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漳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由漳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導語,正文,

導語

為了加強漳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以下簡稱“創新資金”)管理,保證創新資金項目申請的公開、公平,立項審批的科學、公正,以及項目的順利實施,提高創新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漳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正文

一、申請和受理
第一條符合創新資金支持條件(詳見漳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暫行規定)的項目,由企業按申請要求,經推薦單位簽署推薦意見後[推薦單位應是企業所在地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市直企業可直接申報)。
創新資金管理中心設在市科技局,具體負責創新資金的運作和管理工作。
一個企業在同一年度內,原則上只能申請一個項目,並依據項目所處的不同階段選擇一種支持方式。對已列入市科技計畫的申請項目,管理中心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請貸款貼息的除外。
第二條申請創新資金支持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資金項目申請書》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有推薦單位的,應由推薦單位出具《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推薦意見表》。
(四)申請貼息的,須分別由所在地銀行信貸部門和貸款審批銀行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推薦意見表》的相應欄目中,簽署承貸意見。
(五)申請材料附屬檔案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2.企業年度的會計報表(複印件),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報表附註等;開業不足一年的新創辦企業報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企業註冊資金證明(複印件)的會計報表。
3.可以說明項目技術情況的證明檔案(如有關部門出具的技術鑑定報告、查新報告、鑑定證書、檢測報告、用戶使用報告等的複印件)。
4.屬於高新技術企業的,應提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複印件)。
5.能說明項目智慧財產權歸屬及授權使用的證明檔案(如:專利證書,產權使用授權書,產權使用認可書、技術契約等的複印件)。
6.與項目和企業有關的其它參考資料(如列入國家或省級科技計畫的有關批准檔案、環保證明、獎勵證明、用戶定單等的複印件及產品照片)。
(六)以上資料中(一)至(四)的電子文檔資料。
第三條申請企業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如發現弄虛作假,管理中心將不再受理該企業的申請。推薦單位必須對企業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做出評價,並如實填寫《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推薦意見表》,如發現有重大失誤或虛假行為,管理中心將在一定期間內不再受理其推薦的項目。
第四條管理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後,首先進行受理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受理審查內容包括:
(一)資格審查:申請企業及推薦單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形式審查:報送的檔案、資料、表格、軟碟等是否齊全、完整,文字、填寫格式是否清楚並符合要求。
(三)內容審查:申請企業、申請項目、推薦意見等的內容是否符合暫行規定及本實施細則的要求。
對於申報資料欠缺或需補充資料的項目,管理中心將通知申請企業補充相關資料。對經受理審查不合格的項目,不予提交專家立項評審。
二、立項審批
第五條成立同行專家組成的專家評審組,對項目的技術創新性、技術可行性、市場前景、社會經濟效益、申報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等方面進行立項評審,且提出具體的書面評審意見。
第六條參加創新資金評審組的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有對國家和企業負責的態度,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原則,能獨立、客觀、公正地對項目進行審查;
(二) 對審查項目所屬的技術領域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對該技術領域的發展和所涉及經濟領域、市場狀況有較深的了解,具有權威性。
(三) 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特殊情況下,可聘任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第七條在立項評審過程中,專家可通過管理中心要求申請企業補充有關材料或進一步說明情況,但不得與申請企業及有關人員發生直接關係。必要時管理中心可委託專家到申請企業進行審查。
第八條為保證創新資金立項審查的公正性,實行迴避制度。屬下列情況之一時,專家應當迴避。
(一)專家所在企業的申請項目;
(二)專家為申請項目企業負責人或項目課題組成員的家庭成員或親屬;
(三)有利益關係或直接隸屬關係;
第九條專家對所評審項目的技術、經濟秘密和評審結論意見,負有不擴散的責任和義務。專家有違反本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規定的,管理中心有權取消其資格,並由其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關責任。
第十條管理中心根據項目申請書、可行性報告、推薦單位意見和專家立項評審意見,提出創新資金支持的項目立項建議,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審批。
第十一條經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批准的項目,管理中心將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和單位,並與申請企業簽訂創新資金項目契約書,且按契約書中規定的支持方式和支持數額,在具備撥款條件後辦理撥款手續。
第十二條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將在報紙或網路上向社會發布創新資金支持的項目和企業名單,實行異議公告制度(異議期為10天),接受社會監督。管理中心同時受理社會對創新資金項目有關問題的投訴,並對立項或實施過程中有重大爭議的項目進行調查,及時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對有關機構、有關人員在項目申報、立項、實施、管理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者,如實向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反映情況,由領導提出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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