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改進和完善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改進和完善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改進和完善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是1988年2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改進和完善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
  • 發布單位:82002
  • 發布文號:桂政發[1988]15號
  • 發布日期:1988-02-23
  • 生效日期:1988-02-2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背景,檔案內容,

發布背景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改進和完善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
(1988年2月23日桂政發〔1988〕15號)
為了貫徹黨的“十三大”關於加快和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精神,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調動各地區各部門的積極性,加快我區經濟建設的步伐,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並經全區財政工作會議討論,決定對我區現財行政管理體製作必要的改進和完善。
新的財政管理體制主要內容是:在現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的基礎上,從一九八八年起對各地(市)、縣“核定基數,實行包乾”。並建立地區一級財政。
改進後的財政管理體制,收入增長的大頭在地(市)縣,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可能會碰到一些暫時困難,各地必須加強全局觀念,正確處理好全局與局部的關係,注意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解決出現的新問題,以保證新的財政管理體制的貫徹實施。
現將新的財政管理體制的具體規定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一、對上交市、縣實行定額上繳,遞增包乾的辦法,即“定死基數、遞增包乾、超收全留、短收自補”。上交基數以一九八六年實際上交數加一九八六年實際上交數乘上交遞增比例為基數。從一九八八年起,在基數的基礎上,每年按確定的遞增比例遞增,包幹上交,超過包乾基數的全部留給市縣,完不成基數的,必須按確定的上交比例交足自治區部分。
二、將自治區管理的部分企業收入和支出項目包乾給地(市)、縣。這些具體項目是:由自治區管理的森工企業收入、糧食企業虧損補貼、食品公司虧損補貼、豬皮補貼、城鎮居民肉價補貼、撫恤和社會救濟、小型農田水利和水利事業費、村幹部補助、人民武裝部經費。這些項目按確定的數額包給地、市、縣,並打進基數,相應調整收入上解和補助數額。糧油定購加價款、糧油銷售價差補貼,不列入基數,實行專項包乾。
三、根據國務院規定,將今年中央向我區的借款打進基數,把借款變為上繳,相應調整了地(市)、縣的收入上交和固定補助數額。
四、對補助縣(市)實行定額補貼的辦法,即以一九八六年的固定補助數為基數,遞增百分之十以後。固定下來不再遞增。一九八六年固定補助遞增百分之十部分,分兩年給,一九八七年給百分之五,一九八八年給百分之五。
五、建立地區一級財政。
1、地區所屬各縣的財政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仍按現行辦法由自治區按確定的比例給地區以獎勵。沒有增收的,不予獎勵。
2、從一九八八年起地區本級直屬企業的超收,自治區不再參與分成,按規定自治區分成部分全部留給地區,以增加地區本級的機動財力。
3、今後地區本級新辦的企業,投產後應徵的流轉稅、所得稅原則上由地區直接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費歸企業所在地的市、縣徵收,具體辦法另定。
4、地區建立一級財政後,對所屬縣的收支包乾基數、上解比例和固定補助,不再調整。
5、小型農田水利補助款和撫恤救濟費的基數下放到地區,由地區再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給各縣(市)。
6、今後自治區分配的專項追加款,均由地區分配到縣。
六、以上辦法,暫定三年,即從一九八八年開始實行到一九九0年止。
為了保證新的財政體制的正確實施,以下幾個問題需要明確:
1、實行改進後的財政體制,收入增長大頭在地市縣,區本級應得收入相對減少,對全區從財力上的調控能力大為下降。因此,今後除企事業單位因隸屬關係改變,相應調整有關收支基數外,均不調整基數,也不搞什麼別的補助,請各地量入為出,自求平衡。
2、中國菸草總公司所屬在我區的企業產品稅、營業稅百分之六十部分;各級、各銀行的營業稅、保險公司的所得稅以及其他按規定屬區本級的財政收入,由自治區本級財政管理。近年來自治區直接投資和實行特殊政策新擴建的企業,投產後新增稅利的分配按區人民政府桂政策發〔1987〕45號和桂政發〔1987〕72號檔案規定執行。
3、北海市的財政體制仍按現行規定不變,合浦縣劃給北海市後,按本通知規定的新體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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