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頒發《福建省鼓勵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頒發《福建省鼓勵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1.05.17由福建省政府頒布,2002年01月17日失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頒發《福建省鼓勵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福建省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5.17
  • 實施時間:1991.05.17
  • 內容分類:農牧漁業
  • 失效日期:2002.01.17
福州、廈門、漳州、泉州、莆田市人民政府,寧德地區行政公署,省直各單位:
為加快我省利用外資的步伐,特制訂《福建省鼓勵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的暫行規定》,現予頒發,希遵照執行。
鼓勵外商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是九十年代我省利用外資的重要形式,它符合國家利用外資的產業政策,也是促進我省對外開放和吸收外資工作向更高層次發展的重要步驟。各地要抓住當前吸收外資的良好機遇,認真制定土地開發的規劃,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有計畫、有步驟、積極、穩妥地引導外商開發經營成片土地,防止一哄而上的做法。在實施本規定過程中有什麼經驗和問題,望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鼓勵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鼓勵外商進行成片土地開發經營,興辦先進技術型企業和產品出口型企業,根據國務院《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外商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是指:外商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依法成立開發企業,並依照開發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平整場地,建設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設施,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然後進行轉讓土地使用權,經營公用事業;或者進而建設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築物,並對這些地面建築物從事轉讓或出租的經營活動。
外商開發經營成片土地,限定在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及其經濟技術開發區沿海經濟開放區範圍內進行,在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範圍內,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需經省人民政府審批(屬廈門市的由廈門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條 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成片土地開發經營所規定的內容;總體設計必須符合區域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設計,以及交通、城建、環保要求;開發後的土地使用,應以生產性為主,引進的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第四條 開發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有權依照批准的總體規划進行開發建設;有權按契約條款對其已投資開發的土地,進行使用權的出租或轉讓;有權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對外招商;有權經營區內自建的水、電設施。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年限一般控制在五十年,期滿後外方如需延期,可依法申辦延期手續。
土地受讓後兩年未動工使用,政府有權依法收回;開發期限內未按契約規定開發利用全部土地的,政府有權依法收回其未使用部分的土地使用權。
第五條 開發區域內生產用地的比例不得低於80%,生活、服務配套設施等非生產用地應控制在20%以下。由外商投資興建醫院、學校、託兒所等公益事業用地,以及當地政府派出的行政機關辦公用地等,可不計入比例。
第六條 開發企業和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契約規定的建設期限內免繳土地使用費;產品出口企業和技術先進企業,經營期十年以上的,經確認可免繳土地使用費五年;對舉辦國家鼓勵發展的科技、教育、文化、醫療衛生和社會公益事業、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的,可申請減免土地使用費。
對在荒山、荒地、荒灘進行成片開發的企業,可免繳土地使用費二十年(含建設期)。
第七條 為開發區域內生產企業提供的水、電、氣、運輸、通訊等收費標準與國營企業一視同仁,但應按國家規定收取增容費、配套費;開發區域外配套的水電輔助設施,如由開發企業自行投資興建,可免交本級電壓和水資源的增容費、配套費;區內開發企業自建的水、電等生產性公用設施,可由開發企業自定收費標準,在區域內自主經營。如水、電等公用設施能力有富餘,要向區外供應,或者需要與區外設施聯網運行,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與地方公用事業單位簽訂契約,並按契約規定開展經營。
第八條 為簡化開發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手續,開發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根據環保部門規定,實行總量控制、定時監測;消防、勞動安全保護、防震、綠化等標準,實行區域總體控制,在整體規劃中一次性審批。開發企業必須確保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符合上述標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
第九條 開發區域享受重點工業衛星鎮政策(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除外)。經有關部門確認為產品出口企業,在減免稅期滿後,當年企業產品出口占企業產值70%以上的,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先進技術企業在減免稅期滿後,可延長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開發區域屬省政府批准的農業良種、良畜引進隔離試驗區,在區內舉辦良種、良畜的試種、試養項目的收入,從獲利年度起,五年內免徵工商統一稅和企業所得稅。
第十條 開發企業作為生產性企業在其投資總額內進口的生產和管理設備、建築材料、生產用車輛;企業按規定進口自用的交通工具、辦公用品以及開發企業的外商和國外技職人員進口合理數量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免徵關稅和工商統一稅。在開發區域內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上述物品按海關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為便利開發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倉儲和運輸需要,經海關批准,開發企業可設立綜合性保稅倉庫;區域內的產品出口企業,可設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對區域內連鎖企業之間的產品接轉加工、間接出口,可實行保稅
第十二條 在開發區域內,允許外商投資興辦為區內生產、生活配套服務的第三產業,以進一步繁榮經濟,改善投資環境。
第十三條 開發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所需職工,可從本省的待業人員中招收。招工手續由當地勞動部門辦理,並報勞動者戶口所在地勞動部門備案。
企業依法有權自定工資標準,有權招聘或辭退員工。
第十四條 開發區域內的行政管理由有關主管部門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開發經營的成片土地項目。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從事土地成片開發,均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並由福建省人民政府特區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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