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改進和完善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是1988年2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改進和完善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
- 發布單位:82002
- 發布文號:桂政發[1988]15號
- 發布日期:1988-02-23
- 生效日期:1988-02-2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背景
新的財政管理體制主要內容是:在現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的基礎上,從一九八八年起對各地(市)、縣“核定基數,實行包乾”。並建立地區一級財政。
改進後的財政管理體制,收入增長的大頭在地(市)縣,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可能會碰到一些暫時困難,各地必須加強全局觀念,正確處理好全局與局部的關係,注意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解決出現的新問題,以保證新的財政管理體制的貫徹實施。
現將新的財政管理體制的具體規定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1、地區所屬各縣的財政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仍按現行辦法由自治區按確定的比例給地區以獎勵。沒有增收的,不予獎勵。
2、從一九八八年起地區本級直屬企業的超收,自治區不再參與分成,按規定自治區分成部分全部留給地區,以增加地區本級的機動財力。
3、今後地區本級新辦的企業,投產後應徵的流轉稅、所得稅原則上由地區直接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費歸企業所在地的市、縣徵收,具體辦法另定。
4、地區建立一級財政後,對所屬縣的收支包乾基數、上解比例和固定補助,不再調整。
5、小型農田水利補助款和撫恤救濟費的基數下放到地區,由地區再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給各縣(市)。
6、今後自治區分配的專項追加款,均由地區分配到縣。
為了保證新的財政體制的正確實施,以下幾個問題需要明確:
1、實行改進後的財政體制,收入增長大頭在地市縣,區本級應得收入相對減少,對全區從財力上的調控能力大為下降。因此,今後除企事業單位因隸屬關係改變,相應調整有關收支基數外,均不調整基數,也不搞什麼別的補助,請各地量入為出,自求平衡。
2、中國菸草總公司所屬在我區的企業產品稅、營業稅百分之六十部分;各級、各銀行的營業稅、保險公司的所得稅以及其他按規定屬區本級的財政收入,由自治區本級財政管理。近年來自治區直接投資和實行特殊政策新擴建的企業,投產後新增稅利的分配按區人民政府桂政策發〔1987〕45號和桂政發〔1987〕72號檔案規定執行。
3、北海市的財政體制仍按現行規定不變,合浦縣劃給北海市後,按本通知規定的新體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