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關於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的補充規定》是一部福建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5年10月27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關於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的補充規定
- 發布單位:81302
- 發布文號:閩政[1995]32號
- 發布日期:1995-10-27
- 生效日期:1995-10-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1995]32號
【發布日期】1995-10-27
【生效日期】1995-10-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閩政[1995]32號
【發布日期】1995-10-27
【生效日期】1995-10-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福建省關於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閩政[1995]32號)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現將《福建省關於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的補充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關於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的補充規定
現將《福建省關於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的補充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關於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的補充規定
第一條為促進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項目(以下簡稱成片開發)更加健康有效地發展,根據國務院《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鼓勵外商投資的有關政策、法規,結合福建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外商在福建省境內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應儘量利用荒山、荒地、荒灘進行開發,嚴格限制利用耕地進行成片開發,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進行成片開發。所有成片開發項目需逐級上報省政府審批(廈門市範圍內的成片開發項目報廈門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條外商投資成片開發企業,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依照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平整場地,建設供排水、排污、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設施,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然後進行轉讓土地使用權、經營公用事業;或者進而建設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築物,並對這些地面建築物從事轉讓或出租等經營活動的,可視同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比照實行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政策待遇。
第四條成片開發區域內工業等生產性項目與配套服務設施和其他第三產業項目的用地比例,按照各開發區所處位置的具體情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城鎮體系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在批准立項確定成片開發區規劃時予以明確。但原則上,成片開發區域內的土地使用要以生產性項目為主。土地使用的性質應作為確定成片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的依據之一。工業成片開發,經批准,生活配套服務設施及其他第三產業項目用地比例超過20%的部分,其地價應按非生產性項目用地的價格確定。
第五條外商投資成片開發企業,可以享受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待遇。在廈門經濟特區、海滄台商投資區及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所得稅率為15%;在福建其他沿海經濟開發區和內地山區,企業所得稅率為24%。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開發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由開發企業綜合開發經營區內基礎設施、標準廠房的,其企業所得稅可綜合統一計征。
第六條外商投資成片開發企業,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契約,不論其房地產在何時轉讓,均免徵土地增值稅。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土地成片開發契約或已立項,並已按規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後5年內首次轉讓房地產的,免徵土地增值稅。對於個別由政府批准、周期較長的成片開發項目,其房地產在上述規定5年免稅期以後首次轉讓的,經省財政、稅務部門審核,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准,可以適當延長免稅期限。
第七條外商投資成片開發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零配件和其他物料免徵進口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但成片開發區域內,1995年5月1日後批准的賓館飯店、寫字樓、別墅、公寓、住宅、商業購物場所、娛樂服務業場館、餐飲業店館,以及其他非生產性房地產項目,所需建設物資、設備的進口,必須按照法定稅率照章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第八條外商投資成片開發企業,可享受與其他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同等的金融信貸政策。金融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成片開發企業,應在信貸資金上給予積極支持。
第九條成片開發區域外部供水、供電、道路、通訊等配套設施由開發企業自行投資建設的,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可酌情減免。
第十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