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布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鼓勵金融機構等社會資本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支持力度,幫助科技型中小企業解決融資難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進一步提升我區科技創新能力,推動產業結構調整,根據《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實施方案》(國科發財〔2010〕720號)精神和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來源於自治區本級財政撥款,用於科技貸款項目貼息。
第三條 專項資金貼息對象為廣西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四條 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是專項資金的主管部門。自治區科技廳負責審核認定承辦專項科技貸款的金融機構和專項資金的執行。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委託廣西生產力促進中心,具體負責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建立專項科技貸款備選企業庫,受理專項資金的申請,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並依據評審結果提出專項資金貼息方案。
(二)將專項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建立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追蹤問效機制。
第二章 貼息的範圍與條件
第六條 專項科技貸款是指面向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的科技項目貸款,優先支持國家、自治區、市立項的科技計畫項目。專項科技貸款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自治區、市產業政策支持方向,技術領域屬於高新技術或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
(二)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創新性強、技術含量高的項目,特別是原始創新項目;
(三)具有較好市場前景和經濟社會效益,對我區支柱產業和地方特色產業發展具有促進和帶動作用的項目。
第七條 專項科技貸款扶持稅源歸屬我區科技型中小企業實施的技術創新項目,科技型中小企業應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制度、良好的經營業績、沒有逾期未還銀行貸款的記錄。
第八條 廣西生產力促進中心建立專項科技貸款備選企業庫並定期審核更新,入庫企業提交相關材料向廣西生產力促進中心提出專項科技貸款申請。
第九條 廣西生產力促進中心建立評審專家委員會,對提出專項科技貸款申請的備選企業的產業方向、科技水平、市場前景和經濟社會效益等進行評審,以評審分值為依據,擇優分批向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的金融機構推薦企業。
第十條 金融機構審核廣西生產力促進中心推薦的有專項科技貸款需求的企業條件,確定貸款額度,並發放專項科技貸款。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並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發放。科技貸款發放後,按要求向廣西生產力促進中心進行備案(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
第三章 貼息資金的申報與撥付
第十一條 申請貼息資金的流程:
(一)獲得金融機構專項科技貸款的企業付息後,按季度或半年向廣西生產力促進中心提交貼息申請。
(二)廣西生產力促進中心對企業提交的材料(具體提交方式及材料見附屬檔案)進行核實統計,提出季度或半年貼息資金總額報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
(三)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對廣西生產力促進中心報送的專項資金貼息材料和貼息總額進行審核後,按季度或半年撥付貼息資金。
第十二條 科技貸款貼息金額=∑(當年每筆正常還本付息的貸款額×該筆貸款契約簽訂的貸款基準利率×實際貸款天數/360)×50%,且單筆科技貸款貼息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廣西生產力促進中心與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的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協定。當年貼息總額以專項資金本年度餘額為限。
第十五條 廣西生產力促進中心年度管理費由自治區本級財政核定。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的年度結餘,應嚴格按照自治區本級財政撥款結轉結餘資金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廣西生產力促進中心要加強監督管理,對專項經費單獨設賬核算,做到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對以虛報等手段騙取、截留或挪用科技貸款貼息資金的,一經查實,財政部門將收回已安排的補貼資金,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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