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易地補充耕地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耕地開發,確保實現耕地占補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易地補充耕地,是指非農業建設依法占用耕地,無法在本市、縣(區)範圍內補充,而委託其他市、縣(區)補充耕地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方,是指負有耕地補充任務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受託方,是指代為補充耕地的單位。

有關市、縣(區)國土資源局負責協調辦理易地補充耕地具體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易地補充耕地暫行辦法
  • 地點:廣西壯族自治區
  • 時間: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 對應:市國土資源部門
第四條 委託方需要易地補充耕地的,應當自行聯繫願意承擔補充耕地任務的受託方,並與其簽訂易地補充耕地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和有關事項。易地補充耕地協定隨用地報批材料上報。
用於補充的耕地應當是按規定經過驗收確認的耕地。
第五條 受託方接受委託後,應當向委託方提供補充耕地確認檔案及有關圖件資料,並隨建設用地報批材料上報。
第六條 易地補充耕地,委託方還應當按規定繳納耕地質量差價。
第七條 設區市國土資源部門要對本市範圍內易地占補情況建立台賬並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備案。
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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