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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地區〔2023〕729號
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創建示範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和《國務院關於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於近期支持東北振興若干重大政策舉措的意見》有關要求,我委制定了《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3年6月8日
辦法全文
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設立、建設、考核,加強全周期管理,更好發揮示範帶動作用,推動西部和東北地區有力有序有效承接國內外產業轉移,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創建示範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和《國務院關於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於近期支持東北振興若干重大政策舉措的意見》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是指經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批覆設立,在承接產業轉移方面具有良好基礎和示範效應的區域。
第三條 示範區在中西部或東北地區設立,可以是一個或多個相鄰地市(含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直轄市所轄區縣,以下簡稱地市)。示範區總數控制在 20 個左右,原則上每個省(區、市)不超過 1 個。
第四條 示範區實行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以 5 年為一個示範周期,到期後根據考核評估結果確定是否延長示範期限。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示範區批覆設立、建設指導和考核評估等,重大事項向國務院請示報告;省級發展改革委負責本省(區、市)示範區創建申報和日常管理;示範區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負責示範區建設發展。
第二章 創建申報
第六條 示範區創建申報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發展規劃、區域重大戰略、區域協調發展戰略、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國土空間規劃有關要求。
(二)區位交通條件良好。位於主要經濟發展軸帶,經濟和人口承載能力較強,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比較完善,具有較強的輻射帶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