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北部灣經濟區條例》是為了保障和促進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加快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發展而制定的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北部灣經濟區條例
- 管理體制。:統一協調、分級管理
- 範圍包括:南寧、北海、欽州
- 保障: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
公布令,正文內容,
公布令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告
(十一屆第22號)
《廣西北部灣經濟區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0年1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1月24日
正文內容
廣西北部灣經濟區條例
(2010年1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加快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經國家批准設立的廣西北部灣經濟區(以下簡稱北部灣經濟區),範圍包括南寧、北海、欽州、防城港四市所轄行政區域。
玉林市、崇左市參與北部灣經濟區規劃的功能組團建設,其交通、物流列入北部灣經濟區統籌發展。
第三條 北部灣經濟區以建設開放程度高、輻射能力強、經濟繁榮、社會和諧、生態良好的重要國際區域經濟合作區和中國沿海重要經濟成長區為目標,加快中國一東協開放合作的物流基地、商貿基地、加工製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建設。
第四條 自治區集中力量加快發展北部灣經濟區,在政策、規劃、項目、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予以優先保障,將北部灣經濟區建設成為廣西科學發展的先行區、改革開放的試驗區、生態文明的示範區。
第五條 北部灣經濟區的開放開發遵循以人為本、科學發展的原則,遵循發揮優勢、開放合作、科學規劃、保護生態的原則,遵循市場導向、集約開發、改革創新、先行先試的原則。
第六條 北部灣經濟區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協調、分級管理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北部灣經濟區管理機構,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行使有關北部灣經濟區開發建設的管理權,統籌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重大產業布局、功能區開發、相關政策制定、岸線資源的開發利用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北部灣經濟區管理機構的名稱和具體職責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八條 北部灣經濟區依據區域總體功能定位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確定產業重點。鼓勵利用沿海港口優勢,引進國內外大企業,重點發展石油化工、鋼鐵、林漿紙、修造船、電子信息、糧油加工、新能源等產業,培育壯大臨港產業集群,加快形成臨海先進制造業基地和現代物流基地。
第九條 創新北部灣經濟區土地利用方式,推進土地利用規劃計畫管理體制改革,實行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掛鈎的改革試點,強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推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改革。
加強圍海造地的管理和調控,探索海域使用與土地管理相銜接的新機制,合理有序開發利用灘涂資源。
第十條 自治區優先安排北部灣經濟區建設項目用地,重大建設項目用地由自治區統籌安排。
第十一條 推進北部灣經濟區金融主體建設,大力發展資本市場,努力完善金融服務體系,不斷最佳化金融運行環境,加快形成區域性金融中心。
鼓勵設立新型金融企業和金融服務組織;支持依法設立北部灣產業投資基金、創業風險投資基金和發行用於市政建設的債券和信託產品,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上市融資和發行債券。
第十二條 自治區設立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專項資金,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和重點產業園區、重大產業項目建設。
自治區有關部門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應當重點支持北部灣經濟區。
第十三條 北部灣經濟區應當創新人才開發機制,制定聚集各類專業人才的優惠政策,完善人才公共服務體系,最佳化人才發展環境,建立北部灣經濟區人事改革試驗區。
第十四條 北部灣經濟區大力發展現代物流業。自治區重點支持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中心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建設。
第十五條 北部灣經濟區應當創新口岸管理體制,科學規劃口岸布局,全面整合口岸功能,擴大口岸對外開放範圍,最佳化口岸通關環境,實行口岸信息共享,統籌經濟區內各通關口岸實現聯動。
第十六條 北部灣經濟區擴大國際國內區域合作,拓展開放領域,利用國際友好城市、國際機構、外國政府領事機構、海外僑胞、港澳台同胞等資源,推動與東協等國家和地區的經貿文化交流。
北部灣經濟區最佳化開放結構,創新合作機制,提升合作層次,規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鼓勵有序競爭。
第十七條 加快北部灣經濟區港口、航道、公路、鐵路、機場、能源、信息、水利、環保和城市市政等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服務和保障功能。
第十八條 加強北部灣經濟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城鄉就業、社會保障等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各項社會事業建設,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第十九條 北部灣經濟區應當加強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合理開發和節約資源,發展循環經濟,推行清潔生產,建設經濟繁榮、人民富裕、生態良好、舒適宜居的經濟區。
新建、擴建、改建的項目應當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符合環境保護標準。
第二十條 北部灣經濟區應當統籌城鄉規劃、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社會管理,推行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二十一條 北部灣經濟區應當鼓勵支持非公有制企業和民間資本參與北部灣經濟區開發建設,放寬市場準入,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十二條 北部灣經濟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投資協調機制,為投資者提供投資政策諮詢、投資手續辦理和投資糾紛投訴服務。
第二十三條 在堅持國家法制統一原則的前提下,鼓勵北部灣經濟區在行政管理、財政、金融、投融資、土地和涉外經濟等改革方面先行先試。
第二十四條 北部灣經濟區應當改革行政審批方式,下放行政審批許可權,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提高行政效能,實行行政許可公開制度,簡化辦事程式,縮短許可時限,推行集中許可、並聯許可等許可方式。
依法從嚴控制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設立,適時清理並逐步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降低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在其職權範圍內可以制定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快北部灣經濟區的開發建設。
第二十六條 北部灣經濟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切實措施,保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政策規定的落實,並依據國家批准的《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發展規劃》,調整綜合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按照規劃確定的功能定位、空間布局和發展重點,選擇和安排建設項目,確保《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發展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七條 北部灣經濟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中取得重大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有關機關應當加強對落實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政策和實施《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發展規劃》的監督檢查,建立開放開發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建立健全舉報投訴制度;對《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發展規劃》實施不力或者實施不當以及其他妨礙開放開發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中改革創新、先行先試未達到預期效果,但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決策和實施程式符合規定;
(二)個人和所在單位沒有牟取私利;
(三)未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