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承接產業轉移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 地點:湖南省
- 類型:管理辦法
- 內容:承接產業轉移引導資金
印發通知,辦法原文,
印發通知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商務廳關於印發《湖南省承接產業轉移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各市州、省直管縣市商務局,省直有關企業: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調整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推行“省直管縣”改革的精神,我們重新制定了《湖南省承接產業轉移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對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向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反映。原《湖南省承接產業轉移引導資金管理辦法》(湘財外 [2008]80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湖南省承接產業轉移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二○一○年五月十日
辦法原文
湖南省承接產業轉移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動我省承接產業轉移工作,促進我省外向型經濟的發展,提高湖南省承接產業轉移引導資金的管理水平,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積極承接產業轉移促進加工貿易發展的意見》(湘政發[2008]16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服務外包產業的意見》(湘政發[2008]19號)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承接產業轉移引導資金是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專款專用。
第二章 使用原則和使用方向
第三條 承接產業轉移引導資金的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施開放帶動戰略,推進我省產業升級和新型工業化;
(二)符合加快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相協調的原則;
(三)符合WTO的基本規則和國際習慣;
(四)符合公開、公正、規範、科學運作的原則。
第四條 承接產業轉移引導資金支持加工貿易發展和服務外包發展。使用方向如下:
(一) 對經國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區、物流保稅中心和服務外包示範區的建設,給予適當支持。
(二) 對加工貿易梯度轉移重點承接地、湖南省承接產業轉移重點縣(試點縣)、湖南省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園區(主要是標準廠房建設)和服務外包示範園區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平台建設貸款給予貸款貼息。
(三) 支持省本級開展承接產業轉移招商活動。
(四)支持省本級開展承接產業轉移業務和人才培訓。
(五) 支持加工貿易企業和服務外包企業技術創新、擴大進出口、做大做強。
(六) 對承接產業轉移成效突出的地方政府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引資人給予獎勵。
(七)對降低產業轉移企業物流成本給予適當支持。
(八) 中央財政支持我省加工貿易和服務外包項目的配套資金。
(九)支持省本級開展承接產業轉移和服務外包工作的必要工作經費及其他有利於承接產業轉移的事項。
第三章 管理程式
第五條 省商務廳負責確定承接產業轉移引導資金支持重點,提出資金使用計畫;省財政廳負責審核承接產業轉移引導資金使用計畫,撥付資金。
第六條 承接產業轉移引導資金申請、審批和撥付程式:
(一) 各市州、省直管縣市項目單位申請使用承接產業轉移引導資金,應按本辦法的要求,由各市州、省直管縣市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初審後,於每年5月30日前向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報送申請,同時抄報市州商務局和財政局備案;省直項目單位直接向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提交申請。
(二) 省商務廳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後,由省財政廳進行複審。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將審核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三) 撥付各市州、省直管縣市單位的資金,由省財政廳自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下撥到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省財政廳撥付的資金全額下撥到各申請資金單位;省直單位的資金由省財政廳自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直接撥付到省直單位。
第七條 除與中央財政支持項目配套外,已得到其他相關資金給予補助的項目,不再在本引導資金中給予支持。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八條 財政部門和商務部門對承接產業轉移引導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並對承接產業轉移引導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問效。財政部門、商務部門根據需要可聘請專家組成專家諮詢委員會或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對承接產業轉移引導資金的重大項目進行諮詢、評估、論證和項目審計。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商務部門應按本辦法的要求,做好項目申請材料審查和資金撥付管理工作,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條 項目單位發生截留、挪用、虛報、冒領、侵占或提供虛假資料騙取省承接產業轉移引導資金等違法行為的,各級財政部門除追回有關資金並取消其以後三年該專項資金的申請資格外,還應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拒不接受財政部門和商務部門檢查監督的,各級財政部門和商務部門應責令其改正,財政部門暫停或停止撥付資金;已經撥付的,責令其停止使用,並收回資金,同時三年內不再受理其新項目的資金申請。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