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和房地產暫行辦法

《南寧市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和房地產暫行辦法》是南寧市人民政府1992年8月1日發布的辦法。

【發布單位】82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8-01
【生效日期】1992-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寧市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和房地產暫行辦法
(1992年8月1日南寧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對外開放政策,加快我市土地開發建設,促進房地產業發展,根據國務院《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關於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或進行房屋開發建設並從事房屋的買賣、租賃、信託等經營活動的,應依照有關規定成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或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開發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的中方,必須是有房地產開發資格的企業。
第二章 外商開發企業
第三條外商投資開發企業經營成片土地和房地產,可以先成立外商開發企業再落實開發項目,也可以在取得開發項目時成立外商開發企業。
第四條成立外商開發企業,按下列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一)向南寧市建設委員會提交成立外商開發企業的資質申報,按規定辦理資質審查的有關手續,領取資質證書。
(二)向南寧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提交成立外商開發企業的申請以及企業的有關協定、契約、章程、資質證書和銀行資信證明,經批准,發給外商開發企業批准證書。
(三)持資質證書和外商開發企業批准證書到南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五條外商開發企業的註冊資本,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比例的暫行規定》執行。外方可用其在中國境內興辦企業獲利取得的人民幣註冊。外商開發企業中,外商的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美元,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各方的註冊資本占總註冊資本的比例應不少於25%。註冊60天內,註冊資本不到位的,視為企業自動解散,撤銷營業執照。
第六條外商開發企業增加註冊資本的,按第五條規定執行。在取得開發項目後按規定應增加的註冊資本,必須在獲得開發項目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60天內投入,否則取消該項目的開發經營權。
第三章 成片土地和房地產開發經營
第七條外商開發企業在我市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途徑:
(一)出讓:南寧市土地管理局以協定、招標或拍賣的形式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外商開發企業。
(二)轉讓:通過協定、招標或拍賣的形式從南寧市房產業開發總公司或其他開發公司獲得土地使用權。
(三)以合資經營、合作經營的方式從中方開發企業獲得土地使用權。
外商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須按規定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八條成片土地開發區域和開發項目選址定點,可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由南寧市人民政府根據南寧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進行審定,也可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九條外商開發企業應編製成片開發規劃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明確開發建設總目標和分期目標、實施開發的具體內容和要求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等。
所編制的成片開發規劃(經南寧市規劃管理局審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開發實施過程中,市規劃管理局依法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條外商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商品房,應首先向境外出售或出租,以外匯結算並可比照產品出口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向境內出售、出租的,可用人民幣結算。
第十一條出售現貨房屋,賣方應持有該房屋的有效產權證明、買賣雙方簽訂契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
房屋售價或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時,市人民政府有權優先購買。
第十二條預售期貨房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賣方持有該房屋建設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設規劃許可證。
(二)賣方已經與該房屋建築工程承包企業簽訂建築施工契約,並已完成房屋基礎的施工。
(三)買賣雙方簽訂房屋預售契約,並辦理公證。
(四)賣方收取的房屋預售款,不能超過該房屋管價的70%,所收預售款必須用於該房屋的建設。
(五)預售的房屋及配套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買賣雙方應在90天內,持房屋預售契約和房屋交付憑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產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三條外商開發企業應遵守南寧市建築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開發建設的房屋、構築物和市政基礎設施,由南寧市工程質量監督站規定核驗質量等級,不合格的不能出售成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外商開發企業應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的建設期限內完成開發建設,對出讓的地塊,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之日起十二個月未進行開發建設的,市人民政府將無償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第四章 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外商開發企業根據不同的開發目標,從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之日起,分別享受如下優惠待遇:
(一)用於興辦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的,免繳土地使用費和減半收取土地出讓金。
(二)用於經營商業、旅遊業、服務業的,三年內免繳土地使用費。
(三)用於其他行業的,五年內免繳土地使用費。
第十六條外商開發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4%。
第十七條外商開發企業從本辦法頒布之日起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律免交地方所得稅。
第十八條外商開發企業開發經營所需的用水、用電和原材料等,可享受國營企業的同等待遇。
第十九條外商開發企業在南寧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或經濟技術開發區進行成片土地和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優惠政策,開發區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外商開發企業的工商統一稅、房產稅、進口關稅等的優惠及外匯管理按國家有關沿海開放城市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我市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和房地產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外商投資成片土地進行農業生產綜合開發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邑寧、武鳴兩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南寧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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