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創新飛地認定管理辦法》是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關於促進廣西創新飛地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檔案精神,堅持學方略、謀創新、抓落實,探索在科技資源富集區建設合作載體,推動科研成果和項目來廣西落地轉化,破解廣西高端人才缺乏、研發能力不足等難題,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廣西壯族自治區創新飛地認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創新飛地認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3月,《廣西壯族自治區創新飛地認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為深入貫徹落實《關於促進廣西創新飛地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檔案精神,堅持學方略、謀創新、抓落實,探索在科技資源富集區建設合作載體,推動科研成果和項目來廣西落地轉化,破解廣西高端人才缺乏、研發能力不足等難題,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創新飛地是指廣西各級政府、園區、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飛出地)結合自身需求,打破行政區劃界限,到自治區外創新資源豐富的地區(以下簡稱飛入地)設立的跨區域創新合作平台,實現飛出地資源、政策與飛入地技術、人才的有機融合。
第二條 創新飛地的建設遵循“政策引導、市場運營;面向產業、需求牽引;示範帶動、合理布局;開放協同、互促共贏”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鼓勵支持各類創新主體牽頭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創新飛地包括:
(一)研發類。廣西企事業單位到區外創新資源集聚地區,以就地吸引外部科研、創新資源為廣西服務為目標,設立的實驗室、研究院、技術創新中心等研發機構。
(二)孵化類。廣西各市、園區、企事業單位根據產業發展需求,以引進科技項目、企業和人才到廣西產業化落地為目標,到區外創新資源集聚地區設立的眾創空間、孵化器。
(三)綜合類。創新飛地是廣西各市、園區、企事業單位等打破行政區劃界限,到自治區外創新資源豐富的地區設立的具有研發機構入駐、科技成果孵化、人才招引服務、科技招商服務等多種功能為一體的跨區域創新合作平台。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研發類飛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在廣西登記註冊的獨立法人機構,對研發類飛地擁有實際控制權。
(二)研發類飛地與申報單位在主營業務領域和研發方向上應密切相關。
(三)研發類飛地具有穩定的經費來源,上一年度研發經費不低於500萬元。
(四)研發類飛地區外辦公和科研場地不少於200平方米。具備自主研發所必需的基礎條件,科研設施、儀器設備、軟體等原值原則上不低於100萬元。
(五)研發類飛地原則上應擁有不少於5人的專職研發人員,其中具有博士學位、副高級職稱或相當層次的領軍研發人員不少於2人。研發團隊特別優秀的,研發人員數量可適當放寬。
(六)圍繞申報單位業務需求實施研究開發,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或技術,具有明確的研究開發任務和績效考核目標。
第五條 孵化類飛地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在廣西登記註冊的獨立法人機構,對孵化類飛地擁有實際控制權。
(二)孵化類飛地具有健全的場所管理和項目孵化保障體系,能夠提供不少於1000平方米的辦公場地及基本辦公設施,其中創業工位、辦公室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於孵化總面積的80%。
(三)擁有不少於10名專兼職運營人員,其中專業孵化服務人員不少於6人。
(四)在孵和已畢業企業中,已在廣西註冊企業不少於5家。
(五)圍繞廣西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開展運營管理工作,與當地政府、高校、知名企業、研發機構等建立有合作關係,具有明確的項目孵化、企業引進、科技合作、人才服務任務和績效考核目標。
第六條 綜合類飛地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在廣西登記註冊的獨立法人機構,對綜合類飛地擁有實際控制權。
(二)綜合類飛地可以為入駐企業和團隊提供技術研發、成果孵化、人才服務等多種服務功能。
(三)綜合類飛地具有健全的場所管理和服務保障體系,能夠提供不少於2000平方米的辦公場地及基本辦公設施,其中創業工位、辦公室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於總面積的80%。
(四)擁有不少於12名專兼職運營人員,其中各類專業服務人員不少於8人。
(五)入駐研發機構不少於10家;在孵和已畢業企業中,已在廣西註冊企業不少於5家;與1個以上市縣、園區開展招商服務合作。
(六)圍繞廣西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開展運營管理工作,與當地政府、高校、知名企業、研發機構等建立有合作關係,具有明確的成果孵化、企業培育、科技合作、人才引進、招商服務績效考核目標。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七條 區直有關部門、各市科技局負責組織推薦符合條件的單位進行申報。
第八條 自治區科技廳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對申報對象開展實地考察,進行評審評估。
第九條 根據實地考察和評審評估的結果,自治區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研究確定擬認定的創新飛地名單,並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條 擬認定名單公示無異議,經自治區科技廳發文公布,認定為廣西創新飛地。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一條 獲得認定的創新飛地,簽訂3年建設契約,自治區可給予科技項目支持,其中研發類飛地、孵化類飛地不超過200萬元,綜合類飛地不超過500萬元。建設經費按年度撥付,簽訂契約後撥付40%;第二年中期考核合格後,撥付30%,不合格的取消當期建設經費撥付;第三年驗收考核合格後撥付30%,轉入運行期管理,不合格取消當前經費撥付,並予以摘牌。對創新飛地建設資金投入較大,或項目孵化、人才引進、重大成果及產業落地轉移等方面成效特別突出的,可實行“一事一議”給予經費補助或獎勵。
第十二條 運行期創新飛地實行年度考核機制,考核工作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開展。年度考核為合格的創新飛地可以享受有關支持政策。考核為優秀的可憑藉引進落戶廣西的項目申報獎勵經費,對通過評審認定的項目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每年每個研發類飛地、孵化類飛地最多可申報2個優質引進項目獎勵,綜合類飛地最多可申報5個優質引進項目獎勵。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自治區科技廳負責創新飛地的統籌規劃和管理,履行對創新飛地的認定、調整和撤銷方面職責,統籌安排創新飛地專項經費。各市科技部門負責組織本市符合條件的單位申報創新飛地,協助做好本市創新飛地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騙取經費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列入科研誠信黑名單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撤銷自治區創新飛地認定資格:
(一)由於管理不善導致嚴重服務質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環保事故的。
(二)有提供虛假材料或數據等嚴重失信行為的。
(三)已不再具備自治區創新飛地服務保障能力的。
(四)運行期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被撤銷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認定;兩年後獲重新認定的,原則上自治區財政不給予認定建設支持。
第十六條 自治區科技廳建立健全監管制度,重點對考核指標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確保獎補政策發揮效用,提高經費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為深入貫徹落實《關於促進廣西創新飛地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檔案精神,堅持學方略、謀創新、抓落實,探索在科技資源富集區建設合作載體,推動科研成果和項目來廣西落地轉化,破解廣西高端人才缺乏、研發能力不足等難題,自治區科技廳編寫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創新飛地認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2024年2月25日至27日,自治區黨政代表團到廣東省考察交流,在召開的深化東西部協作全面加強粵桂合作會議上,兩省區共同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東、廣西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並簽署一系列深化合作協定。按照自治區科技廳主要領導指示要求,2024年3月4日至5日自治區科技廳組織赴汕尾創新島(深圳)調研學習,並系統梳理全國和我區創新飛地建設情況,經深入調研與研討,參考周邊省區經驗做法,多方徵求意見、反覆論證修改,修訂形成《廣西壯族自治區創新飛地認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主要政策參考
(一)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推動科技創新促進廣西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廳發〔2020〕29號)
(二)浙江省科學技術廳等四部門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支持省際創新飛地建設和發展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浙科發外〔2021〕37號)
(三)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等三部門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飛地研發中心備案支持暫行辦法》的通知(寧科規發〔2023〕5號)
(四)江西省推進創新型省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關於促進江西省科創飛地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贛創發辦字〔2023〕5號)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全文共分為6章18條。
第一章為總則,共3條。闡明管理辦法的出台背景及制定依據,明確了創新飛地的功能定位、建設原則及建設類型。
第二章為申報條件,共3條。明確了三類創新飛地申報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第三章為認定程式,共4條。明確了創新飛地的申報流程,申報單位由區直有關部門、各市科技局負責組織推薦,科技廳組織認定。
第四章為支持保障,共2條。明確了獲得認定的創新飛地可以享受到的優惠政策及考核機制。
第五章為監督管理,共4條。明確了自治區科技廳負責創新飛地的統籌規劃和管理,創新飛地申報單位在監督與管理過程中承擔的責任及退出機制。
第六章為附則,共2條。明確了管理辦法的解釋主體、有效期。
四、重點事項的說明
(一)明晰相關單位職責
《管理辦法》細化明確自治區科技廳、區直有關部門、各市科技局及申報單位的職責分工。自治區科技廳負責創新飛地的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區直有關部門、各市科技局負責組織推薦符合條件的單位進行申報。申報單位經認定後可以享受到優惠政策的支持,並接受自治區科技廳及屬地科技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二)強調資源共享原則
《管理辦法》明確創新飛地的建設遵循“政策引導、市場運營;面向產業、需求牽引;示範帶動、合理布局;開放協同、互促共贏”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鼓勵支持各類創新主體牽頭建設、運營和管理。
(三)明確建設類型、申報認定及考核機制
《管理辦法》明確了創新飛地包括研發類、孵化類和綜合類,根據不同類型,制定了不同的申報條件。運行期創新飛地實行年度考核機制,考核工作由第三方機構組織開展。年度考核為合格的創新飛地可以享受有關支持政策。
(四)明確建設周期及資金支持
獲得認定創新飛地建設周期為3年,自治區可給予科技項目支持,其中研發類飛地、孵化類飛地不超過200萬元,綜合類飛地不超過500萬元。運行期考核優秀的可憑藉引進落戶廣西的項目申報獎勵經費,通過評審認定的項目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每年每個研發類飛地、孵化類飛地最多可申報2個優質引進項目獎勵,綜合類飛地最多可申報5個優質引進項目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