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是1990年11月29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
  • 外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
辦法發布,辦法內容,

辦法發布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11-29
【生效日期】1990-11-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辦法內容

廣西壯族自治區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
(1990年11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了吸收和鼓勵外商投資從事開發經營成片土地(以下簡稱成片開發),促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發展,繁榮我區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的《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沿海開放城市、經濟開發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成片開發是指: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依照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平整場地、建設供排水、供電、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設施,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然後進行轉讓土地使用權、經營公用事業;或者進而建設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物,並對這些地面建築物從事轉讓或出租的活動。
成片開發應有明確的開發目標,應有明確意向的利用開發后土地建設項目。
第四條外商投資成片開發,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成立從事開發經營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或者外資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
鼓勵國營企業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或合作條件,與外商投資者組成開發企業。
第五條開發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主經營,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
第六條成片開發區域和開發項目及其選址定點,可以由開發企業指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定,也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
第七條吸收外商投資進行成片開放的項目,應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製成片開發項目建議書(或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下同)。
第八條成片開發項目建議書的審批許可權如下:
(一)使用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綜合開發投資額在沿海經濟開放縣(市)人民政府審批許可權內、由沿海經濟開放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使用耕地超過三畝,四畝以下,其他土地超過十畝,十五畝以下,綜合開發投資額在沿海開放城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審批許可權內的,由沿海開放城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審批;
(三)使用耕地超過四畝,一千畝以下,其他土地超過二千畝,或者綜合開發投資額超過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許可權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審批。
第九條開發區域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各項開發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服從城市規劃管理。
開發區域的各項建設,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自治區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在自然風景區內進行成片開發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自治區有關風景名勝區保護的法律、法規和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開發企業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程式、方式、最高年限和轉讓、出租、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終止,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其地下資源和埋藏物屬國家所有,需要開發利用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十二條開發企業應編製成片開發規劃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明確規定開發建設的總目標和分期目標,實施開發的具體內容和要求、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等。
成片開發規劃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就有關公用設施建設和經營進行協調。
第十三條開發企業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有關規定支付出讓金。出讓金包括征地成本、合理利潤、管理服務費等項,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土地、城建、商業、物價、財政、稅收、工商、銀行等有關部門根據當地情況合理確定。
外商投資者應當用外幣支付出讓金,但外商投資者在我國投資已獲利取得人民幣的,也可用人民幣支付出讓金。
第十四條開發企業根據不同的開發目標,從批准用地之日起分別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開發目標是屬於興辦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的,免繳土地使用費;
(二)開發目標是屬於經營種植業、畜牧業、養殖業的五年內免繳土地使用費;
(三)開發目標是屬於經營工業、倉儲業的,三年內免繳土地使用費;
(四)開發目標是屬於經營商業、旅遊、服務行業的,二年內免繳土地使用費;
(五)開發企業使用的水、電費價格以及購買用於生產產品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的價格,享受國營企業的同等待遇。
第十五條開發企業可以吸引投資者到成片開發區域投資興辦企業。
鼓勵在成片開發區域興辦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
第十六條開發區域的郵電通信事業、由自治區郵電管理部門統一規劃、建設與經營,也可以經自治區郵電主管部門批准,由開發企業投資建設,或者開發企業與郵電部門合資建設通信設施,建成後移交郵電部門經營,並根據雙方簽訂的契約,對開發企業給予經濟補償。
第十七條開發區域地塊範圍涉及海岸港灣或者江河建港區段的,岸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規劃和管理。開發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建設和經營專用港區的碼頭。
第十八條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從事成片開發,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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