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鼓勵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和房地產試行辦法

《山東省鼓勵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和房地產試行辦法》是山東省人民政府1992年7月29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2-07-29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山東省鼓勵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和房地產試行辦法
(1992年7月29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0號)
第一條為鼓勵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和房地產,改善投資環境,加速我省外向型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和房地產,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成立從事開發經營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或外資企業(以下統稱開發企業)。
開發企業的經營活動,須遵守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
第三條鼓勵外商依照規劃,在全省境內進行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和工業、農業綜合開發經營。
鼓勵省內有開發條件的經濟組織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或合作條件,與外商組成開發企業。
第四條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是指: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依照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平整場地,建設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共用設施,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然後進行轉讓土地使用權、經營公用事業;或者進而建設工業廠房、商業、旅遊設施和其他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築物,並對這些地面建築物進行轉讓或出租的經營活動。
開發企業可依照規划進行農業、林業、牧業、漁業開發,然後從事自主經營。
第五條開發經營房地產是指:開發企業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實施開發建設,進而對土地使用權和地面建築物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
第六條開發企業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出讓年限根據不同用途一般為40至70年。土地使用期滿,可以申請續期。開發企業在土地使用權受讓期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和地面建築物、其他附著物。
第七條開發企業從事成片土地開發經營,形成“五通一平”、“七通一平”建設用地,並在開發區域內舉辦生產性項目,建設能源、交通、港口和與其相配套的社會公益事業,政府一般以協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給予優惠,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優惠額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八條開發企業進行農業生產性開發,使用國有土地的,經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開發經營;使用集體土地的,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聯營契約後,進行開發經營。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成片開發和荒山、荒地、荒灘開發經營,土地使用費的收取標準、減免和土地使用年限,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開發企業經營所得利潤,如用於開發區域內投資開發建設的,可申請免予上繳應向國家繳納的土地和房產增值費。
第十條對教育、醫療衛生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等不以盈利為目的項目進行開發建設的開發企業,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其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予以減免。
第十一條鼓勵開發經營房地產的重點是:
(一)以工業、科技項目帶房地產開發;
(二)建設能源、交通和港口等大型基礎設施;
(三)建設高檔次、大體量的建築物;
(四)建設城市公用基礎設施、旅遊設施和商業服務設施。
第十二條開發企業在開發區域內從事開發經營活動,有權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對外招商,有權經營開發區域內自建的供水、供電、供熱等業務。
第十三條以舉辦產品出口型和先進技術型項目為主的開發企業,其開發建設用地的出讓價格給予優惠;進行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的,按生產性項目對待,可申請享受減免所得稅待遇、
第十四條允許開發企業向境內外銷售商品房屋。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商品房,其外銷比例一般不低於50%,價格放開,自主經營。
第十五條對開發建設期間內的土地,開發企業免繳土地使用費。完成開發建設的土地,其土地使用費的減免,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六條開發企業可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擁有所有權的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向境內外金融機構進行抵押貸款。
第十七條開發企業對建設項目的實際投資(不含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達到項目總投資20%以上的,即可預售期貨房屋。
開發企業完成的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驗收合格後,即可自主進行出售、出租等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對從事開發建設能源、交通和港口等大型基礎設施的外商,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外商投資者的意向提供一定地塊由外商投資者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其土地出讓金和土地使用費予以減免。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山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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