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規範中國—
馬來西亞欽州產業園區(以下簡稱產業園區)管理,保障產業園區的建設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產業園區的規劃、建設、開發、運營和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 產業園區的範圍按照《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中國—馬來西亞欽州產業園區的批覆》和
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覆的產業園區總體規劃執行。
第四條 產業園區應當突出中國—馬來西亞投資合作,促進產業集聚,推進產城一體化生態新城建設,將產業園區建設成為中國—馬來西亞投資合作旗艦項目和中國—東協合作示範園區。
第五條 產業園區堅持體制創新、先行先試、國際接軌、高度開放的原則,全方位推進開發建設運營和管理體制的改革創新。自治區對產業園區的改革創新給予支持。
第六條 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推進實行法定機構管理模式,對產業園區實行統一管理,具體負責產業園區的發展規劃制定、開發建設運營、市場運行監管、公共服務提供等工作。
第七條 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原則設立必要的職能機構,實行崗位管理、身份留檔、人員聘用、績效考核、薪酬掛鈎的人事管理體制。
第八條 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享有自治區規定的經濟管理許可權。
將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欽州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與產業園區發展相關的下列管理許可權,授權或者委託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依法實施:
(一)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
(二)投資項目的核准、備案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審批;
(三)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
(四)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
(五)建設項目使用國有土地審批和用海審查報批;
(六)建設工程報建、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和建設工程施工的審批;
(七)臨時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處置的審批;
(八)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可以委託管委會行使的其他行政審批。
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實施行政審批的具體事項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九條 產業園區內公安、安全生產、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智慧財產權、征地拆遷、人防管理等社會管理職能實行屬地管理,由欽州市負責。欽州市人民政府與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共同建立完善相關工作機制。
第十條 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設立一站式服務中心,統一辦理產業園區內相關行政許可和公共服務事務。
第十一條 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實行服務承諾制度,將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承諾事項等內容在管委會公共網站公示。
第十二條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可以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第十三條 產業園區應堅持產業發展優先,重點發展裝備製造、電子信息、食品加工、材料及新材料、生物技術、現代服務業等產業,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編制產業發展目錄、產業準入退出機制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產業園區總體規劃編制和修改由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欽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北部灣經濟區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和自治區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共同組織,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產業園區總體規劃以外的其他各類園區規劃,應當與欽州市相關規劃相銜接,由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
第十五條 自治區編制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時,單列下達產業園區用地,統籌安排耕地、林地占補指標。自治區在用海指標方面給予產業園區支持。
產業園區國有土地採取出讓、租賃方式利用的,由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代表欽州市人民政府擬定出讓、租賃條件,納入欽州市土地交易平台統一交易,並負責資格審查工作;採取劃撥或者合作方式利用的,由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提出方案報欽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 產業園區應當創新投資審批制度,簡化程式、提高效率,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商事登記制度,探索實行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
第十七條 產業園區實行特殊的財政管理體制,建立便於管理的稅收征管機制,創造有利於產業園區發展的財稅環境。
第十八條 產業園區實施國家沿邊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政策,創新拓展人民幣回流機制,加快金融組織體系建設,探索符合產業園區涉外經濟發展的外匯管理模式,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第十九條 產業園區應當加快培育跨境電子商務服務功能,設立國際大宗商品交易市場和資源配置平台,推動生物醫藥、軟體信息、管理諮詢、數據服務等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產業園區應當建立健全海關監管、檢驗檢疫、退稅、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撐系統,發展物流倉儲、交易結算、現貨和期貨交割、冷鏈物流等現代物流業。
第二十條 產業園區應當建立完善有利於提升產業園區核心競爭力和科技創新的體制機制,加快形成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促進產學研結合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動科技與金融深度融合,完善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台和體系,營造創新創業和高科技人才聚集的政策環境。
第二十一條 產業園區應當建立創新人才引進、培養機制,推動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服務保障、人才載體等創新,創造有利於人才集聚、發展的環境。
第二十二條 產業園區與欽州市應當加強相鄰區域的規劃、產業、項目、市政和基礎設施、社會管理等方面的對接,實現良性互動發展。
第二十三條 產業園區應當堅持生態立區、綠色發展理念,圍繞綠色生態產業園區、循環經濟產業園區建設,建立和完善產業園區生態環保指標體系,積極推廣產業園區能源循環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和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二十四條 由中國和馬來西亞雙方公司組建的合資公司根據相關協定開發建設產業園區,負責產業園區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維護,並享有相應的投資權、經營權和收益權。
第二十五條 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編制產業園區年度開發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牽頭對產業園區中馬合資公司開發建設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六條 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設立中馬欽州產業園區產業發展資金,由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制定管理辦法,專款專用,專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