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暫行規定

關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暫行規定,暫行規定,對象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暫行規定
  • 對象: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
  • 類型:暫行規定
  • 批准單位:國務院
為了扶持、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用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以下簡稱“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的政府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創新基金”)。為了加強創新基金管理,提高創新基金使用效益,特作如下規定:
一、創新基金是一種引導性資金,通過吸引地方、企業、科技創業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投資,逐步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客觀規律、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新型投資機制。
二、創新基金不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的支持,增強其創新能力。
三、創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四、創新基金的資金來源為中央財政撥款及其銀行存款利息。
五、創新基金面向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各類中小企業,其支持的項目及承擔項目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應當是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有較高創新水平和較強市場競爭力、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項目。
(二)企業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註冊,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職工人數原則上不超過500人,其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30%。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技術創新項目的規模化生產,其企業人數和科技人員所占比例條件可適當放寬。
(三)企業應當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企業負責人應當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較高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企業每年用於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於銷售額的3%,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職工總數的10%以上。對於已有主導產品並將逐步形成批量和己形成規模化生產的企業,必須有良好的經營業績。
六、創新基金鼓勵並優先支持產、學、研的聯合創新,優先支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高技術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納就業、節能降耗、有利環境保護以及出口創匯的各類項目。
七、創新基金不得支持低水平的重複建設、單純的基本建設、技術引進和一般加工工業項目。
八、根據中小企業和項目的不同特點,創新基金分別以貸款貼息、無償資助、資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給予支持:
(一)貸款貼息:對已具有一定水平、規模和效益的創新項目,原則上採取貼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銀行貸款,以擴大生產規模。一般按貸款額年利息的50%-100%給予補貼,貼息總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無償資助:主要用於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中產品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科研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創辦企業進行成果轉化的補助。資助數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且企業須有等額以上的自有匹配資金。
(三)資本金投入:對少數起點高、具有較廣創新內涵、較高創新水平並有後續創新潛力、預計投產後具有較大市場需求、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項目,採取資本金投入方式,資本金投入以引導其他資本投人為主要目的,數額一般不超過企業註冊資本的20%,原則上可以依法轉讓,或者採取合作經營的方式在規定期限內依法收回投資,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九、科學技術部是創新基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審議和發布創新基金年度支持重點和工作指南,審議創新基金運作中的重大事項,批准創新基金的年度工作計畫,並會同財政部審批創新基金支持項目,向國務院提交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等。
十、財政部是創新基金的監管部門,參與審議創新基金年度支持重點和工作指南,並根據創新基金年度工作計畫,每年分兩批將創新基金經科學技術部撥入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專用帳戶,同時對基金運作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一、由具有一定權威的技術、經濟、管理專家和企業家組成創新基金專家諮詢委員會,負責研究創新基金年度優先支持領域和重點項目,指導創新基金年度支持重點和工作指南的制定,為創新基金管理中心提供技術諮詢。
十二、組建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為非營利性事業法人,在科學技術部和財政部指導下,負責創新基金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能:
(一)研究提出創新基金年度支持重點和工作指南,統一受理創新基金項目申請並進行程式性審查;
(二)研究提出有關創新基金項目的評估、評審、招標標準,提出參與創新基金管理的評估機構及其他中介機構的資格條件;
(三)委託或者組織有關單位或者機構進行創新基金項目的評估、評審、招標等工作;
(四)負責編制創新基金的年度財務決算和工作計畫,提出創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項目建議,具體負責創新基金的運作;
(五)全面負責創新基金項目實施過程的綜合管理,負責創新基金項目的統計、監理和定期報告工作。
十三、科學技術部每年發布創新基金支持重點和工作指南,凡符合創新基金支持條件的項目,由企業按申請要求提供相應申請材料;申請材料須經項目推薦單位出具推薦意見,其中申請貼息的企業還需提供有關銀行的承貸意見。
十四、項目推薦單位要對申請企業的申請資格、申請材料的準確性、真實性等進行認真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和要求的項目,出具推薦意見。
十五、積極引入競爭機制,推行創新基金項目評估、招標制度。凡符合招標條件的,必須通過公開競爭方式擇優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十六、管理中心按照有關標準要求,統一受理項目申請並負責程式性審查,送有關評估機構或專家進行評估、評審或諮詢;符合招標條件的,須進行標書制定和評標選優。
十七、評估機構和評審專家對申報項目的市場前景、技術創新性、技術可行性、風險性、效益性、申報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等進行客觀評估、評審,並出具明確的評估、評審意見。
十八、管理中心根據招標情況和評估、評審意見,提出創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項目建議;必要時,科學技術部和財政部可以對評估結果進行複審。項目建議經科學技術部會同財政部審定批准後,由管理中心與企業簽訂契約,並據此辦理相應手續。
十九、科學技術部和財政部每年分批向社會發布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和企業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二十、對未通過程式性審查和經評審、評估、招標後明確不子支持的項目,管理中心應當在項目受理之日起四個月內,書面通知申報企業。
二十一、創新基金的年度預算安排由財政部確定。科學技術部根據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報告創新基金的使用情況,並接受財政部監督。
二十二、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契約的要求,及時足額將創新基金撥至有關項目承擔單位,創新基金不得用於金融性融資、股票、期貨、房地產、贊助、捐贈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三、管理中心用於創新基金項目的評審、評估、招標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費用,實行預決算管理,報財政部審批後從創新基金利息收入中列支。
二十四、項目承擔單位每年應當向管理中心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管理中心應當向科學技術部報送年度預決算及執行情況,科學技術部每年向財政部報送年度預決算及執行情況。
二十五、因客觀原因,企業需要對項目的目標、進度、經費進行調整或撤銷時,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科學技術部和財政部審批後,方可執行。
二十六、己簽契約項目經管理中心批准撤銷或者中止,企業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並將剩餘經費如數上繳管理中心。
二十七、管理中心提出有關項目管理、經費管理的實施方案,報科學技術部和財政部批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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