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產業園區管理暫行辦法

《廣西產業園區管理暫行辦法》是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創新管理體制機制激發開發區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發〔2022〕34號)及《廣西壯族自治區開發區條例》精神,進一步規範我區各類產業園區的設立、擴區、調區、升級、撤銷及審核公告管理等工作,結合廣西實際特修訂的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於2022年6月21日發布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6月21日至6月29日。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關於向社會公眾徵求《廣西產業園區管理暫行辦法(2023年修訂)》(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創新管理體制機制激發開發區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發〔2022〕34號)精神,進一步規範我區各類產業園區的設立、擴區、調區、升級、撤銷及審核公告管理等工作,我廳對《廣西產業園區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廣西產業園區管理暫行辦法(2023年修訂)》(徵求意見稿)。根據相關規定,現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相關事項如下:
一、徵求意見時間
2023年6月21日至6月29日
二、有關事項
請社會各界民眾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將修改意見以信函或電子郵件的形式反饋至我廳工業園區和科技處(南寧市民族大道113號工信大廈606室),並請註明提出修改意見者工作單位、聯繫人及聯繫方式。在此,衷心感謝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聯繫人:王海震 參考連結
郵  箱:參考連結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2年6月21日

徵求意見稿

廣西壯族自治區產業園區管理暫行辦法
(2023年修訂)(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創新管理體制機制激發開發區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發〔2022〕34號)及《廣西壯族自治區開發區條例》精神,進一步規範我區各類產業園區的設立、擴區、調區、升級、撤銷及審核公告管理等工作,結合廣西實際,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園區是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或者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產業園區主管部門審批、確認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的以製造業為主實行特殊政策的區域,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工業示範園、產業園(區)、產業示範區、邊(跨)境經濟合作區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自治區產業園區的設立、擴區、調區、升級、撤銷等應遵循科學規劃、統籌推進、嚴格審批的原則,在深入調查、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及需要穩步推進,確保自治區級產業園區規範、有序、健康發展。
第四條 產業園區應當遵循區域布局合理、園區功能完善、主導產業突出、特色錯位發展的原則進行設立。產業園區核准四至範圍和用地規模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四至範圍等空間信息按程式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監督系統,並與產業園區發展階段、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相適應。除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特殊安排外,原則上每個縣(市、區)的產業園區及其管理機構不超過1家,產業園區主導產業明確,功能分區清晰,每個產業園區主導產業不超過3個。
第五條 自治區統籌協調開發區管理建設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負責組織實施自治區級產業園區的設立、擴區、調區、升級、撤銷、考核評價及審核公告管理等工作。自治區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邊境經濟合作區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由自治區科技廳、自治區商務廳等園區主管部門按原規定原渠道進行管理。結果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並按本辦法第五章之規定納入自治區級產業園區審核公告管理。產業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產業園區建設和具體管理工作。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規劃建設職責根據機構改革有關要求已完成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自治區級產業園區的設立
第六條 自治區級產業園區設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自治區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布局的要求,具備良好的產業基礎和明顯的區位優勢,主導產業突出,產業鏈相對完善,對當地經濟發展能夠發揮示範引領、輻射帶動作用。
(二)符合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和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等要求。產業園區應有較好的產業發展條件,以城市、城鎮或港口、碼頭為依託,具有較好的用地、用能、用水、循環化、交通、通訊以及其他滿足產業發展的要素條件。
(三)產業園區設立區域應位於城鎮開發邊界內,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符合“三區三線”和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四至範圍明確、界址點坐標清晰,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
(四)產業園區原則上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產值達30億元以上,全口徑稅收3億元以上(各市因發展需要確需新開發設立的產業園區可不做硬性要求)。屬於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其他類型產業園區,其設立條件科技、商務等主管部門已明確的,從其規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運行機制,能夠提供產業園區建設管理和項目建設的各項服務。
第七條 設立的自治區級產業園區名稱一般為:廣西+市、縣(市、區)名或區域特徵或特色產業名+產業園區。
第三章 自治區級產業園區的擴區、調區及更名
第八條 自治區級產業園區擴區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產業園區產業鏈延伸和配套需要新的發展空間,且擬擴區的區域原則上應控制在發展方向內。
(二)產業園區原批准面積已基本開發完畢,土地建成率達到70%以上,土地供應率達到80%以上。
(三)產業園區單位用地主要經濟指標原則上高於全區同類型自治區級產業園區平均水平,包括:單位用地投資強度、單位用地稅收收入等。
(四)擴區範圍應位於城鎮開發邊界內,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符合‘三區三線’和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四至範圍及邊界拐點坐標明確,規模合理,布局集中。
(五)3年內發生過重大及以上環保或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生態環境違法違規事件和重大土地違法案件的產業園區,不支持其擴區申請。
第九條 自治區級產業園區區位調整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產業園區原批准規劃範圍內因國家或省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對國土空間總體規划進行調整的,或產業園區原批准規劃範圍內因地下資源、地質災害等客觀原因無法進行實際開發或者需要搬遷的。
(二)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要求推動產業園區整合最佳化提升,在本行政區域內將多個產業園區整合為一個產業園區的。整合後的產業園區面積原則上不突破整合前各園區的審批面積之和。
(三)調區面積原則上不突破原有產業園區批准的面積。調區範圍應位於城鎮開發邊界內,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符合‘三區三線’和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四至範圍及邊界拐點坐標明確。
(四)產業園區所在縣(市、區)域記憶體在其他自治區級產業園區的,原則上進行整合最佳化,不予調區。
第十條 對於整合區位相鄰、產業相近、功能相似,以及“小散弱”等各類產業園區的自治區級產業園區,優先予以擴區、調區。
第十一條 自治區級產業園區更名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後按照本辦法第五章納入產業園區審核公告管理。
第四章 審批程式
第十二條 自治區級產業園區設立、擴區、調區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產業園區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設立、擴區、調區申請。
(二)審核。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聯席會議辦公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由聯席會議辦公室牽頭徵求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意見,必要時組織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進行實地考察並召開專家論證會。
(三)批覆。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審核意見及專家論證會結論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審議後,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審批建議,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自治區級產業園區設立、擴區、調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區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請示文。包括:產業園區名稱、基本情況,園區設立、擴區、調區的理由、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產業園區主導產業、面積、四至範圍、主要經濟發展指標數據以及滿足本辦法第六、八、九條相對應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由具有專業資質設計單位編制的產業園區總體規劃以及設區市人民政府審查意見。包括:發展現狀、建設目標、產業發展、可行性及必要性分析、空間布局、土地利用、基礎設施、可持續發展能力(含循環化發展)、保障措施等其他相關內容。
(三)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產業園區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初步審查意見。
(四)設區市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產業園區用地審核材料及產業園區界址坐標。用地審核材料及產業園區界址坐標格式參照《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開發區用地審核規範〉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0〕442號)有關要求。申請擴區的還應提供產業園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情況報告。
(五)產業園區管理模式預案,包括管理主體、職能職責、運行方式等。
(六)自治區級產業園區設立、擴區、調區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自治區級產業園區實行審核公告管理
第十四條 對經審批認定的自治區級產業園區實行審核公告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定期組織各產業園區主管部門和設區市梳理匯總全區經審批的自治區級產業園區的名稱、成立時間、規劃面積、區塊數、園區界址坐標及四至範圍、主導產業等信息,形成《廣西壯族自治區產業園區審核公告目錄》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列入《自治區級產業園區審核公告目錄》是申報列入《中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重要依據之一。如國家層面對《中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申報管理工作有新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首批進行公告的自治區級產業園區對象為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各類產業園區〔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工業示範園區、產業園(區)、產業示範區、邊(跨)境經濟合作區)〕以及中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中的自治區級開發區。原自治區經濟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產業園區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09〕84號)確認的自治區A、B類產業園區以及市縣設立的各類產業園區按照本辦法的設立條件及程式進行申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目錄管理。上述產業園區如涉及擴區、調區、整合等事項,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有關要求完善相關程式,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自治區產業園區審核公告目錄進行公告管理。
第十六條 經公告的產業園區納入自治區產業園區統計管理範疇,對各項主要經濟指標進行統計。各產業園區要建立健全統計制度,充實統計力量,按時逐級將統計報表及相關數據上報聯席會議辦公室。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主動指導、支持產業園區做好經濟建設、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招商引資、基礎設施建設、體制機制創新、科技發展、對外合作等工作,及時掌握相關情況及數據,主動給予政策扶持、業務指導,積極幫助支持自治區級產業園區提質增效加快發展。
第六章 自治區級產業園區的考核評價、升級及撤銷
第十七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要求,建立完善以質量效益為核心的考核評價體系,對列入自治區產業園區審核公告目錄的產業園區進行綜合發展水平考核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向各市進行通報。產業園區綜合發展水平考核評價辦法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綜合發展水平考核評價排名前列的自治區級產業園區,自治區優先推薦申報為國家級開發區。自治區級產業園區升級國家級開發區,由產業園區所在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級開發區申報程式提供相關材料,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聯席會議研究提出審核意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轉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九條 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部門對連續3年綜合發展水平考核評價結果排名靠後或受到降格處理的產業園區,酌情降低管理機構規格或者調整管理機構。自然資源部門將產業園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結果作為產業園區考核、擴區、調區、升級、撤銷及批准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自治區級產業園區原核准範圍因客觀原因無法進行開發,所在市、縣(市、區)範圍內又無地可調整的,所在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程式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申請撤銷。
第二十一條 對綜合發展水平考核評價排名靠後的產業園區,實行約談、通報、限期整改和撤銷機制,具體實施細則在考核評價辦法中進行明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至發布之日起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產業園區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09〕84號)相應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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