控制價和竣工結算評審。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書面報告,重點分析項目概算投資超過估算投資的原因和構成。其中,對未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及有關規範標準進行設計的,項目審批部門不予批准初步設計,項目單位應按要求對初步設計修改後重新報批;對項目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原可行性研究報告存在內容不完整、建設內容和規模不合理、編制依據不充分、投資估算不準確等明顯缺陷的,項目審批部門應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三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檔案和審批程式:
(一)經國務院及有關部門、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相關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指已明確項目名稱、主要建設內容及規模等的項目,下同),項目單位可直接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經自治區有關部門、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相關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項目單位可在市縣兩級直接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經各市有關部門、各縣人民政府批准的相關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項目單位可在縣級直接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
(二)項目實際總投資限定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房屋建築、市政工程類擴建、改建項目和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直接編制和報批初步設計(代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應包含項目建設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論證相關內容。
(三)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直接編制和報批初步設計(代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審批部門應通過建立綠色通道、部門集中會商等方式,提高審批效率。
(四)國家及自治區對簡化報批檔案和審批程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政府可採取投資補助方式、貸款貼息方式對企業投資項目予以支持。項目單位在完成核准或備案程式後,應當編制資金申請報告,按照政府投資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報各資金的主管單位審核,資金的主管單位要重點審核資金安排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明確的投向。
第十五條 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不得授意或者以行政方式,違規將應由財政預算資金出資建設、沒有經營性收益的政府投資項目交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籌資建設,不得將招商引資項目通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違規轉為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項目未履行投資合規程式前實施投資決策,不得通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舉債或者變相融資,不得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或者承諾償還,不得採取代建方式委託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實施建設未落實資金來源的項目,不得新組建以政府性融資功能為主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嚴禁新設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嚴格防範新增政府隱性債務。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對外投融資應當遵循審慎原則,嚴格控制資產負債率,不得脫離實際過度舉債。確認投融資計畫嚴格經過項目收益覆蓋評估論證,不得投資收益不能完全覆蓋融資成本的項目,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投融資效益進行定期績效考核。舉債融資時應主動聲明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所舉債務是企業債務,地方政府不承擔償債責任。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對存量債務應及時合理制定年度償債計畫,落實還款資金來源,嚴格防範債務風險。
國有企業以市場化方式融資建設的項目,無後續資金保障以及因決策失誤難以繼續實施的,應按照“誰舉債、誰負責”的原則,由國有企業自行負責清理處置,政府不承擔償還債務責任。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和項目儲備情況,建立本級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畫工作機制,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
第十七條 各政府投資資金的主管單位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安排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資金,在本級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畫的基礎上編制下達專項資金年度投資計畫,並抄送同級投資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逐項明確項目名稱、項目代碼、主要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項目業主、政府投資資金安排方式、項目實施績效等事項。
第十九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並計畫在本年度內開工,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二)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方式的或已按照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提交資金申請報告並已辦理項目核准、備案和其他相關手續並計畫在本年度內開工;
(三)政府投資資金主管單位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會同投資主管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將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同意的年度投資計畫,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和項目建設進度、本級預算相銜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與預算(撥款)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報原政府投資資金的主管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調整手續。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預算,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資金管理,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前,應當完成本辦法規定的政府投資決策程式,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嚴禁“未批先建”“邊建邊批”。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或未完成初步設計(或同等手續)等審批程式的政府投資項目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嚴禁項目邊設計邊施工。國務院及國家相關部門(單位)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建設規模的較大變更是指主體工程建設規模增加10%以上或減少20%以上,建設內容的較大變更是指增加或減少的建設內容相應的投資占原總投資的比例超過10%以上,行業領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同意或重新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建設資金應當按照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不得以未完成竣工財務決算審核為由,拒絕或拖延辦理工程進度款結算和支付。
第二十六條 嚴格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概算管理,項目審批部門履行投資概算核定和監督責任,項目單位對投資概算管理負直接責任。政府投資項目實際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或同等手續核定的投資)。嚴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控制施工圖設計和預算,各專業要按分配的投資額控制設計,不得超過投資概算。
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報建設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審批部門申請調整。其中,因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設計、施工方案,從而導致工程增加概算的,應在相應工程實施前報審批部門同意,審批部門應組織建設主管部門、資金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設計審查中介機構等相關單位到施工現場核實,經核實確認後的合理投資調整作為後續調整概算的依據。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覆概算10%的,項目審批部門先委託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審計;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
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因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非前款規定的原因造成超概算的,先由項目審批部門委託開展審計,確定超概原因,界定責任主體,並商紀檢監察等部門研究提出對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待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處理意見落實後,由項目審批部門按程式進行概算調整,項目超概資金籌措方案由審批部門商財政、項目主管部門確定。
項目實質完工後,不再對原審批批准檔案及已核定的投資概算進行調整,應由項目審批部門委託開展相關審計工作,並按本辦法進行問責處理,之後直接開展竣工驗收相關工作。審計部門依法對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的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在科學論證、落實要素、保證質量的基礎上,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可適當縮短工期。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完善政府投資項目驗收制度。政府投資項目完成專業驗收和配套驗收後,項目審批部門或其委託的有關部門應及時組織項目建設有關單位、建設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等進行項目竣工驗收,確保項目按期保質投入使用。項目竣工驗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國家及自治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項目建設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告,辦理資產移交手續。項目竣工決算及資產移交相關審查和審批程式,按照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三十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後評價。後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後評價結論應當作為後續安排投資、完善項目審批制度的重要參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採取現場核查、線上監測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及時督促整改,依規依紀依法處理。發現黨員、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按照管理許可權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有關政府投資資金主管單位、財政主管部門、審計主管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等應當加強政府投資資金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不得轉移、挪用、擠占、截留。
充分發揮人大、審計、財政等各類監督主體的監督作用,促進各類監督貫通協調,著力提高政府投資收益,確保政府投資項目落地落實。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台等項目管理系統如實報送和更新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政府投資資金使用情況等基本信息,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二條 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除涉密項目外,通過自治區公共數據資源平台、線上平台實現項目審批、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用地審批、資金安排、監督檢查、竣工驗收等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項目檔案驗收不合格的,應限期整改,經複查合格後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四條 建立政府投資信息公開公示制度,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對全區各級財政出資總額1000萬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除依法應當保密的情形外,項目單位的主管部門必須在本級政府網站上及時公示項目建設內容和規模,建設必要性和依據,總投資和資金來源(項目初步設計批覆後30日內),招投標情況,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情況(項目實質性開工建設30日內),項目竣工決算以及建成的內容和規模情況(項目竣工決算批覆後30日內)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項目參建單位和相關人員發現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可以向紀檢監察機關、信訪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等舉報。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財政投資評審、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許可權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利用領導幹部職務影響力違規插手影響政府投資決策、政府投資資金安排、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六)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挪用、擠占、截留政府投資資金;
(四)超概算安排預算資金。
第三十九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四十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檔案、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被追究違規違法責任的項目參建單位,按規定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採取行業禁入措施,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年限內禁止其參加廣西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採購活動,不得承攬政府投資項目相關業務。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被追究違規違法責任的責任人員,舉報有功的,可依規依法從輕、減輕相關責任,情節輕微的,可免除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國家對特定領域制定專門政府投資管理相關政策檔案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已出台但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政策,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